
處罰名稱 | 舒均明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龍消當罰決字〔2022〕第0160號 |
被處罰對象 | 舒均明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位于***灘頭******舒均明對使用的電動車(防盜備案號:LW188201)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依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且不存在從重處罰情節(jié),屬于較輕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舒均明罰款人民幣伍拾元。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執(zhí)行方式:□警告√當場收繳罰款□被處罰人持本決定書在十五日內到。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溫州市龍灣區(qū)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4月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06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溫州市】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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