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管理,規范消防安全評估行為,建立公正、公平、誠信、有序的消防安全評估技術服務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服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應取得相應消防安全評估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評估服務。消防安全評估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和資格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不得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
省公安廳消防局對在山東省內依法執業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實施資質許可。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取得甲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取得乙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應在其所在設區的市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
第五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消防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設置依法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二章 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
(三)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辦公場所及檔案室、設備等用房設置規范。
(四)受理、評估、技術復核、過程控制、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設置齊全,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員工總數不少于30人;法定代表人具有10年以上消防管理工作經驗;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且具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和7年以上消防工作經驗;設總會計師,且具有中級以上注冊會計師職稱。
(六)取得相關崗位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高級不少于5人,中級不少于10人)。其中,消防、給排水、機電、管理、計算機、電子等專業有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相應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七)具備附表規定的消防安全評估設備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三)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辦公場所及檔案室、設備等用房設置規范。
(四)受理、評估、技術復核、過程控制、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設置齊全,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員工總數不少于20人;法定代表人具有7年以上消防管理工作經驗;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且具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和5年以上消防工作經驗;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六)取得相關崗位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高級不少于2人,中級不少于5人)。其中,消防、給排水、機電、管理、計算機、電子等專業有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具有相應專業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七)具備附表規定的消防安全評估設備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名錄及其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
(五)驗資證明,場所權屬證明復印件,主要設施、設備清單及購置發票等財務記賬憑證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或者培訓教育制度,資質條件規定的計量認證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滿足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和實地核查。
(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公安廳消防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