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序東與周庭發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8.31
【案件字號】(2020)滬02民終670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冬寅鄭璐黃亮
【審理法官】王冬寅鄭璐黃亮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湯序東;周庭發;徐超
【當事人】湯序東周庭發徐超
【當事人-個人】湯序東周庭發徐超
【代理律師/律所】王通賓上海市大眾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通賓上海市大眾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王通賓
【代理律所】上海市大眾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湯序東;徐超
【被告】周庭發
【本院觀點】當事人依法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權責關鍵詞】無效撤銷代理合同過錯管轄第三人當事人的陳述證據不足新證據關聯性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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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當事人依法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當事人須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一審法院根據《債務轉讓協議》、轉賬憑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認定系爭40萬元借款成立,遂判決支持實際債權人周庭發向債務受讓人湯序東要求還本付息的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上訴人湯序東雖對此不服提出上訴,但未能提供確鑿證據推翻周庭發一審提交的“中富國幫"平臺內蘇某某名下賬某信息,且湯序東與虎頭峰公司在《債務轉讓協議》中均明確承認虎頭峰公司已經收到40萬元借款。故湯序東關
于借款未實際交付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及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湯序東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300元,由湯序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4 23:52:57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5年12月11日,周庭發向徐超轉賬300,000元。2015年12月29日,周庭發向徐超轉賬200,000元。 2、2018年7月21日,徐超作為債權人(以下稱甲方),福建虎頭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頭峰公司")作為原債務人(以下稱乙方),湯序東作為新債務人(以下稱丙方)簽訂《債務轉讓協議》。協議載明,為妥善解決甲乙雙方的債務問題(15年12月25日由徐超建行1804卡號投入虎頭峰公司400,000元)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務轉移協議: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止至2018年7月21日,乙方拖欠甲方借款400,000元;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將支付
給甲方共計400,000元的全部付款義務轉移給丙方;三、甲方同意丙方分期償還,并同意不計利息;四、丙方承諾:1、將從2018年8月起,在每月30號前支付給甲方實際欠款額的5%;2、丙方不得以乙方的任何過錯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向甲方付款的義務;3、丙方如超過30天未向甲方支付約定的付款義務則視為丙方違約;五、甲方承諾:本協議簽字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債務自動轉至丙方,甲方自愿放棄對乙方的債權權益;六、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訴訟均由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七、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后生效;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3、周庭發曾于寶山法院起訴湯序東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8)滬0113民初19002號,案件中查明如下事實:(1)“中富國幫"系上海黔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程公司")注冊的網站平臺。周庭發女兒周瑜及該案案外人徐超均是黔程公司職員,根據“中富國幫"網頁下載信息顯示,周瑜系“媒介經理",徐超系“風控總監"。根據周庭發提交證據中黔程公司的宣傳資料所載:“中富國幫,是一家與政府合作,主要向投資者提供政府信用介入項目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創新P某某平臺"、“與政府合作,向投資者提供優質的政府直融項目和政府扶持項目,以政府的信用背書,安全有保障"“項目周期為1-12個月,投資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項目進行投資"“年化收益8.89-13.8%,5萬起投,收益為信托基金的
2倍、余額寶的4倍、定期儲蓄的9倍、活期儲蓄的39倍";業務模式為中富國幫→投資人第三方托管融資人→擔保公司→中富國幫。周庭發以自己及所借親友戎天灝、蘇金婷等人的身份證在“中富國幫"平臺注冊了會員,并將會員賬某與密碼交徐超代管,并代操作“投資"事宜。 (2)“中富國幫"平臺對相關用語進行了定義:“可用現金金額"指“可以用來直接提現或投標的金額",“待收本息金額"指“已經借出,尚未回收的本金和利息總額,已扣除傭金",“待付本息金額"指“已經借入,尚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總額",“待確認投標"指“已經投標,但尚未滿標的投資金額",“待審核提現"指“申請提現中的金額",“處理中提現"指“提現處理中的金額",“賬號資金總額"指“您在中富國幫平臺上現有現金資產的總額"。周庭發在該案中提交以周庭發、戎天灝及蘇金婷名義開戶的賬某內下載信息。 (3)根據“中富國幫"網頁下載信息顯示,“中富國幫自2016年6月30日暫停業務。 (4)該案被告湯序東曾用名鐘序鋒,曾用名片印有“湯序鋒董事長",該名片并有“中富國幫"字樣。該案湯序東代理人在審理中表示不清楚湯序東在黔程公司的職務,但確認黔程公司后來的辦公地點即為湯序東的房子。寶山法院(2018)滬0113民初19002號案件于2019年9月3日判決。湯序東提起上訴,后未繳納上訴費,二審案件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現一審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4、周庭發提交“中富國幫"平臺內以蘇某某名義開戶的賬某內下載信息。賬某蘇某某,注冊
時間2015年6月25日,待收金額¥400,000.00,可用現金金額¥0.00,待收本息金額¥0.00,待付本息金額¥0.00,待確認投標¥0.00,待審核提現¥0.00,處理中提現0.00,賬號資金總額¥400,000.00。湯序東對蘇某某賬某下載信息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徐超對蘇某某賬某下載信息予以確認。 5、湯序東提供由徐超簽署的《債務轉讓協議情況說明》,載明“本人曾與中富國幫平臺投給福建虎頭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40萬人民幣(肆拾萬元整),此筆借款是蘇某某借給我,該款是由本人賬某借給福建虎頭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所以本人有權與福建虎頭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債務轉讓協議,蘇某某與福建虎頭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沒有發生借貸關系……由于本人原因,今特要求該筆借款還款時匯入本人指定以下收款賬某……戶名:徐偉明……"。周庭發表示無法確認上述說明的真實性。徐超表示說明系其所簽,但系根據湯序東要求,徐超從未向案外人蘇某某借款后出借給虎頭峰公司。 6、徐超向一審法院提供:(1)以徐超名義在“中富國幫平臺開戶的賬某內下載信息,注冊時間2015年2月16日,待收金額¥39,768.04,可用余額¥18.33。(2)虎頭峰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向案外人徐偉明尾號4929平安銀行賬某轉賬20,000元,用戶備注“還款徐超"。(3)徐超名下尾號1804中國建設銀行賬某交易明細,其中2015年12月25日向雙乾網絡服務(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乾公司")轉賬兩筆200,000元。徐超稱雙乾公司
系黔程公司的第三方托管平臺。 7、蘇某某到庭陳述,表示其只是借給周庭發身份證在“中富國幫"平臺開立賬某,賬某項下資金系周庭發所有,并不認識徐超,也從未出借過款項給徐超。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周庭發為證明其主張的借貸事實,提供了《債務轉讓協議》、轉款記錄等證據材料。湯序東辯稱周庭發主體不適格。根據周庭發、徐超及案外人蘇某某的陳述,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周庭發確系涉案400,000元的實際權利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還款。《債務轉讓協議》系由湯序東、徐超及虎頭峰公司共同簽署。《債務轉讓協議》對周庭發并無約束力,現周庭發作為債權人僅對協議中債務承擔部分予以確認。對周庭發確認的部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可。而周庭發未確認的部分,當屬無效。現周庭發作為債權人要求湯序東作為新債務人償還借款400,000元,并無不當。 湯序東辯稱虎頭峰公司未實際收到借款,不存在400,000元的債務。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材料,可見周庭發曾將400,000元轉至徐超賬某,而徐超于2015年12月25日將400,000元轉賬第三方公司。該操作模式符合“中富國幫"平臺的業務模式,即中富國幫→投資人第三方托管融資人→擔保公司→中富國幫。周庭發提供的“中富國幫"平臺內以蘇某某名義開戶的賬某內下載信息,顯示蘇某某名義的賬某
下確有400,000元。雖湯序東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該下載信息與寶山法院(2018)滬0113民初19002號案件中各方確認的其他賬某下載信息形式相同,也得到了徐超的確認,故對蘇某某名義賬某下載信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此后徐超、湯序東及虎頭峰公司在《債務轉讓協議》中,明確了虎頭峰公司已收到借款400,000元。故一審法院對湯序東的該項辯稱,不予采納。 至于《債務轉讓協議》中對分期償還、利息計算的相關約定,因未得到周庭發的確認同意而無效。“中富國幫"平臺自2016年6月30日暫停業務,此后未有證據顯示平臺、虎頭峰公司針對本案款項還本付息。湯序東稱曾歸還過20,000元,但該款轉賬至案外人賬某,綜合各項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與本案并不具有關聯性。故周庭發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并無不當。至于利率,周庭發稱黔程公司承諾年華收益率為8.89-13.8%,該利率標準曾出現在黔程公司的宣傳資料中,也得到了曾在黔程公司任職的徐超的確認。現周庭發擇低要求按年利率8%計算利息,尚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判決:一、湯序東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周庭發借款本金400,000元;二、湯序東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庭發以40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8%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