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黨章》、《準則》和《條例》學習問答參考
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
2、黨的十八大修改的新《黨章》將科學發展觀列入黨的指導思想。
3、新《黨章》共11章53條。
4、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5、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
6、《黨章》指出: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
7、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
8、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9、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10、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11、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黨組織經過考察認為其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
13、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必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14、《黨章》強調,要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
15、《黨章》強調,要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
16、中國共產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
17、中國共產黨執政后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
18、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
19、《黨章》規定,可以申請入黨的年齡為年滿18歲。
20、《黨章》規定,黨員享有8項權利。
21、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1年。
22、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23、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組織認為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1年。
24、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
25、《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26、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
27、修訂后的《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
28、修訂后的《廉潔自律準則》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
29、《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0、《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分為兩部分:一是黨員廉潔自律規范;二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31、修訂后的《廉潔自律準則》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
32、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3、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
34、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5、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6、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7、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8、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39、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40、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1、對嚴懲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改組和解散。
42、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3、新修訂的《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紀律”。
44、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該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5、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嚴懲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6、對于應該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黨員,應該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47、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
48、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該受到黨紀處分的,應該從重處分。
49、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
50、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處管制、拘投的,一般應該開除黨籍。
51、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52、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責令退賠。
53、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該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54、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5、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6、《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57、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
58、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
59、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60、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