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署、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關于審計機關
查詢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
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
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公布日期】2022.01.24
? 【文 號】審法發〔2022〕7號
? 【施行日期】2022.01.24
? 【效力等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審計
正文
審計署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關于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和存款有
關問題的通知
審法發〔2022〕7號
2021年10月23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00號主席令,公布《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
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
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
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規范審
計機關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以
下統稱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在審計(含專項審計調查,下同)過程中,有權依法向金融機構
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并取得證明材料,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審計機關
查詢的賬戶和存款,包括單位、個人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央國債
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
司、期貨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統稱
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資金、證券、基金、信托、保險等各類賬戶,以及在金融
易日期、內容、金額和賬戶余額情況,以及交易資金流向、交易設備和網絡信息、
第三方支付信息等記錄。
六、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時,可以對相關資料進行抄錄、復
印、照相,或拷貝電子數據,但不得帶走原件。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提供的證明材料
上注明來源并蓋章。
七、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審計機關辦理查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
隱匿。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審計
機關收取工本費。
八、審計機關需要到異地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的,可以直接到異地金融
機構進行查詢,也可以委托當地審計機關查詢。
九、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以及在查詢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
審計機關查詢單位、個人賬戶和存款的情況和內容,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
密,不得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本通知的規定進行查詢,由上級審計機關依法追
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金融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未按本通知的規定協助查詢,由有關
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以上各項規定請各級審計機關、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
1.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略)
2.協助查詢單位、個人存款通知書(略)
審計署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2022年1月24日

本文發布于:2023-10-31 12:09:3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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