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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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單位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
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
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公章。公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未經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動
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
因不在崗位時,辦公室應指定人員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
注意事項。公章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嚴格審批手續。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準、后用章”的原則。批準人應當在
公文送審稿或用章資料原件上簽字。事情特急而批準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準人
同意后,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后的材料復印備存,并注明請示人、請示時
間,事后補辦簽字手續。
三、審批權限。
(一)單位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
政策、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等,須報經(單位一把手)
簽字批準后用章。其他一般對外工作聯系函、回復函、議提案答復意見等平行文和一
般下行文,須報經分管副職領導簽字批準后用章。凡以單位名義制發的各類證書等,
需蓋鋼印的,須報經分管領導簽字批準或持相關文件辦理,并加蓋單位證件專用章。
(二)單位黨組印章。須報經單位黨組書記簽字批準后用章。
(三)單位領導名章。須報經單位領導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用
章。
(四)業務章。按業務審批權限報相關領導批準后用章。
(五)財務章。政府采購支出、業務經費支出、出國費用支出、慰問支出以及其
它支出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支出等重要支出須報單位一把手批準,一般支出由
分管副職批準。與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支付等事項須加蓋單位法人章,由一
把手簽字。
(六)辦公室等處室印章。經處室分管領導或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用章。
其中,對外用章,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對內可由處室主要負責人批準。
(七)因專項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須經專項工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用
七、需刻制新公章時,須報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公章專管人員到公
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公章啟用時,要進行登記,并印發啟用通知,明確啟
用新公章、作廢舊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舊公章,應按規定上交、封存。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公章管理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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