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為丟失的社會道德負責?
——從小悅悅事件引發的思考
1、事件簡介:
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本名王悅)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
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最后一名
拾荒阿姨陳賢妹上前施以援手,引發網友廣泛熱議。2011年10月21日,小悅
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零時32分離世。2011年10月23日,廣東佛山280
名市民聚集在事發地點悼念"小悅悅" ,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2011年10
月29日,沒有追悼會和告別儀式,小悅悅遺體在廣州市殯儀館火化,其骨灰將
被帶回山東老家。
2、觀看視頻: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小悅悅》
/show/
3、全班分為五個小組,就小悅悅事件展開討論,各小組組長負責記錄成員發言觀點。
4、討論:誰為丟失的社會道德負責?作為中學生我們應該怎么培養和增強自己的社會責任
感。
5、每個小組負責撰寫一篇關于如何培養和增強中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小論文。
“小悅悅事件”所引發的有關見死不救的全民熱議仍然在持續。人們對這
場大討論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強烈譴責事件中路人的冷漠,認為這一見
死不救現象凸顯了整個社會的道德大滑坡;二是探討我們該如何拯救國人的良
知;三是引發了一場是否該對見死不救進行立法的爭論。這些討論無疑都是具有
十分現實而且深遠的社會意義,基于道德的討論本身,就是一個提升全民道德意
識的過程。但是,我們必須警醒近年來人們對某一事件進行大討論時表現出的較
為普遍的現象:批判別人而缺乏自我檢討,上綱上線地放大事件中的消極因素,
一知半解地提出對策建議,或者偏離問題實質而糾纏一些表面的枝節。
我們必須從深層次對事件背后的社會環境進行剖析。例如,當事件發生后,我們
應當學會怎樣去關注事件的核心要件,以及如何客觀理性地討論問題;我們每個
人如何從抱怨、發牢騷的“旁觀者”,變成直接參與改良的行動者;事件中的涉
事各方,甚至包括作為“受害者”的小悅悅的父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面對“小悅悅事件”所反映出的道德頹勢,在法律制度與道德風尚之間究竟應當
依賴什么樣的規范,才是突破我們今天所遭遇的困境的最佳選擇;法律是如何缺
失的以及應當怎樣完善,等等。具體到“小悅悅事件”,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的問
題應當包括:
首先,事件中見死不救的路人的確令人憤慨,必須要受到譴責!這件事也確實說
明如今國人的道德狀況出現了亟待修正的問題。但這18名路人,是不是就完全
能夠代表所有中國人今天的道德水準?這個極端的例子是不是就能夠得出如今
我們的社會道德已經普遍沉淪的結論?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遠的不說,同樣在廣
東,同樣是在這個10月,關鍵時刻懷著樸素的道德本能和人性良知,勇于對危
難者施以援手的大有人在,既有救小悅悅的陳阿婆,也有珠海勇救落水少女的袁
遠,廣州見義勇為的救人英雄牛作濤。
其次,我們當真不能通過整個社會環境的優化來實現道德的自我救贖嗎?立法就
一定能夠解決問題嗎?任何社會問題都依賴“嚴刑峻法”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
徑嗎?答案同樣是否定的。先說道德的自救。醫治見死不救之類的道德冷漠癥看
起來似乎異常沉重繁雜,但處方其實也非常簡單,那就是我們每個人的行動和實
踐。近日廣東省總工會明確表態:只要見義勇為職工的權利受到損害,工會將無
條件免費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保證他們的權益不受侵犯。全國20多位知名律
師聯手成立的“停止冷漠公益法律援助律師聯盟”,也向公眾承諾“如果因救遭
詐,將無償為你提供法律援助”??所有這些都表明,全社會都已經行動了起來,
以勇于擔當來喚醒社會良知,以舍身取義來優化道德的良性發展環境,“道德”
的明天就要到來了。
再說法律的困境。事實上,小悅悅的遭遇以及之前的彭宇案、許云鶴案所表明的
司法裁判上面臨的困境,都反映出了見死不救癥的成因,是一個涉及整個社會大
環境的問題。一方面,見死不救行為是倫理道德問題;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對見
義勇為者的保障確有不足。雖然我們不否認確有肇事者假冒救人者來逃避承擔責
任的先例,但因救遭詐、救人反被誣的情況也同樣確有發生,這就是今天見義勇
為者的“不安全”所在,或者說是見死不救等社會冷漠癥的根源。司法救濟的程
序正義要求,以及個案社會功能的延伸,往往在客觀上強化了部分案件當事人的
舉證責任和法官的認證標準,那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在維護社會公德和
保護弱者這兩種價值中找到平衡點的難題,實際上交給了收案的法院。這便是目
前司法所遭遇的尷尬。
還有立法的難堪重任。見死不救行為關系到的是倫理道德問題,如果依賴立法來
解決問題,就是將道德問題法律化,必然就要擴大、增加公民的義務,必須于法
有據,這是個嚴肅的憲法問題。在日前召開的2011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中
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表示,當前,立法制裁見死不救的時
機尚不成熟。他表示,從道德層面而言,見死不救肯定是有違良心,應該受到譴
責。但從法律上講,要把見死必救作為一種義務上升到法律層面,就需要斟酌了。
我國公民的道德水平還沒有達到“一見到危險就主動伸出援手”的水平。
可見,所謂的見義勇為入法,準確的說法應該是目前我們還不能通過立法來設定
人們見義勇為的法律義務,但是需要完善法律來消除人們“怕惹禍上身”的后顧
之憂,鼓勵人們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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