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
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1.14
【案件字號】(2019)粵06民終13007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劉紅周珊吳綺擎
【審理法官】劉紅周珊吳綺擎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
【當事人】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
【當事人-個人】楊德生
【當事人-公司】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
【代理律師/律所】劉國祝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馬成蕾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
所;李穆娟廣東百言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劉國祝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馬成蕾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
李穆娟廣東百言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劉國祝馬成蕾李穆娟
1 / 12
【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廣東百言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
【被告】楊德生
【本院觀點】本案系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承擔
工傷賠償責任后能否向楊德生追償。
【權責關鍵詞】合同過錯回避第三人新證據財產保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強制執行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經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望通五金廠向
毛仁敏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能否向楊德生追償。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支付工傷賠償款源于毛
仁敏在搭乘楊德生駕駛的摩托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楊德生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
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
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
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0.29元(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電器廠已預交),由上訴人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負擔。
【更新時間】2022-09-24 20:57:21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望通五金廠為個體工商戶。楊德生及毛仁敏、姜朝美
原是望通五金廠的員工,望通五金廠未為三人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 楊德生(未
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搭載毛仁敏、姜朝美,在上班途中與案外人廖
志強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廖志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楊德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姜朝美屬于
工傷。,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楊德生及毛仁敏屬于工傷。,順德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楊德生支付經濟補償金
17440.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84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96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
補助金3986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949元、鑒定費99元,共計127165.5元。,順德區勞
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毛仁敏支付經濟補償金17440.5
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81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9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474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9932元、鑒定費99元,共計186961.5元。 望通五金廠及毛
仁敏不服上述勞動仲裁,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于作出(2018)粵0606民初20688號民事
判決和(2018)粵0606民初20674號民事判決,判令望通五金廠向楊德生支付高溫津貼150
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352.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189.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金36757.6元、鑒定費99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081.45元(共計103629.75元);
向毛仁敏支付高溫津貼1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0541.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8378.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8920.5元、鑒定費99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6081.45元(共計154171.45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6民終3042、3043
號民事調解書,對(2018)粵0606民初20688號、(2018)粵0606民初20674號兩案合并調
解,確認:1.望通五金廠向楊德生及毛仁敏共計支付195000元,其中于支付第一期97500
3 / 12
元,于支付第二期97500元,款項付至楊德生的賬戶中;2.楊德生及毛仁敏收到上述款項
后,雙方因該案勞動關系發生的各項債權債務均已結清;3.如望通五金廠未及時、足額支付
上述款項,楊德生及毛仁敏有權按(2018)粵0606民初20688號、(2018)粵0606民初20674
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
裁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姜朝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223.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
金113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532元,共計108138.5元。,望通五金廠向楊德生的
賬戶付款97500元,該付款未備注付款對象。后因望通五金廠未按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
事調解書及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支付款項,楊德生及毛
仁敏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姜朝美亦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再查明,本案受
理后望通五金廠于再向楊德生的賬戶付款97500元(該付款未備注付款對象),一審法院執行
過程中共強制扣劃望通五金廠及其經營者款項共計43088.41元(該款項尚未分配)。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望通五金廠向其勞動者履行工傷保險待遇賠付后追
償產生的糾紛。對于望通五金廠支付給毛仁敏的款項是否可以追償的問題,一審法院分析如
下: 第一,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支付的款項系因其怠于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
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
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
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望通五金廠有義務為楊德生及毛
仁敏、姜朝美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該義務為望通五金廠的法定義務。《工傷保
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
用。”望通五金廠未為楊德生及毛仁敏、姜朝美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由此產生
向三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工傷鑒定
4 / 12
費的責任。 第二,用人單位未為其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可就部分損失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
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
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此條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
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的情形下,勞動者受傷后用人單位已經代替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
付了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的權益已經得到了保護,但用人單位并非最終的責任人,最終責
任主體應當是實際的侵權人。參照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后可以向實際侵權的第三
人追償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代替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應當允許先行支付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怠于向侵權人主張的情況下,在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范圍內追償。 第
三,望通五金廠要求追償的范圍不屬于可以追償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
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知,工傷保險賠償后向實際侵權人追償的范圍僅限于醫療費用,望
通五金廠因未為毛仁敏參加工傷保險而支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工傷鑒定費,不屬于可追償的范圍。 綜上所述,望通五金廠
向楊德生追償其向毛仁敏賠付的款項的70%理據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六十
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望通五
金廠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89.47元(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636.91元(共計
2226.38元,望通五金廠已預交),由望通五金廠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
交新證據。
【二審上訴人訴稱】望通五金廠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德生賠償望通五金廠向
毛仁敏支付的工傷損失140588.41元中的70%即98411.89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楊
德生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律關系,二是
勞動合同及工傷法律關系,存在責任主體競合的問題。受害人毛仁敏可以選擇向交通事故的
肇事者或向用人單位(望通五金廠)主張權利,但責任人承擔的并非連帶責任。二、不管承擔
5 / 12
責任的是望通五金廠還是交通肇事者,楊德生、廖志強都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故望通五金
廠承擔毛仁敏的工傷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楊德生、廖志強追償。若楊德生、廖志強先行承擔
責任,其不能向望通五金廠追償。三、楊德生作為員工,其履職不當造成望通五金廠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一審判決回避楊德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的問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
范圍及追償權問題,并未規定向終局責任承擔者的追償問題,故一審判決認為望通五金廠沒
有追償權是適用法律錯誤。五、楊德生的過錯在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超額
搭載乘客、未戴頭盔,其主觀上存在故意,一審判決駁回望通五金廠的訴訟請求,不利于用
人單位對員工行使合理的管理權,也不利于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綜上,請求二
審法院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望通五金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
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粵06民終1300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
順德區。
經營者:黃俊輝。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祝,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成蕾,北京市隆安(順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6 / 12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德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穆娟,廣東百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以下簡稱望通五金廠)因與被上訴
人楊德生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
0606民初11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
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望通五金廠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楊德生賠償望通五
金廠向毛仁敏支付的工傷損失140588.41元中的70%即98411.89元;2.本案一、二審訴
訟費用由楊德生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機動車交通事故
法律關系,二是勞動合同及工傷法律關系,存在責任主體競合的問題。受害人毛仁敏可
以選擇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或向用人單位(望通五金廠)主張權利,但責任人承擔的并非
連帶責任。二、不管承擔責任的是望通五金廠還是交通肇事者,楊德生、廖志強都是最
終的責任承擔者,故望通五金廠承擔毛仁敏的工傷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楊德生、廖志強
追償。若楊德生、廖志強先行承擔責任,其不能向望通五金廠追償。三、楊德生作為員
工,其履職不當造成望通五金廠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一審判決
回避楊德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
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是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圍及追償權問題,并未規定向終局
責任承擔者的追償問題,故一審判決認為望通五金廠沒有追償權是適用法律錯誤。五、
楊德生的過錯在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超額搭載乘客、未戴頭盔,其主
觀上存在故意,一審判決駁回望通五金廠的訴訟請求,不利于用人單位對員工行使合理
的管理權,也不利于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楊德生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
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 / 12
原告訴稱 望通五金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楊德生賠償望通五金廠支付給毛仁
敏的賠償款140588.41元中的70%即98411.8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楊德生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望通五金廠為個體工商戶。楊德生及毛仁敏、
姜朝美原是望通五金廠的員工,望通五金廠未為三人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
楊德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搭載毛仁敏、姜朝美,
在上班途中與案外人廖志強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廖
志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德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姜朝美屬于工傷。,佛山市順德區
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楊德生及毛仁敏屬于工傷。,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楊德生支付經濟補償金17440.5元、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4484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96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864
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949元、鑒定費99元,共計127165.5元。,順德區勞動人事爭
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毛仁敏支付經濟補償金17440.5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81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99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474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9932元、鑒定費99元,共計186961.5元。
望通五金廠及毛仁敏不服上述勞動仲裁,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于作出
(2018)粵0606民初20688號民事判決和(2018)粵0606民初20674號民事判決,判令望
通五金廠向楊德生支付高溫津貼1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1352.3元、一次性工傷醫
療補助金9189.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757.6元、鑒定費99元、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16081.45元(共計103629.75元);向毛仁敏支付高溫津貼150元、一次性傷
殘補助金50541.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378.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8920.5元、鑒定費99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081.45元(共計154171.45
元)。,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6民終3042、3043號民事調解書,對(2018)
8 / 12
粵0606民初20688號、(2018)粵0606民初20674號兩案合并調解,確認:1.望通五金
廠向楊德生及毛仁敏共計支付195000元,其中于支付第一期97500元,于支付第二期
97500元,款項付至楊德生的賬戶中;2.楊德生及毛仁敏收到上述款項后,雙方因該案勞
動關系發生的各項債權債務均已結清;3.如望通五金廠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款項,楊
德生及毛仁敏有權按(2018)粵0606民初20688號、(2018)粵0606民初20674號民事判
決書確定的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
決,裁決望通五金廠需向姜朝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223.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
助金1138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532元,共計108138.5元。,望通五金廠向楊
德生的賬戶付款97500元,該付款未備注付款對象。后因望通五金廠未按佛山市中級人
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及順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期限支付款
項,楊德生及毛仁敏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姜朝美亦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再查明,本案受理后望通五金廠于再向楊德生的賬戶付款97500元(該付款未備
注付款對象),一審法院執行過程中共強制扣劃望通五金廠及其經營者款項共計43088.41
元(該款項尚未分配)。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望通五金廠向其勞動者履行工傷保險待遇賠
付后追償產生的糾紛。對于望通五金廠支付給毛仁敏的款項是否可以追償的問題,一審
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支付的款項系因其怠于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
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
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望通
9 / 12
五金廠有義務為楊德生及毛仁敏、姜朝美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該義務為望
通五金廠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
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
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望通五金廠未為楊德生及毛仁敏、姜朝
美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由此產生向三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
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工傷鑒定費的責任。
第二,用人單位未為其員工參加工傷保險,可就部分損失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望通五金廠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
1589.47元(減半收取),財產保全費636.91元(共計2226.38元,望通五金廠已預交),
由望通五金廠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 經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望通五
金廠向毛仁敏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后能否向楊德生追償。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支付工傷賠
償款源于毛仁敏在搭乘楊德生駕駛的摩托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楊德生在該起交
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
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
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據此,在
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且構成工傷的,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一方向第三人追償的范
圍限于醫療費用。本案中,望通五金廠向毛仁敏支付的費用并未有醫療費用,故其向楊
德生提出的追償主張,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望通五金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
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0.29元(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已預交),由上訴人順
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負擔。
11 / 12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劉 紅
審 判 員 周 珊
審 判 員 吳綺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車 馳
書 記 員 張曉敏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2 / 12

本文發布于:2023-11-07 14:46: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9933957820877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順德區杏壇鎮望通五金電器廠、楊德生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