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托合同(精選3篇)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托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將科技大廈地下一層拆遷項目委托乙方進行拆除施工和渣土
清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施工內容及工程量:
1、施工內容:建筑物拆除及間墻地上加高的磚土清運。
2、拆除標準: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圍內的房屋以及渣土清運。
3、施工中拆下的廢舊材料歸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工程價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拆除項目總金額為元。結算方式:甲方應在乙方
完成工程量50%時,付一部分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再施工完閉后3日
內付清。
三、施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開工,于年月日竣工。
四、雙方責任及權力
1、乙方進場后,甲方向乙方進行施工交底,交待在施工中需注意
的事項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2、負責協調切斷通往拆除區域內的電源、通信等線路。
3、甲方指定為工程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施工中有關事宜,并監
督乙方的施工過程。
乙方:
1、負責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環保措施。
2、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對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定,
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的任何安全責任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5、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6、乙方指定為工程項目負責人。
五、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規定,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其責任,造成的損失由責
任方全部承擔(含經濟損失)。
六、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各自
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工程合同書范文2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
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本拆除工程的具體情況,
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拆除工作質量及安全,經雙方協商一致,
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拆除范圍
拆除工程地點:佛山市南海區五圣河(桂瀾路以東,寶翠北路以西)
具體范圍詳見《佛力估字[20__]第145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二條質量標準
1、拆除招標范圍內的甲方指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基礎(拆至閘
室底珠基標高-1.3米處,詳見附圖),附屬的圍墻、花圃、擋土墻等,
岸邊場地平整至最近市政道路路面標高處(包含用拆除物殘渣回填),并
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將垃圾就地填埋及將原地塊沙土運走。
2、按現行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標準,達到合格或以上。
第三條工期
1、施工總工期:15日歷天(從合同簽訂之日算起)
2、甲方在發出書面進場2日歷天內,乙方必須進場施工,否則甲
方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條拆除項目成交價大寫:
第五條支付方式
該工程是通過佛山市南海公有資產流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組
織交易機構)公開組織拍賣成交的,簽訂合同前已于成交當日向該公司
繳納全額的拆除項目成交款。
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1、人民幣10萬元(包括文明施工,工人工資保證金,工程施工等),
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前交予組織交易機構。
2、工程驗收合格后,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甲方會出具《已交接
證明》,乙方憑此證明到組織交易機構在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算
利息)。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協助乙方施工前對周邊房屋進行觀測記錄。
2、甲方指派現場管理人員負責監督乙方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及環保
工作的執行情況,并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對嚴重
違章者,甲方有權做出處罰或停工處理。
第八條乙方責任及義務
1、安全責任
(1)乙方指定為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時向甲
方代表通報工程拆除有關情況。
(2)負責在開工前辦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環保及交通等有關部
門所有拆除及清運審批、備案手續。按照甲方拆除范圍和時間,組織
人員進場施工。
(3)負責制定拆除工程現場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
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現場安全檢查員。
(4)建立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在施工中
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
律責任。
(5)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處理意見,并及時改正。
(6)違反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
(7)出現斷水、斷電及擾民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
(8)嚴格按照合同和國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操作規程施工。如
因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范措施不當或工作有疏忽而導致乙方雇請的人員
發生工傷或其他人身損害,或造成其他人員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一
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9)中標單位應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傷險,
并承擔全部安全責任,每單項拆除工程報甲方開工備案前需提供所有
施工人員拆除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購買不小于10人的意外險。
2、環保責任
(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體的防止揚塵,降噪音等環保措施,
明確拆除工地具體的環保要求和環保責任人。乙方在施工中做好現場
揚塵、噪音污染及渣土清運等環保措施,嚴格按照施工方案規定執行。
(2)拆遷工地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立標牌,標明拆遷人、拆除施工單
位、環保負責人、拆除時限等內容。
(3)拆遷工地外圍應當設置封閉硬質圍擋,防止物料、渣土遺撒,
并及時清理工地外圍道路遺散的渣土,適當灑水,防止揚塵。
(4)拆遷工地應按規定辦理渣土消納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拆除
房屋過程中應隨拆隨灑水,避免大量揚塵。對拆除樓房的施工垃圾,
(8)乙方必須按時發放工人工資,接受業主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監
督。
3、文明施工
(1)乙方應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準備工作。
(2)乙方施工人員應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識,戴安全帽。
(3)乙方應保證施工現場內、外清潔衛生,交通道路暢通。
(4)乙方應保證在用市政、公用設施完好、暢通。
(5)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拆除備案手續。
(6)在拆遷工地周邊應當設置2米以上硬質密閉圍擋。
(7)本工程不允許采用爆破拆除,只能采用人工或機械(離民居30
米以內的非住宅物業必須采用人工拆除),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護措施
及因拆除時產生的震動,可能對周邊房屋有影響,開工前必須對周邊
房屋進行觀測記錄,保存原始資料。若乙方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損壞
民居房屋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8)中標單位不能在夜間施工。施工期間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居民
的正常生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工程由甲方及相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頒發的現行有
關驗收標準和驗收規范進行驗收評定,必須達到合格的質量標準,若
未能達到該標準,則工程不予以驗收,乙方須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
及時進行修整并承擔相關的費用,若由此導致工期延誤還須按工期延
誤賠償標準向發包人支付賠償費。
2、施工期內發包人將對乙方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
期的抽驗,如發現乙方服務未到位,發包人向乙方發出限期維護通知
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額為:工期每延遲一天1000元,違約金在履約
擔保金里扣減。若乙方在施工中途未經甲方同意停工超過10天的,則
視為單方面解除合同,履約擔保金不予退還,甲方有權追索乙方因停
工而造成的損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后延。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15天
內經甲方簽證認可后,工期可相應順延,雙方辦理同意順延工期手續。
(3)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或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沒有告之甲方或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每次罰款1000元,累計后在履約擔保金里扣減。
(4)施工人員在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如發現沒有按
要求佩戴好安全帶和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罰款1000元(以照相為準),累
計后在履約擔保金里扣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經過友好協商解決;若
不能協商解決,則提交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水災、臺風、地震等人力不可
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和影響。
2、當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履行合
同的時間將予以順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但拆除費不會
因此而改變。
3、不可抗力發生后,雙方應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減少不
可抗力的影響。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后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
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
取得對方認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
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
3、本合同在執行期間,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
則,對拆遷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協商解決。如有未盡事宜,需由甲乙雙
方協商,另訂補充協議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補充協議在法律上均與
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執陸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托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
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
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
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
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開
始實施,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_______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
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
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
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________①委托人委
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
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
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
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
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
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
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
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
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
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
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
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
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
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
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
下資料:_________________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
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
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
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
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
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
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
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
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
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
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
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
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
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
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
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
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
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
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
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
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
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
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
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
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
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
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
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
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
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
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
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
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
監理報酬。
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
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
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
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
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
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
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
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
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
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
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
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
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
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
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
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
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____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
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_________________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
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
報酬:________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
報酬: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
____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
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
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托合同 篇3
委托人:(簽章)_
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
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
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
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
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
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
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
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
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
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
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
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
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
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
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
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
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
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
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
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
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
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
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
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
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
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
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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