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
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和事故發生單位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規章、事故發生地的地方性法規等
進行報告和處理。
第二條 事故分級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和調查處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
省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等法律法規執行。同時要求:
事故發生后,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項目部主要負責人、
公司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應通知本單位工
會、人力資源等部門。
單位或項目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
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
關部門報告;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
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同時向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凡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單位和項目部,要及時填報傷亡事故快報
卡片,并上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加蓋公司
印章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門。
各單位、項目部執行事故月(年度)報告制度,無論是否發生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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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均應于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項目部上月安全月報上報集團公
司安全主管部門。
輕傷事故(包括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的一般事故)隨月報表上報。
第四條 事故發生后,公司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
和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處理。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
查報告及處理批復留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五條 對下列情況,除執行負責事故調查人民政府的處罰外,還應
依照公司相關制度從重追究單位或項目部、單位或項目部負責人和相關
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管理不力,導致發生死亡
事故的;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重復發生死亡事故的;
(三)發生事故未執行帶班制度的;
(四)事故發生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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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1 17:15: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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