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第三?條的理解與適?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
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作者 | 陳琪霖 林雪嬌 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
圖?來源 |?絡
從《商標法》第三?條可以看出,我國商標注冊奉?的是“強制駁回制度”,只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即應駁回在
后近似商標的申請。 [1]
構成該條規定之情形,須同時滿?以下三個要件,即: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志相同或近似;
?、訴爭商標指定使?的商品或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三、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實踐中,商標評審委與法院
在該條的使?上標準頗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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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
《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對于判斷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作出了規定,并具體枚舉?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構
成近似的不同情形,共列舉了17種?字商標近似的審理標準,2種圖形商標的近似審理標準和5種組合商標近似的審理標
準,在此不多做贅述。
實踐中近似商標復審案件中最考驗商標代理?專業能?的便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是否有相同的顯著內容從?確定是
否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第三部分?字商標審理標準第15條規定:“兩商標或者其中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
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商標整體含
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第16條規定:“商標完整地包含他
?在先具有?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混淆
的,判定為近似商標。”這兩條是商標評審階段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最重要標準,下?將結合案例對此進?具體的
說明:
說明:
案例1
商標評審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顯著認讀字母“AI”和其他部分構成,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般注意?易產
?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 [2]
本案裁定的依據或為第15條,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的部分構成,即“AI”與其他部分,其
中“AI”作為顯著部分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混淆的,故判定為近似商標。
當運?第15條時,僅需考慮組合構成的商標中顯著部分是否相似,相對客觀,易與判斷,標準較為明晰,為實踐中的優
選。?當應?第16條時,由于要求被完整包含的商標具有?定的知名度或較強的顯著性,在實踐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就像
對較多,判斷較為復雜。
案例2
商標評審委認為,申請商標 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顯著認讀字母“Ming”,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般注意?易產?混
淆,已構成近似標識。 [3]
案例3
商標評審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均含有顯著認讀漢字“?醫”,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般注意?易產?混
淆,已構成近似標識。 [4]
案例2和案例3裁定的依據均為第16條,因此,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先需要判斷被完整包含的部分是否具有顯著性
或?定的知名度。但由于商評委不會引?《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作為裁定依據,也就不會對注如第16條“?定知名
度”問題進?論述,因此對于商評委對相關證據證明?的審查與采納標準也乏善可陳。實踐中,商評委往往會直接進?
主觀認定,?通過以上案例不難看出,他們更傾向于保護在先商標權利?的利益,在完整包含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爭議
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似。
通過以上案例的判定結果不難看出, 在商標評審階段,商標評審委?旦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同顯著部分,就
極有可能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從?否定該申請商標注冊。
當涉及同種或類似商品的判定時,商標局或商評委基本??于《分類表》強調客觀標準上的判定,即只依據與商品或服
務本?有關的因素,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功能?途、消費群體、?般銷售渠道等進?認定。核?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
的判定不應考慮商標因素,只根據商品本?屬性判定商品是否類似。因此,相較于法院裁判,基于《商標審查及審理標
準》進?判定的商評委更傾向于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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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不同于商標評審委主要參照《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對近似商標進?判斷,法院在判斷商標相同于近似時,主要參照的
是《最??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10條 [5] ,以及《北京市?級?民法院 商標
授權確權?政案件審理指南》15.2條 [6] 的相關規定。
案例1: 杭州來阿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蘇州阿拉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中,法院認為判定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應當考慮商標的知名度、構成商標字體的本?的含義是否具有顯著性、字形的
?致性,綜合判斷是否?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先,被控侵權標識“來阿提”與“阿拉提”注冊商標相?,“阿拉提”注冊商標為宋體印刷字,被控侵權標識“來阿提”則是變
體字,其整體筆劃設計具有?定弧度,“提”字上半部分設計為拱球形等,且兩者雖有部分組成元素相同,但元素在組合
中的位置排列不同。其次,阿拉提公司提交的三張榮譽證書缺乏相關獎項評?的規則、標準及獎項在業界有影響?和知
名度的證據,據此認定“阿拉提”商標在?業內具有?定知名度的證據不?,且“阿拉提”注冊商標的元素組合簡單,“阿”、
“提”均為維吾爾語翻譯成漢語后的常?字,創造性低,商標的顯著性較弱。綜上,被控侵權標識“來阿提”與“阿拉提”注冊
商標相?,兩者在字形、排序等??存在?定差別,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有明顯差異,再結合“阿拉提”注冊商標的顯著性
及知名度,不?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故不構成商標近
似。
案例2: 第32223418號“PURE PAMPERS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訴訟案件
案件爭議商標:
本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系圖?組合商標,其中?字部分“PURE”經過藝術化設計,訴爭商標還包括顯著識別的?
字“Pampers”?字及?形圖案。“Pure”可譯為“純粹”,顯著性較弱。三枚引證商標?字中雖然均包含pure,但?字排列及
字體亦經過設計。考慮到訴爭商標整體圖?組合以及?字顯著性,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志存在區別,不構成近似標
志。結合訴爭商標的在先商標“幫寶適”、“Pampers”商標的知名度及使?情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在前述商品上,
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被訴決定對此認定錯誤,法院予以撤銷被訴決定。
從裁判中不難看出,法院的判決再次確認了審查判斷商標相同近似時應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標準,商標的獨
創性、知名度、實際使?情況等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各個要素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和指導意義。
?在商標評審階段,商標評審委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英?之?“Pure”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英?“PURE”、引證商標
?“purer”、引證商標三顯著識別英?“PURe”字母構成、呼叫相同或相近,相關公眾施以?般注意?不易區分,構成近
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的衛??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的內褲、衛??、衛?墊等商品屬于同
?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混淆或誤認,已構成
《中華?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條所指的使?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提交的證據不
?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已產?可與引證商標??三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請?的其他評審理由我局不予?
持。
可見商標評審委在判定時,主要依據的還是《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第三部分?字商標審理標準第15條,即僅考慮組合
構成的商標中顯著部分是否相似,當組成部分中包含相似部分時,通常認定為近似商標,?于商標的獨創性、知名度、
實際使?情況等均不在商標評審委的考察范圍之內。
與這?案例近似,在案例3中,商標評審委與法院對于相同的商標也做出了不同的認定。
案例3: 聯邦快遞公司與國家?商?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案
商標評審委認為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所指的情形,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標志由漢字“聯邦快遞”構成,字體為常?字體。引證商標標志由漢字“聯邦獵頭”及圖形構
成,“聯邦獵頭”為常?字體,字體較?,突出顯?,是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者相?較,雖然均含有“聯邦”?字,
但“聯邦”屬于我國漢語中的固定詞語,系對國家構成?式的修飾性詞匯,顯著性較弱,?“快遞”、“獵頭”?詞與使?的服
務并不存在直接的描述或指向,“聯邦快遞”與“聯邦獵頭”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等??存在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
同樣是完整包含的情形,商評委依照《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僅考慮顯著部分是否相似,更容易認定為近似商標,?
法院則正如其在裁判中所說的,由于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歷史背景、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狀況等均有差
法院則正如其在裁判中所說的,由于每個商標的構成要素、歷史背景、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商業使?狀況等均有差
異,因此應當實?個案原則,綜合考量爭議商標的各??影響因素,做出最終定奪。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法院在進?商標近似判定時,
?先
確定近似商標的認定主體,近似商標的認定主體為“相關公眾”。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
與服務有關的消費者、與前述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經營者。因為商品?對的主體始終是消費者,商標混
淆結果的最終承擔者也是消費者,這樣的消費者也就是相關公眾,應由相關公眾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以引起混淆。因
此,確定相關公眾范圍顯得尤為重要,不同案件中,應當分別精確定位相關公眾的范圍。明確有關相關公眾的范圍時,
應當按照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性質、種類等要素進?分析。例如價格?的商品,往往只有特定群體會購買,有的消費者
可能終?都不會購買,此時相關公眾應確定為現實的消費者(即特定群體),?不是所有的消費者,將商品的潛在消費
者置于相關公眾?列沒有任何意義。
其次
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進?整體上的?對及?要部分的?對,并且這種?對應當在隔離的情況下進?。若對爭議商標與
引證商標進?整體?對就能看出商標間是否有明顯差異,能?即得出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結論,那?需進?主要部分的
?對;若?對后?法作出精確判斷,則仍需將商標間的?要部分進??對。
最后
認定商標近似與否時應考慮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度。因為注冊商標?注冊之后,在使?過程中,經營者會投??
?、物?宣傳產品或提?市場占有率,以為最終提?商標的銷售?。當出現了競爭者試圖把相類似的商標與消費者之間
建?另外?種聯系,消費者在尋求原商標與之對應的商品或服務時,則有可能進?競爭者建?的類似管道——原商標的
由此可見,當在前權利障礙消滅時,駁回商標申請的?政決定可由法院予以糾正。
注釋:
[1]彭學龍:論混淆可能性”——兼評 <中華?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見稿)》,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學
報)》2008 年第 1 期。
[5]《最??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10條
?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條第(?)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
(?)以相關公眾的?般注意?為標準;
(?)既要進?對商標的整體?對,?要進?對商標主要部分的?對,?對應當在?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6]《北京市?級?民法院 商標授權確權?政案件審理指南》15.2
[7]【商標近似的判斷規則】 適?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條時,可以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
度、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訴爭商標申請?的主觀意圖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間的相
互影響,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標準。
[8](2020)最?法?再86號。

本文發布于:2023-11-12 01:29:3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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