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團公司會計委派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集團公司國有出資人制度,強化會
計監督約束機制,深化財務管理體制改革,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規范會計核算,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作用,提高財務會計工
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以及財政部、監察部《關于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
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委派制是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
會代表國有出資人直接向所屬單位委派各類會計人員,并由集團
公司財務部統一對派出會計進行管理的會計管理制度。委派會計
在集團公司財務部和受派單位的雙重領導下負責組織受派單位
的會計核算,并對受派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會計專業人員的招聘、選
拔和推薦,并負責委派會計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董事
會及其辦事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組織等部門依照集團公司辦事
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關規定對委派的各級會計人員的
進行考察、聘任、定崗、定薪、考核等。
第四條 委派會計進入受派單位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
委派會計適用于集團公司事業部、全資企業、控股公司及集團公
司董事會認為需要委派會計的單位。
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
實、準確、及時、完整;
3、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
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4、身體健康,適應崗位工作需要,持有《會計證》,具備任
職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經驗、學歷及會計職稱的要求;
5、與受派單位領導人符合近親回避原則;
6、委派機構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已經辦理離休、退休、退職、調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
得擔任委派會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委派會計: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使單位利益遭受重大
損失的;
(二)嚴重違反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違
紀行為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
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企業財務主管及以上職
務,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
(六)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七)有直系親屬擔任其他出資方或者能夠控制該公司、企
業高級管理人員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規定不允許擔任此類職務
的。
違反前款規定委派會計無效。
第十二條 委派會計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
任職資格:
1、患病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
2、經集團公司財務部考核不稱職的;
3、工作中違法違紀、瀆職失職、造成重大失誤的;
4、執業期間,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有弄虛作假、貪污
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取消委派資格的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三條 委派會計任職期間不得隨意撤換。如因工作需要
或不適合該工作需要撤換、調離、解聘的,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
部門審核,經委派機構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被撤換、調離、
解聘的委派會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應擔負起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出資人利
益的職責。不得利用在受派單位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與其他人合謀侵占
企業財產。
第十五條 委派會計依法在受派單位開展工作,要定期、及
時、真實地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反映被受派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
狀況、股利分配等情況,充分行使出資人賦予的權力。
第十六條 委派會計進入受派單位前必須與董事會或相關權
力機構簽訂《委派會計責任書》,并統一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
上崗前培訓。委派會計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依法享有受派單位所任職務賦予的權利,代表出資人獨立
行使財務控制和監督權;
2、依法享有出資人賦予的財務監督代表權,對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或其他人員侵害企業資金、資產利益的行為有制止并采取措
施的權利;
3、依法享有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定期或不定期
報告受派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的權利;
4、其他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授予的權利。
(二)義務
1、及時掌握和了解受派內部運作情況,定期業務管理機構報
告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
2、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行使會計監督權,維護出資人
權利,對損害出資人利益的事項及時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告;
3、對財務核算不規范、會計監督不到位、財務管理弱化負有
直接責任。若遇到有關人員設置障礙或重大資金、資產流失、損
失,應及時分析原因,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相關權力機構報告;
4、其他應由委派會計承擔的義務。
第四章 財務總監的工作內容和權責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是集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環節,
同時也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總監管理和控制著
受派單位會計、財務和審計職能,并且具有直接向集團公司董事
會報告的權力。集團公司財務部要建立委派財務總監例會制度、
述職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匯報受派
單位的財務總監工作情況,確保財務總監職責到位。財務總監具
有監督和管理雙重職能,與經營者人事關系獨立、與受派單位經
濟關系獨立,以及職權上獨立,即具有獨立的職權和明確的責任
界限。已經設財務總監的受派單位不得再設置總會計師和分管財
務的副總經理崗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財務總監的主要任務是:
1、依法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和完善受派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2、建立受派單位會計組織機構,合理設置財務會計人員;
3、制訂受派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
施;
4、制訂受派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財務收支計劃,
預測、分析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5、嚴格進行會計監督,對受派單位的資金運作、財務收支
活動和國家財政、稅收、財務等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6、依法參與受派單位涉及財務問題的生產、經營、管理會
議,各項資金支出由財務總監與受派單位總經理實行會簽,并對
資金運用等重大財務問題實行一票否決;
7、對受派單位違反國家財政、稅收、財務等法律、法規、
制度和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予以制止或糾正。
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可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
七日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至少每月要召開一次例會,由集團公司
財務部組織,主要分析研究受派單位的資金運行情況和財務狀
況;每年末要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述職報告,同
時要接受受派單位的監督,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進行監督;
5、審核受派單位對外報送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確認其
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6、根據工作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會計資料。
(二)義務
1、對編報的財務報表、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
擔責任;
2、由于主觀原因引起的資產流失承擔相應責任;
3、對未按國家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責任;
4、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受派單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
規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5、涉及受派單位重大事項,包括重大資產損失、資產處置
等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財務部;
6、其他集團公司要求的義務。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對企業的重大資金事項負責,并與受派
單位總經理實行會簽制度,切實加強對重大事項和重大資金運用
的監督,建立起有效的相互制約、相互牽制內部權利制衡機制。
任何一方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資產,或者將資金或資產借貸給他
人;不得將資金或資產以個人的名義或者其他人名義開戶存儲;
不得以資金或資產企業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章 受派單位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條 受派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財務準則》和《會計規則》等有關法律、
法規依法行使理財和經營自主權,同時有義務加強財務管理和會
計監督,并建立健全單位內部財務制度和財務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受派單位必須充分認識會計委派對加強集團
財務工作的領導,促進集團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作用,自覺接受監
督,使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
口或任何方式阻撓委派會計開展工作;不得另行設置財務組織機
構和人員或隱瞞經濟事項,堅決杜絕財務管理任何漏洞。
第二十二條 受派單位要充分認識委派會計是從源頭上治
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各級領導干部要統一思想,積極配合,保證
會計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同時要為委派會計創造必要的工
作條件和良好工作環境,保證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受派單位有監督委派會計的權利。對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超越權限行使職權的委派會計,受派單位可以向集團
公司相關權利部門反饋意見或提出撤換委派會計的建議。
第六章 委派會計的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委派會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具體從
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量化進行,考核結論記入其工作檔案:
1、每年結合本人工作情況和單位財務狀況及工作中有關問
題,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做至少一次述職報告。根據述職報告及工
作實際情況集團公司財務部對其進行業務考核;
2、每年年終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辦事機構、組織和人力資源
管理部門、受派單位等進行全面工作考核。
委派會計由于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受到受派單位或業務主
管部門不公正處理的,委派會計有權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
辦公會申述。
第二十五條 委派會計任期為兩年,屆滿或需要審計的,集
團公司委托紀檢審計部或外部審計機構組織對其實行離任或任
期中審計。
第二十六條 委派會計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成績
顯著,或檢舉、抵制違法違紀行為事跡突出者,由集團公司給予
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中地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導致受派單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將視其違紀失
職行為,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記錄在其工作檔案中;給國家、單位
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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