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病假工資規定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
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此時,由于員工因
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勞動法律對在此期間勞動合同
的解除、終止、病假工資的發放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規定,以保
證患病職工的基本生活。
一、醫療期的標準
影響醫療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勞動者的工齡。作為一名管
理者,對每個員工享有多長時間的醫療期應當熟悉。由于《勞
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
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
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
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
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
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
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
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
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二、醫療期與勞動合同解除
案例:孫某2019年1月進入上海S從事管理工作,由于
孫某性格暴躁,經常與同事發生沖突。從2019年5月起,孫
某患病開始在家休養,2019年6月的一天,孫某回公司遞交
病假單時與S公司員工張某發生口角,后兩人扭打在一起,使
得公司一片混亂,無法正常經營。S公司高層經研究決定準備
以在公司內打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孫某的勞動
合同。但孫某提出自己仍然還在醫療期內,按照法律規定公司
不能解除合同。此時,S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醫療期期滿與否,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
以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等理由
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病員工的特
殊保護。當然,此處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并非絕對,
如果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
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使其在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回到上述案例,孫某雖在醫療期內,但卻在公司內打架、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有限度
的,此時S公司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醫療期與勞動合同終止
案例:王某與上海市某G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9年
8月到期。2019年7月1日,王某患病申請病假休息。根據王
某的工齡,其可以享受5個月的醫療期。2019年10月,王某
病愈。問:G公司在何時可以與王某終止合同?2019年8月?10
月?還是11月?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而勞動合
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
勞動者仍然患病休息并且醫療期未滿的,此時原勞動合同期限
應予以順延。在順延期間,如果員工醫療期內病愈的,則合同
終止;如果員工一直患病休息,則至醫療期滿合同終止。
本案中,王某在合同到期時仍然患病,醫療期也未滿,故
企業不能在2019年8月合同到期時終止合同。2019年10月
王某病愈時雖然沒有用足全部的醫療期,但其已經病愈,因此
G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假設2019年10月王某仍然患
病 ,則勞動合同繼續順延,最長可至2019年11月醫療期
滿,至2019年 11月底時,即使李某仍未病愈,G公司也可以
終止勞動合同。
四、病假工資
案例:1998年,王某進入上海A實業(以下簡稱A公司)
工作;2019年,雙方續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
某擔任A公司生產部經理;2019年,王某的工資調整為9000
元;同年2月,王某被檢查出患有肺癌。2019年2月16日,
王某向A公司申請病假,經批準后一直在家休養。病假期間,
A公司支付給王某的工資僅為每月900元。王某認為自己現在
身患絕癥,僅僅依靠每月900元的工資難以維系生活,與A公
司多次溝通后未果。2019年6月13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單位增加自己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
實際上,醫療期是法律給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者的一
種特殊保護。在此期間,勞動者往往容易因疾病而陷入困境,
處于極其弱勢的地位,因此在法律收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
件的同時,又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病假工資,以保障勞動者
的基本生活。
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
×病假工資系數。由此可見,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
假工資系數兩部分構成。由于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
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于正常的工資水平,但
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制定病假工資標準,法律對此
有詳細的規定。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通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
系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
工資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對于病假工資的計算
基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
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
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集體合
同中均未無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
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
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
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由此計算所
得的病假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系數
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
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以上海為例,1、如果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連續
工齡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
不滿4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
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
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本人工
資的數為本人工資的100%;2、如果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
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
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3年以上的
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三)病假工資的上下限
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積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此外,
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可
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回到本案,雙方未對醫療期工資的基數進行約定,王某月
工資為9000元,醫療期限和工齡符合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
內、工齡滿8年的條件,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出的醫療期工資應
為:9000×70%×100%=6300元,遠遠高于2019年上海市職工
的月平均工資即2892元,因此,A公司每月應當按照不低于
2892元的標準向王某支付病假工資。
醫療期內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是企業的義務,此外,企
業作為社會人,理應在員工最困難的時候伸出援助之手。企業
在進行員工醫療期管理時,要本著人性化的原則,對經審查合
格確需休病假的員工,應及時足額發放病假工資;另外,對員
工的病假應盡量進行檔案化管理,詳細記錄每個員工的入職時
間、應休病假天數、已休病假天數等信息,員工確需病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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