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區勞動保障局《靜安
區貫徹落實穩定和擴大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機構
? 【公布日期】2009.02.10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09.02.10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就業促進
正文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區勞動保障局《靜安區貫徹
落實穩定和擴大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
區勞動保障局《靜安區貫徹落實穩定和擴大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
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靜安區貫徹落實穩定和擴大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
當前,全球金融危機逐步波及實體經濟,靜安區也面臨較為嚴峻的就業形勢。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關于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
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進“四個確保”的8項舉措,特制定《靜安區貫徹落實穩
定和擴大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一、加強以政府為主導的穩定和促進就業社會責任體系
第1條 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與區就業促進中心、街道,依托區工商聯、區企
業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和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整合就業崗位資源,互通招聘信
息,形成崗位開發聯動機制。
第2條 區財政出資的項目、興辦的各類事業所形成的就業崗位,在基本符
合招錄用條件時,向本區的各類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傾斜,錄用比例應在
50%以上。
第3條 區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防火監督、質監等部門,對靜安失業人
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青年創業、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轉制小企業的申辦、年
檢,進一步簡化手續、降低門檻,提供便捷服務。
第4條 建立靜安區失業預警預報工作機制(見附件1)。以區就業促進中心
勞動力資源管理平臺、勞動監察網格為基礎,通過各職能部門和街道與企業、樓
宇、園區的聯系渠道,形成全區失業預警預報機制。建立就業統計月報制度,及時
準確上報企業動向及就業情況。每月編發《靜安企業用工情況動態分析》,次月6
日前上報區政府,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對可能發生的大規模裁員,及時溝通、化
解、處置。
第5條 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各街道進一步深入開展就業援助。根據我區就業
困難人員的實際,用好社區公益性勞動崗位政策,重點吸納“零就業家庭”、低收
入家庭、“兩勞”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
二、實施穩定就業的特殊政策
第6條 綜合運用政策,大力支持各類企業發展。穩定就業的關鍵在于穩定
企業發展。綜合運用市、區兩級現有促進就業、促進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用
足、延伸、嫁接”市統一政策,制定區級補充政策,形成疊加效應。當前的重點是
貼。
第9條 鼓勵企業實行更加靈活的工時制度。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
制”的行業崗位時,應當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努力減輕企業用工成本。
第10條 支持困難企業實行崗位共享制度,留住人員、技術,保持企業發展
基礎。
第11條 實施臨時性停工補貼。對符合區產業發展方向,受金融危機影響而
臨時性停工的困難企業,與市出臺政策配套,給予為期6個月的企業補貼。
第12條 制定靜安區企業欠薪保障金墊付的實施辦法(見附件2)。在保障
員工權益的同時,為經營暫時發生困難,短期內無力支付員工工資的企業墊付工
資,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困難。
第13條 實施職業培訓的特別計劃,減輕企業裁員壓力。對調整經營方向和
產品結構,需要對員工轉崗培訓的困難企業,可不受政府培訓補貼項目的限制,參
照定向培訓標準,適當給予培訓補貼。
第14條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青年實訓見習,適當提高參
加培訓的補貼標準。
第15條 對企業員工,希望自主創業的,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
第16條 做好對困難企業的認定,落實國家人保部關于緩交社保費(四
金),保留參保交費年限的過渡性政策。
三、進一步健全勞動關系調處機制
第17條 充分利用行政備案制度,爭取時機妥善處置裁員事件。一次性裁員
20人以上或占員工10%以上的企業在申請勞動行政備案時,嚴格備案條件和程序
(如企業經職代會討論是否通過等),同時爭取時機,宣傳政策,幫助企業解決困
難,穩定勞動關系。
第18條 更多地立足調解、化解勞動爭議和勞資糾紛。加強對企業勞動關系
的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前后的調解力度。勞動監察堅持說服引
導在先,依法處置在后,力爭將小額、簡單、涉及人數較少的勞動糾紛和矛盾化解
在萌芽狀態。
第19條 本意見自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暫定期限一年。
附件1:《靜安區失業預警預報工作機制》
附件2:《靜安區企業欠薪保障金墊付的實施辦法》
附件1
靜安區失業預警預報工作機制
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逐步波及實體經濟的特殊時期,為落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文件精神,適時了解區域內企業單位用工、
退工、裁員、解聘等方面的動向和信息,為區領導決策部署、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
參考,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作為全區預防和處置因勞資性糾紛引發群體性
事件整體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建立靜安區失業預警預報工作機制。
一、部門聯手,形成全區失業預警預報機制
以區就業促進中心勞動力資源管理平臺,區勞動監察網絡為基礎,通過區政府
相關職能部門、街道、社會組織現有的與企業、樓宇、園區的聯系渠道,形成全區
失業預警預報機制。區勞動保障局為牽頭單位。
二、每月編發《靜安企業用工情況動態分析》專報
次月6日前上報區政府,即時掌握企業用工動向,對可能發生的大規模裁員,
及時溝通,化解處置。
三、區別不同類型企業,歸口負責信息報送
區科委--負責區內科技企業,科技園區用工情況報送。
區建交委--負責轄區內建筑企業、工地、房地產企業(含中介)用工情況報
送。
區經委--負責區管商業企業用工情況調查,園區用工情況的報送。
區外經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資企業的招工、用工情況調查,信息報
送。
區旅游局--負責區內各星級賓館、旅行社的招工、退工情況報送。
工商靜安分局--負責全區每月開業、歇業企業數及其用工人數的報送。
稅務靜安分局--負責每月新增、注銷稅務登記企業及其用工人數報送。
各街道辦事處--充分發揮就業援助員和勞動監察協管員兩支隊伍的作用,做好
轄區內各類企業用工情況報送。
區工商聯--負責區內民營中小企業用工情況報送。
區企業聯合會--負責企業聯合會理事單位企業的用工情況的報送。
區政府信訪辦--負責信訪接待中反映出的企業用工各類信息報送。
區勞動保障局(區就業促進中心)--負責全區登記失業人員情況,新增勞動力
特別是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全區按行業分類的當月招、退工情況,重點樓宇租借
情況,每月窗口接待信息調查,勞動監察對企業用工異常情況調查,勞動仲裁對立
案情況的跟蹤調查。
四、全區失業預警預報機制的工作要求
1、及時準確。各責任部門在核實上報情況后,最遲次月3日前,按統一印制
的表格,將情況報至區就業促進中心勞動力資源管理科。
2、責任落實。各責任部門應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聯系人。各部門報送信息應
具體到企業。區勞動保障局負責各渠道信息的整合、匯總、分析以及專報編輯工
作。
3、報送程序:各部門報送信息后,區勞動保障局經過匯總分析,報分管區長
審閱后,報區預防和處置勞資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區信訪辦、維
五、有效期限
靜安區失業預警預報工作機制自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暫定期限一
年。
附件2
靜安區企業欠薪保障金墊付的實施辦法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推進“四個確保”的8項舉措,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及時維護企業員工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政策規
定,結合靜安當前形勢和需要,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本區勞動監察受理范圍內企業已繳納欠薪保障費,因企業欠薪而申請先行墊
付的勞動者。
二、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
申請墊付欠薪:
1、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
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2、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3、因企業欠薪可能引發重大沖突,負責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已將糾紛情況和
欠薪事實查清的。
三、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勞動者個人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填寫墊付欠薪申請書,并
提供能夠證明欠薪事實的相關材料。個人還需要提供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出具的證
企業應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冊、納稅憑據,涉及欠薪員工名冊、需墊付欠薪總額
以及員工確認的材料。
四、墊付標準
1、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計算;超過6個月
的,按照6個月計算。
2、拖欠的月工資或者月經濟補償金高于本市當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墊
付欠薪的款項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欠薪數
額計算。
五、申請程序
勞動者個人應當攜必需材料,直接向靜安區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初審,報區勞動
保障局審核后,在3個工作日內轉區欠薪保障墊付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由專項資金
帳戶據實直接劃入勞動者個人帳戶。
六、欠薪墊付的追償
企業逾期不歸還已墊付欠薪款項,區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起訴
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督促企業及時償還欠薪保障金墊
付的欠薪款項,必要時可委托專業法律機構代為追償。相關處理欠薪糾紛的行政機
關應予以協助。
七、欠薪墊付后續事項處理
欠薪按規定墊付完畢后,墊付部分的追償權轉移至區勞動保障或相關處理欠薪
部門。墊付部分不足實際欠薪額的部分,勞動者仍有追償權。區勞動保障和相關處
理欠薪部門應協助、引導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司法途徑向欠薪企業法人繼續
追討。
八、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暫定期限一年。

本文發布于:2023-11-19 23:08: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040650722037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區勞動保障局《靜安區貫徹落實穩定和擴大.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區勞動保障局《靜安區貫徹落實穩定和擴大.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