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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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亦菲,*,1991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靖雯,上海君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
山區滬太路4361號10號樓201-1室。
法定代表人:張琪,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強,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亦菲與被告王某、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2年8月10
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亦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靖雯,被
告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強,到
庭參加訴訟。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王某的起訴,本院依法裁
定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亦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63,133.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元、輔助器具費3,340元、營
養費3,600元、護理費9,640元(含住院期間護理費480元)、
誤工費15,54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
3,000元。事實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在本市XX路XX路北
約100米處,王某駕駛非機動車與步行于此的原告發生碰撞,致
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
告無責任。原告傷情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意見為原告傷后可予以休息180日、營養90日、護理120日。因
王某系被告員工,事發時正從事外賣配送工作,故相應某責任應
由被告承擔。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故原告起訴
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
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王某是該被告的送餐騎手,事發時系
履行職務行為,同意由該被告承擔雇主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
的賠償請求,意見如下:1.醫療費,其中2021年2月22日發生
的外購藥費用45.80元沒有病歷對應,不予認可;其余醫療費均
沒有異議。2.輔助器具費、營養費均無異議。3.護理費,其中住
院期間的護理費480元沒有異議,剩余114日同意按照每日60元
標準賠付。4.誤工費不予認可。5.交通費認可300元。6.鑒定
費,對于原告支出鑒定費1,950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因為原告
沒有傷殘,故僅認可950元。7.律師費認可1,000元。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以及原告輔助
器具費、營養費損失,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
定如下:
一、關于2021年2月22日發生的外購藥品費45.80元與本
案的關聯性。根據外購藥發票顯示,原告購買的外購藥為鹽酸多
西環素膠囊,系抗生素類藥物,與原告傷情治療具有一定關聯
性,故對于購買該外購藥支出的醫療費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
以確認。
二、關于原告誤工損失,原告主張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2,590元/月主張誤工費;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就
誤工損失雖未提供證據,但因事發時原告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且本次事故導致原告需要休息180日,期間原告喪失了工作
的機會,故原告主張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屬于
合理范圍,對于原告主張存在誤工損失15,540元的事實,本院予
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
責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無責任,王某承擔全部責任,且
事發時王某正為被告履行職務行為,相應某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將依法具體判定,評析如下:1.醫療
費,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金額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已經認定的事實,本院支持醫療費63,133.30元。2.住
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住院醫療費發票載明,原告實際住院天
數為5.5日,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10元屬于合理范圍,
本院予以支持。3.輔助器具費及營養費,被告對于上述費用均無
異議,本院予以支持。4.護理費,被告對于有發票佐證的護理費
480元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剩余114日根據原告傷情,本院
確定護理費為每日60元。綜上,本院支持護理費7,320元。5.誤
工費,根據本院已經認定的事實,本院支持誤工費15,540元。6.
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
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根據原告就診次數,本院支持交通費
400元。7.鑒定費,鑒定費系原告為了查明傷情所支出的合理費
用,且有鑒定費發票予以佐證,故本院支持鑒定1,950元。8.律
師費,根據本案難易程度,原告主張律師費3,000元屬于合理范
圍,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應某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8,393.30
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
定,判決如下:
被告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陳亦菲賠償款98,39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3.13元,由被告多人行網絡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
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臻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狄茹馨
書 記 員 張佳祺
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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