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山區扶持創業帶
動就業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
? 【公布日期】2013.01.18
? 【字 號】金府發[2013]2號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就業促進
正文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
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金府發〔2013〕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金山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
位:
《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實施辦法》已經第2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3年1月18日
金山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政策實施辦法
為全面開展創業型城區創建工作(2012-2014年),進一步落實《金山區關于
開展創業型城區創建工作的實施意見》,按照“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
自主創業”原則,鼓勵扶持自主創業,并以創業帶動就業,特制定本辦法。
一、具體內容
(一)初創期場地房租補貼
1.申請條件:對于具有本市戶籍的勞動者或畢業后兩年內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
源畢業生在本市注冊登記(認定)18個月以內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
社、民辦非企業組織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
吸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房租補貼金額根據創業組織當年從業人員人均租金及從業人員中
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的人數確定,年度人均補貼最高不超過
2800元,并以創業組織當年實際支付租金為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
(二)開業貸款擔保貼息
1.申請條件:(1)開業貸款借款人自開業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區縣開
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2)按規定還清開業貸款本息;(3)所辦勞動
(經濟)組織按規定吸納本市失業、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并保持就業穩定,
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貼息額不超過2000元,并以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
為限。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期限。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
(三)創業見習補貼
1.申請條件:35周歲以下本市戶籍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到創
業見習基地參加創業見習,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2.補貼標準:按月最低工資的80%給予學員生活費補貼,對于本區戶籍的學員
再給予每月300元的補貼。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市失保基金承擔每人每月最低工資的80%,區財政承
擔本區戶籍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勵本區經營性非正規就業組織轉制
1.申請條件:凡本區經營性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自2012年1月1日起轉制為
個體工商戶或小企業的,持續經營10個月以上的,至少帶動本區戶籍1人以上就
業(含1人),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給予每戶3000元的一次性轉制補貼。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70%,鎮財政承擔30%。
(五)帶動就業一次性獎勵
1.申請條件:
第一,對于本區戶籍的創業者在本區注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小企業、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
司),創業后帶動本區戶籍6人以上穩定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
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對于本市非金山戶籍的創業者在本區注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小
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創業后
帶動本區戶籍6人以上穩定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費。
2.補貼標準:
第一,對于上述本區戶籍的創業者享受的補貼標準:在初創期18個月內持續
經營10個月以上的,給予創業組織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每戶獎勵額度不超過
50000元。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每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每戶獎勵額度最高不
超過20000元。
第二,對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戶籍的創業者享受的補貼標準:在初創期18個月
內持續經營10個月以上的,給予創業組織每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每戶獎勵額度
不超過20000元。
3.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70%,鎮財政承擔30%。
(六)社保費補貼
1.申請條件:
第一,對于本區戶籍的創業者在本區注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小企業、
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吸納本區戶籍
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除外),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費。
第二,對于本市非金山戶籍的創業者在本區注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小
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吸納本
區戶籍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除外)3人以上(含3人),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
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
第一,對于上述本區戶籍的創業者享受的補貼標準:按上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
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每戶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10人。補
貼期限為一年。
第二,對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戶籍的創業者享受的補貼標準:按穩定就業(連續
就業十個月以上)人數,每人補貼2000元的社會保險費,每戶補貼額度不超過5
萬元。補貼期限為一年。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70%,鎮財政承擔30%。
(七)大中專畢業生創業獎勵
1.申請條件:對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的本區戶籍大中專畢業生在本區注
冊并經營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業
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在初創期18個月內持續經營10個月以上的,并至少帶動本區戶
籍1人以上(含1人)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每戶獎勵10000元。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70%,鎮財政承擔30%。
(八)創業園區房租補貼
1.申請條件:對于具有本市戶籍的勞動者或畢業后兩年內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
源畢業生在本市注冊登記(認定)18個月以內的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
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租賃創業園區開展創業活動,并吸納本市失業人
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
險費。
2.補貼標準:在獲得市有關房租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補
貼,但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九)開辦費補貼
1.申請條件:
第一,對于具有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在本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小企業、民辦
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至少帶動1名本市失業人員、協
保人員或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并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費。
第二,對于具有本市戶籍的勞動者在本區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至少帶動1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或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并辦理用工登記備
案手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2.補貼標準:
第一,對于上述開辦的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享受的補貼標準:
持續經營1個月以上,給予一次性補貼2500元。本政策不能與非正規就業組織轉
制補貼同時享受。
第二,對于上述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享受的補貼標準:持續經營1個月以上,給
予一次性補貼1000元。本政策不能與非正規就業組織轉制補貼同時享受。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十)創業服務補貼
1.補貼標準:每年補貼創業園區工作經費30萬元。補貼期限為三年。
2.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十一)本區青年參加創業培訓(見習)后成功創業的一次性補貼
1.申請條件:
第一,對35周歲以下的本區戶籍勞動者,參加我區組織的創業培訓或創業見
習后成功在本區開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不包括勞務派遣公
司),并帶動就業,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對35周歲以下的本區戶籍勞動者,參加我區組織的創業培訓或創業見
習后成功在本區開辦個體工商戶,并帶動就業,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2.補貼標準:
第一,對于上述開辦的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享受的補貼標準:
給予一次性補貼5000元。本政策不能與開辦費補貼同時享受。
第二,對于上述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享受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2000
元。本政策不能與開辦費補貼同時享受。
3.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二、其他
(一)如市級有相同補貼項目出臺,創業組織按照先市后區的原則享受補貼。
(二)本政策實施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本文資金來源涉及鎮財政承擔的部分,街道、金山工業區參照執行。
(四)本政策由金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應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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