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
細則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桂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6.09
? 【字 號】市政規【2020】16號
? 【施行日期】2020.06.09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房地產市場監管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臨桂新區、漓江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高鐵(桂林)廣西園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各企
事業單位:
現將《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
落實。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開放
和發展房改房二級市場,規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
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9〕
74號),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
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9〕
113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房改房包括:在我市象山區、秀峰區、疊彩區、七星
區、雁山區范圍內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購買的全產權公有住房;
參加單位組織的以全額集資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所購買國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換、出
租、抵押、繼承、贈與的行為。
第四條 職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產權的價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或
《不動產權證》后,即可申請進入市場交易,不受居住時間的限制。
對職工購買的部分產權、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當年我市公布的經濟適
用住房指導價補足房價款,過渡為完全產權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請。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房改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規定的控制標準且超標部分未按房改政策規定補足房價款,
或者用公款裝修住房且個人未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裝修費用的;
(三)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多處購、占住房的;
(四)已擅自改變了住房使用性質的;
(五)已列入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改造公告范圍的;
(六)產權共有,且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八)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為暫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房改房。
第六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
購買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參加單位組織的職工集資建房,
不能再購買已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國家有關稅收的國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經濟適用住
房。政府有關部門也不得將其列入無房戶的政策范圍。
第七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改房售房單位繳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余額,仍留存在維修基金管理機構,隨房轉移使用;個人繳
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
過戶。新住戶應當遵守原住房單位或住房所在地物業管理機構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向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提出將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書
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正本;
(三)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其他有效證明的
原件。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 第一、二、三項規
定,并對照相關房改政策,對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進行審核,同時
將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情況在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網站進行公
示。自收齊以上全部材料以及公示無異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桂林市房改房上
市交易申請表》上簽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條 件的意見。
第十條 我市按計價面積出售的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時,應按原購房當年的價格
補交應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價款。
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時按夫妻雙方房改當年最高職級的面積標準,超標部分按評
估機構評估的上市當年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交超標房價款。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經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
審核符合上市條件的,即可進行市場交易,并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委托具有房地產
評估資格的機構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進行市場價值評估。
第十二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出售、交換、繼承和贈與的交易行為,交易當事人
在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繳清有關稅費、相關收益后,房屋所有權人持經市社會保障
住房發展中心審核并簽有該房改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意見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
易申請表》,到市不動產登記和房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
房改房出租,必須依法到市不動產登記和房產交易中心備案,領取房屋租賃
證。對經批準入市出租、抵押的房改房,在房屋權屬未變更期間,按國家有關私房
出租、抵押的規定管理;當住房發生出售、交換、繼承和贈與的交易行為時,再按
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不動產登記和房產交易中心在每月終了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上
月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關情況以共享數據形式報送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社會保障住房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2004〕110號)同時廢
止。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6:58:3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098911822715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_百度文.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_百度文.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