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周轉房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周轉房管理,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
辦法。
第二條 周轉房是指學校為優先解決引進的高層次和特聘人才以
及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為無房教職工住房困難而提供的,具有過渡
性、周轉性,產權屬學校所有的住房。
第三條 周轉房租用最高年限為三年,一年一簽。協議從簽訂租
賃協議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仍符合租住條件的在提交入住條件所
需的相關證明材料后可續簽合同(或協議);不符合入住條件的,需
在合同到期之日無條件退房。
二、租住條件與住房安排
第四條 租賃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根據學校人才引進協議提供周轉房的高層次人才。
2.在本地沒有住房的非臨聘人員。即:1、未婚的非臨聘人員本
人及父母在市所轄六區及長沙縣無自購、自建房、房改房、拆遷安置
房、經濟適用房等(下同);2、已婚的非臨聘人員本人及配偶在市所
轄六區無自購、自建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下同)。
3.根據政策應提供住房的教職工,首先滿足高層次人才。
4.因學校特殊工作需要,經人事處報校長辦公會同意的特殊人
員。
5.符合縣公租房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核要求。
第五條 周轉房安排的面積標準:
1.引進的教授、博士按照人才引進協議,安排60㎡。
2.根據政策應提供住房的,安排45㎡。
3.其他人員原則上安排45㎡或30㎡。
4.相應面積標準房源不足時,由后勤基建處參照標準,酌情安排
調整分配其他房源。
第六條 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期間由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
資料審核通過后,按評分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安排,其他時間原則上
不予安排住房。由學歷分、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級分、工齡分以及
雙職工分組成。其中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級職務)計分取兩者高分
計算,不重復計分;未評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博士、碩士,其專業技
術職務分分別按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計分。具體計分規則如下:
1.學歷分:以學歷或學位證書為準,無證書不計分,博士40分;
碩士30分;本科20分;大專10分;中專、高中5分。
2.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職級職務分
(1)專業技術職務分:
正高職稱者40分
副高職稱者30分
中級職稱者20分
初級職稱者10分
(2)行政職級職務分:
正處級40分
副處級30分
正科級20分
副科級、高級工10分
中級工5分
3.工齡分:工齡(以人事處認定的為準)每年0.5分,10分為上
限分。
4.雙職工分:10分(只能用于一方,且只能安排一套住房)。
三、申請程序
第七條 周轉房入住手續:
1.凡符合租住條件的教職工,在后勤基建處領取或在網上下載入
住申請表,如實填寫基本情況、申請原由。非臨聘人員提供本人及家
庭成員(父母或者配偶)的無房證明,引進人才提供引進協議。
2.人事處審查學歷學位、職務職稱、職級職務、工齡、雙職工等
內容是否屬實。
3.后勤基建處審查無房證明等情況。教職工須如實填寫申請表信
息,如發現弄虛作假,經調查核實取消入住資格,給予校內行政處分,
并追究違約責任。
4.后勤基建處根據審查后的申請人信息,按本辦法第六條評分排
隊,經公示無異議后通知申請人選房。
5.后勤基建處確定審核結果,報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領導審
批。
6.獲準入住人員,憑入住審批表到財務處交納家具、鑰匙押金等
住房保證金2000元(退房時需由后勤基建處工作人員清點周轉房內
設施設備和家具,確認無損壞和遺失現象,墻壁等是否與入住時一樣,
房屋管理員簽字確認后,入住人員可憑押金單、房屋設備清點確認單
和鑰匙退回)。
7.申請人憑入住申請單、押金條簽署《長沙師范學院周轉房租賃
協議》(一式兩份,學校和租住教職工雙方各執一份),由后勤基建處
發放鑰匙。
8.夫妻雙方均為學校在編在崗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租賃一套,不
重復安排。
四、周轉房的管理
第八條 租住周轉房需繳納租金,租住協議期限內月租金標準為
8元/㎡×住房建筑面積。
第九條 周轉房租金扣繳:
由后勤基建處提供入住周轉房教職工應繳納房租明細單,財務處
按月從租住教職工的工資中扣繳。
第十條 入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應配合職能部門對房屋所實施的有
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后勤、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的工作檢查。
對拒絕配合檢查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費用由入住人員按相關規
定自行繳納,退房時如未繳清,則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室內衛生由教職工本人負責,樓梯、樓道和其他公共
區的清潔衛生由物業公司統一打掃。教職工應保持住房內外的整潔、
美觀,禁止亂貼亂畫;禁止在下水道及廁所傾倒廢渣和其它雜物;禁
止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占用公共區域。
第十三條 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應自覺愛護住房內物品及公共設
施設備。
1.周轉房內水、電設施等由租住者負責維護、維修和更換,室內
廁所及管道疏通自己負責,其他公用設施非人為破損由學校統一維
修,人為損壞的由租住者承擔,責任不明的原則上由居住者承擔。
2.周轉房內廁所及管道疏通自己負責,公共區域的排污管道疏通
由學校統一負責。
3.愛護房屋和室內家具、家電等附屬設備,未經后勤基建處許可,
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
4.不得更改房屋結構、間隔或增設門窗;不準私自在室內搭設樓
閣;不準私自移動供水、供電、供氣、供冷等系統中的任何設施;不
準表前接電、接水、接氣;不準亂拉電視、電話線。
5.不得在外墻安裝衣架及其他設施。
6.教職工租住期間要保護好周轉房的門、窗、玻璃、墻面、水電
等相應設備、設施,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應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法規。產
第十五條 租住周轉房的教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無條件退
還周轉房;學校有權終止協議,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標準為本
辦法規定月租金標準的5倍(造成損失的,還應另外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直接由財務處從工資中收取違約金直至承租人退還周轉房為
止。對拒不退房的承租人,學校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理。
1.協議期滿。
2.本人及家庭成員(父母或者配偶)已領取購房補貼或已購買住
房。
3.經核查住房空置超過六個月及以上。
4.承租人擅自將周轉房轉租、出借或改變周轉房居住用途的;
5.承租人已與學校解除人事關系或實際已不在崗的;
6.承租人欠繳租金及水電費滿一個月以上的;
7.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8.因學校規劃建設或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住房調整而拒不退房
的。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未到合同之日提前退房,不做違約處理,另
外入住周轉房協議期滿的教職工,應主動辦理退房手續;拒不執行者,
房租按月租價格5倍收取。
第十七條 承租人退房時屋內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承租人應當照
價賠償。若押金不夠賠償有關損失,學校將從承租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已入住學校周
轉房的教職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后勤基建處負責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11-26 19:19: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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