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是什么意思
本規(guī)定所稱執(zhí)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
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
定程序或者其他執(zhí)法錯誤。目的即在于懲前毖后、殺一儆百,
表明自己“貫徹落實”“五條禁令”的決心。整理相關的公
安系統(tǒng)。
▲一、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是什么意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
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
案、撤銷的;
“限期調離公安機關”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因為,在當
今就業(yè)困難的形勢下,公安這只“金飯碗”還是很有吸引力
的。但是,如果對于公安隊伍中的害群之馬一直這樣“限期
調離”下去,實際上等于是將公安系統(tǒng)的“病”傳染給其他
部門,也會助長公安部門一些人的惡習,使他們感到還有退
路,從而干起違法亂紀的事來更加有恃無恐。我想,這決不
是公安部頒布“五條禁令”的初衷!
▲二、“五條禁令”是:
1、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guī)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
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2、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
予以開除。
3、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
的,予以開除。
5、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
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
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guī)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
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jié)惡
劣、后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應引咎辭
職或者予以撤職。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
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fā)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
規(guī)定與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為準。
在我國相關的公安機關在對自身的實際工作人員,有著
嚴格的要求。一旦觸犯我國的相關法律的工作人員,公安機
關馬上對這類人群進行相應的處罰,調離相關的公安工作崗
位,對這類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本文發(fā)布于:2023-11-29 17:58: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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