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
適?
為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
益,最??民法院、最??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9〕9號,以下簡稱《解釋》),?2019年7?1?起施?。
為便于司法實踐的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現對《解釋》的起草背景、主要考慮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解釋》的制定背景和經過
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1997年刑法第?百???條規定了操縱證券價格罪,1999年12?25?刑法修正
案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2006年6?29?刑法修正案(六)?作了進?步修改完善,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
場罪。有關刑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0年《最??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案追訴標準
(?)》)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案追訴標準,為準確適?法律,依法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維護
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
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不斷發展,為實體經濟建設提供了重要的?融?持。與此同時,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違
法、犯罪?為也頻頻發?,并且花樣翻新,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國家?融安全。
該類犯罪具有以下???的特征:?是涉案?額巨?,社會危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涉案?額動輒上億元,影
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造成市場波動,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
?融安全和穩定。
?是專業性強,操縱?法多樣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分?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規則和信
息技術,通過公司化“流?線作業”,利?資?優勢、信息優勢、聯合“?嘴”薦股等?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三是犯罪?段更加隱蔽,查處難度?。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段更加?絡化、智能化,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給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帶來困難,導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犯罪的實發案件數量與查處的案件數量存在較?落差。
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些法律適?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
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起草、制定《解釋》歷時近兩年時間。最??民法院刑三庭、最??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經過深?調研論證和?泛
征求意見,結合司法?作實際,制定了本《解釋》。
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先后多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征求了全國法院系統、檢察系統、公安部、原
國務院法制辦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征求了全國??常委會法?委的意見,達成?
泛共識。
2018年9?3?最??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2018年12?12?最??民檢察院第?三屆檢察委員會第??次
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解釋》。
?、《解釋》起草中的主要考慮
在起草過程中,為了確保《解釋》規定內容科學合理,能夠有效指導司法實踐,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
下?個??的考慮:
?是堅持罪刑法定,嚴格依法解釋。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正確理解和把握?法精神,嚴格依法準確解釋法
律,是起草解釋所堅持的?要原則。
《解釋》屬于對刑法條?含義和適?標準的具體闡釋,我們堅持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為
的界定和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都沒有超出刑法的規定范圍,確保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確
的界定和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都沒有超出刑法的規定范圍,確保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確
保?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是??司法實踐,解決實際問題。??司法實踐,解決實際問題,是制定司法解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起草司法解
釋過程中,最??民法院、最??民檢察院有關部門就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法律適?問題進?了深?調研,全?收
集相關情況和案例,對存在的問題進?了系統梳理。
在此基礎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司法實際,明確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些有爭議的法律
適?問題,以便統?司法標準,統?法律適?,確保刑法得到正確實施。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注重懲治效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釋?貫堅持的重要原則。在堅持從嚴懲治證
券、期貨犯罪的同時,切實體現區別對待,分化?解犯罪分?,規定對于?為?符合定罪處罰標準,如實供述犯罪事
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
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切實貫徹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的認罪認罰從寬制
度,規定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范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
果的有機統?,更好地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的。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結合當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操縱證
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的適?法律相關問題做了較為系統的規定。《解釋》共??條,?致可以歸納為如下七個??的
內容:
(?)關于“以其他?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認定問題
刑法第?百???條第?款第??三項規定了聯合、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買?賣操縱(也稱洗售操縱)等
三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法:
?是聯合、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
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為;
?是約定交易操縱,俗稱“對倒”,即與他?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式相互進?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
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為;
三是?買?賣操縱,俗稱“對敲”,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證券交易,或者以??為交易對象,?買?賣期貨合
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為。
“對倒”“對敲”的違法本質是相同的,即在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中,?為?通過虛偽交易(虛買虛賣)進?“誘多”或者“誘
空”,從?謀取?法利益的?為。同時,刑法第?百???條第?款第四項規定了“以其他?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作為
兜底條款。
實踐中,由于相關規定不明確,對于“以其他?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認定存在不同認識。
結合司法實踐和實際案例,并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為認定指引(試
?)》等規定,《解釋》第?條明確了“以其他?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同時考慮證券、期貨市場操縱?
段不斷翻新,難以列舉窮盡,該條第七項仍然以“以其他?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作為兜底性規定。
1.“蠱惑交易操縱”,即利?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信息,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
券、期貨交易量,并進?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其中“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通常是指?為?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或不確定的信息?進?傳播,使?
?投資者信以為真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從?影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進?相關交易”是指進?與其蠱惑信息所涉證券、期貨的交易,包括集合競價階段交易、連續競價階段交易、?宗交
易、場外交易等。
“謀取相關利益”,是相關交易之外的其他相關利益,如,影響定向增發價格,影響股權質押價格,影響?宗交易價格,
打壓他?基?排名,影響公司收購價格等。
2.“搶帽?交易操縱”,也就是利?“?嘴”薦股操縱,即通過對證券及其發??、上市公司、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
預測或者投資建議,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與其評價、預
測、投資建議?向相反的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案追訴標準(?)》規定該類操縱的主體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員”。
隨著?媒體等現代通訊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涉案主體既有持牌機構和分析師,也有?絡?作室、?絡?V、博主等?
持牌機構以及?般公民,“?嘴”薦股的?式多種多樣,如微博、股吧、視頻直播、微信以及QQ私聊建群等,最終?的是
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從中獲利,有的是??反向交易從中獲利,有的誘導散戶買?,幫助“莊家出貨”獲取報酬
等。
3.“重?事件操縱”,即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事項,誤
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本項規定主要針對股市中近?年出現的通過策劃、實施虛假重組、虛假投資、虛假股權轉讓、虛假收購等重?事件,誤
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操縱?為,俗稱證券市場中“編故事、畫?餅”的操縱?為。
如,上市公司的發起?為減持限售股,?提前策劃收購、重組等重?虛假事項,推?股價后減持獲利。
4.“控制信息操縱”,即通過控制發??、上市公司信息的?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
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并進?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本項的“控制信息操縱”,與刑法第?百???條第?款第?項中規定的“利?信息優勢操縱”的區分在于:刑法第?百??
?條第?款第?項中規定的“利?信息優勢操縱”是指?為?利?已有的信息,基于其先知曉、知曉得完全等優勢,通過
交易進?操縱,其本質是交易型操縱,即“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
?本項“控制信息操縱”是指?為?控制信息?成和控制信息內容以及控制信息發布的時點、節奏,利??成信息及控制
信息本?,對市場投資者進?誘導,從?影響股價,本?不?定有聯合或連續買賣股票,其本質是信息型操縱。
此外,兩者的犯罪主體不同,《?案追訴標準(?)》規定“利?信息優勢操縱”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監事、?級管理?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或其他關聯?員”。
從近年來處理的案例來看,參與“控制信息操縱”的主體?份越來越?泛,出現上述特殊主體與外部?員內外勾結,甚?
外部?員收買內部?員,控制信息的?成和發布對證券市場進?操縱,故《解釋》將該類操縱的主體規定為?般主體。
5.“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即不以成交為?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
投資決策,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并進?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
在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中,報撤單是正常交易?為。該類操縱與正常報撤單的區分,要根據報撤單是否頻繁,或者報撤
單的?額是否巨?;是否進?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是否使?多個不同賬戶掩蓋操作等客觀??進?綜合判斷。
6.“跨期、現貨市場操縱”,即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情,并進?相關期貨交易。
這種操縱?法在期貨市場中并不少見,甚?會發?“逼倉”現象,如?品種的期貨交易中,多頭持倉者預測現貨不?時,
憑借資?優勢拉?期貨價格,同時?量囤積現貨,拉?現貨價格,迫使空頭要么?價買回期貨合約認賠平倉出局,要么
以?價買?現貨進?實物交割,甚?空頭因買不到現貨交割受到違約罰款,從?出現“逼倉”現象,操縱者從?獲取暴
利。
(?)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情節嚴重”標準與刑事?案追訴標準直接相關,是長期以來影響操縱市場刑事規制的瓶頸問題。
本《解釋》參照《最??民法院、最??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法律若?問題的
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和《?案追訴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證券、期貨市場當前實際發
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和《?案追訴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證券、期貨市場當前實際發
?的案件情況,
并對?其他經濟類案件的數額變化趨勢,針對刑法第?百???條第?款規定的三種以及本《解釋》規定的六種操縱證
券、期貨市場的情形,從交易?額、交易占?、違法所得?額等??規定了七種“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同時,為更加有?、有效地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結合此類犯罪的特點,?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
重”的情形。
1.第?條第?項、第?項規定了交易型操縱證券市場的?罪標準。《解釋》第?條第?項、第?項對《?案追訴標準
(?)》的?罪標準作了適當調整。???,在連續交易操縱的?罪標準中,將持股?例由30%調整為10%。
主要考慮:過去個股盤?普遍?較?,且并?全部為流通股,30%的持股?例有?定合理性。隨著股權分置改?落地,
?前個股盤?普遍?較?,且?部分為全流通股,30%的持股?例在現實中很難達到。
根據證監會測算,滬深兩市全部3000余家上市公司第三?股東平均持股?例僅3.67%。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股5%以
上的屬于?股東。考慮?前仍有部分股票沒有實現全流通,同時也為?政處罰預留空間,《解釋》將持股優勢的?例確
定為10%。
另???,在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的?罪標準中,將“連續??個交易?”調整為“連續?個交易?”,
將累計成交量占?由30%調整為20%。
主要是考慮到當前短線操縱較為普遍,調整標準后符合當前短線操作的?般規律,也符合證券交易所的統計?徑,有利
于加強?罪標準的可操作性。需要說明的是,本《解釋》所稱“連續?個交易?”,是指證券、期貨市場開市交易的連續
?個交易?,并?指?為?連續交易的?個交易?。
2.第?條第三項規定了信息型操縱和?為型操縱證券的證券交易成交?額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案追訴標準
(?)》規定的50萬元交易?額的?罪標準過低,可能造成選擇性執法。
雖然信息型操縱交易?額?般會??低于交易型操縱,但從執法和司法實踐看,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信息型操縱案件,
交易?額?乎沒有低于1000萬元的。
根據實踐中案件情況,結合中國經濟較快增長現狀,通貨膨脹趨勢,并考慮到各罪名之間數額上的平衡,《解釋》中規
定信息型操縱?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千萬元以上”為“情節嚴重”。
需要說明的是,第?條第三項只是針對本《解釋》第?條第??四項規定了證券交易成交額的?罪標準,并沒有針對刑
法第?百???條第?款第?、?、三項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的?罪標準,主要考慮是,從實際案例看,交易型操縱由
于存在資?的反復使?,成交?額?多達到數億元?數百億元,甚?數千億元,故難以規定具體?罪標準。
鑒于第?條第?、?項已從相關?例??進?了規定,故不再直接規定交易型操縱證券交易成交額標準。
3.第?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是交易型操縱期貨市場的?罪標準。考慮到不同的期貨品種、同?期貨品種不同時段內保證
?數額差異均很?,同時考慮期貨市場開倉量理論上沒有上限,只有很?交易量才可能實際影響到期貨市場價格,結合
實際案例和統計分析,統?規定為“期貨交易占?保證?數額五百萬元”,同時規定了成交量或持倉量占全市場的?例。
對連續?個交易?的持倉最?值、累計成交量、期貨占?保證?數額等數量標準,要求同時達到,缺?不可。上述標準
較之《?案追訴標準(?)》中對期貨操縱?為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期貨交易保證?數額標準,?的是為了防?不活躍
期貨合約中少量操縱即因達到相關交易占??被?刑。
4.第?條第六項規定了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罪標準。考慮到單純的頻繁撤回申報本?是合法的,撤回申
報本?既可能是其改變主意,也可能因為其就是不以成交為?的。
為防?將正常的頻繁報撤單劃?犯罪圈,故對頻繁撤單設置較?的?例標準。同時,為避免交易不活躍證券和交易不活
躍期貨合約較少量即達到相關?例標準,同時規定申報交易額和保證?數額的標準,彌補了《?案追訴標準(?)》中
的缺陷。
對撤回申報量占?、證券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保證?數額等數量標準,要求同時達到,?的在于防?不活躍合約中
對撤回申報量占?、證券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保證?數額等數量標準,要求同時達到,?的在于防?不活躍合約中
少量操縱即因達到相關交易占??被?刑。
5.第?條第七項規定了各類型操縱市場?為適?的違法所得數額的?罪標準。違法所得數額的?罪標準確定為100萬
元,主要考慮了案件實際情況及社會經濟發展?平和未來趨勢。這?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通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所
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對于?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為,依法應予?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
得數額累計計算。需要注意的是,違法所得數額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是操縱?為的認定標準,不能因為
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就認定為操縱?為。
只有在認定操縱?為的基礎上,因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
違法所得數額標準是認定“情節嚴重”的情形之?,與《解釋》第?條第??六項情形是并列關系,對于具有刑法第?百
???條第?款規定的三種或者《解釋》第?條規定的六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為,只要符合《解釋》第?條規定的
七種情形之?的,就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例如,對于交易型操縱?為,在已查明?為?存在違規的控制多個賬戶隱蔽操作、聯合操作、對倒、?買?賣等?為的
情況下,雖然不符合《解釋》第?條規定的第?項、第?項的?例標準,但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
為“情節嚴重”。
6.第三條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為更加有?、有效地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結合此
類犯罪的特點,《解釋》第三條?規定了七種“數額+情節”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
在五?萬元以上,具有規定的七種情形之?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其中:該條第?項、第?項體現對特定?員操縱市場?為從嚴懲處的精神;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體現對特定時間、
地點或場合及特定后果的操縱?為從嚴懲處的精神;第三項的“有關部門”包括司法機關、證券期貨?政監管機關、證券
期貨交易所等;
第六項的“市場出現重?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側重于市場狀態的考量,即并不是指發?某?特定重?事件,?是必須發
?市場反應,即“市場出現重?異常波動”時;
第七項的“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通常是市場反應之外的負?影響,如造成重?負?輿情、造成原本正常的公司
破產、造成他??殺等。
(三)關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在“情節嚴重”認定標準的基礎上,《解釋》第四條第?款規定了六種“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第?款規定了“數額+情
節”的七種情形。
參照《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成交數額或者期貨交易占?保證?數額按照“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五
倍確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對于第六項違法所得數額標準,考慮本條第?款還規定了違法所得數額減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七種情形,故
第?款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按照“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倍予以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解釋》第?條第六項從撤單?例??規定了“恍騙交易操縱”的“情節嚴重”的?罪標準,考慮到“恍騙交
易操縱”僅是?個交易?的操縱,對市場的危害性有限,故《解釋》沒有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關于“??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問題
實踐中,?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時,為規避監管,絕?多數不???名下的賬戶,?利?他?賬戶實施操縱?為,
但?為?在被調查時往往拒不承認對他?賬戶的實際控制權。由于證券交易?式的?絡化、電?化程度越來越?,技術
定位越來越困難,對賬戶究竟由誰控制越來越難認定。
結合實際,《解釋》第五條規定了四種應當認定為?為?“??實際控制的賬戶”的情形:
第?項是?為?以??名義開戶并使?的實名賬戶,第?項是?為?向賬戶轉?或者從賬戶轉出資?,并承擔實際損益
第?項是?為?以??名義開戶并使?的實名賬戶,第?項是?為?向賬戶轉?或者從賬戶轉出資?,并承擔實際損益
的他?賬戶,第三項是?為?通過第?項、第?項以外的?式管理、?配或者使?的他?賬戶,第四項是?為?通過投
資關系、協議等?式對賬戶內資產?使交易決策權的他?賬戶。
同時還規定了“??實際控制的賬戶”的例外情形,即有證據證明?為?對第??三項賬戶內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的除
外。
在操縱案中,“對他?賬戶的控制”的核?是對他?賬戶交易?為具有決策權,即有了對他?賬戶交易?為的決策權,才
能利?該賬戶對證券、期貨實施操縱。由于現實中很難證明交易決策權的存在,故?般根據?為?對賬戶存在實際使?
情形,認定?為?對該賬戶具有交易決策權。
但實踐中也存在少數情況,雖然?為?對?個賬戶存在實際使?,但其對該賬戶的交易確實沒有決策權,?是根據其他
?的意志進?交易,故將有證據證明?為?對該條第??三項賬戶內資產沒有交易決策權的排除在外。
需要說明的是,該條對“??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解釋,主要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對他?賬戶的控制”的認定問題。
雖然“??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規定僅出現在刑法第?百???條第?款第三項中,但實踐中該條第?款全部四項規定中
均存在“??實際控制的賬戶”的問題,故對“??實際控制的賬戶”所在條款,籠統表述為“刑法第?百???條中”,?不
具體規定為“刑法第?百???條第?款第三項中”。
(五)關于犯罪數額認定和刑事處罰問題
1.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依法應當累計計算,但犯罪數額累計計算的
前提條件是,單次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為必須是依法應予?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未經處理的。
對于不構成犯罪但超過?政處罰時效期限,或者構成犯罪但超過追訴期限的,相關數額不應累計計算。據此,《解釋》
第六條規定,?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為,依法應予?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
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2.關于從寬處罰標準
為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加?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分?打擊?度的同時,有必要依法對?些具有法定
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為?予以從輕處罰。《解釋》第七條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從輕處罰及“出罪”的
情形。
由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犯罪案件的取證難度?,對于?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調查,
退繳違法所得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是讓?些罪?較
輕、確有悔罪表現的?為?更好地回歸社會,降低訴訟成本,取得好的辦案效果。
其中“犯罪情節輕微”,是指剛達?罪標準,操縱?為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危害不?,?如?次偶爾的操縱?為,雖然達
到“情節嚴重”的?例標準或者交易成交額標準,但沒有獲利甚?虧本的,等等。
為更好地銜接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釋》第七條第?款規定,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范
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款只適?于《解釋》第?條、第三條規定的在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第?檔法定刑幅度定罪處
罰的情形,不適?于第?檔法定刑的情形。另外,對于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不影響對?
為?的?政處理。
3.關于單位犯罪的定罪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百???條第?款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主體。
為加?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犯罪的懲治?度,《解釋》第?條明確了單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適??然?犯
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于單位實施刑法第?百???條第?款?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
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于單位實施刑法第?百???條第?款?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
(六)關于操縱“新三板”市場的認定問題
?前我國證券市場包括主板、中?板、創業板和“新三板”(全國中?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及新設?的科創板。
“新三板”市場與主板市場的主要區別是公司?市的程序和資質不同,但對證券交易的誠實信?原則、公開公正公平交易
原則、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的要求都是相同的,故對于新三板市場中的違法犯罪?為理應堅持相同的懲罰原則。
操縱主板、中?板、創業板、“新三板”、科創板證券,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依照《解釋》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為,考慮到?前“新三板”證券市場對合格投資者適當性有較?要求,市場流動性不?,特別
是在?些交易稀少的證券中,?些輕微的操縱?為就可能達到本解釋所規定的相關交易?為所占?例的?罪標準。
據此,《解釋》第?條規定對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為,?照本解釋的規定執?,不適?本解釋第?條第?、?項和
第四條第?、?項有關?例標準,所參考的主要是?為類型、違法所得、交易?額等,相關交易?為所占?例的標準在
適?時應當排除適?,確保準確懲治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犯罪。
(七)關于《解釋》的 適?效?問題
本《解釋》?2019年7?1?起施?。應當明確的是,司法解釋是對審判、檢察?作中適?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其效
?適?于作為解釋對象的法律施?期間。
對于法律施?后、《解釋》實施前發?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為,《解釋》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
照《解釋》的規定處理,但《?案追訴標準(?)》規定的?案追訴標準與《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罪標準不?
致的,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對于《解釋》施?前已經辦結(包括已經?政處理)的案件,如果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在認定事實和適?法律上
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轉?:法納刑辯
?字:姜永義 陳學勇 朱宏偉

本文發布于:2023-12-01 07:27: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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