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發(作者:慈湖陵寢)

國有企業工會基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公司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團結組織職工、 維護職工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工會法》《勞動法》《中 國工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及上級工會組織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工會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基層組織,是公司工會會員和 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第三條公司工會圍繞改革發展中心任務,依法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 益的基本職責,協調企業勞動關系,推動建設和諧企業,促進企業健康發 展。
第四條公司工會在公司黨委與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以憲法和法 律為活動準則,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工會組織
第五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公司工會依法 組織職工加入工會,維護職工加入工會的權利。
第六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公司工會的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至兩 次會議。經公司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企業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原則上會員代表同時具備職工代表資格,職工代表不再另行選舉,工 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兩會合一召開。但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 表大會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 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四)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
(五)討論決定工會工作其他重大問題。
期八條公司工會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 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 作。工會委員會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原 則上與公司黨政班子任期同步),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公司工會按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工會的經 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監督。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依法保護女職 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科研生產、勞資及生活福利、提案 管理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條公司下屬單位建立分工會、工會小組,會員民主選舉分工會主席、推選工會小組長,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一條建立工會積極分子隊伍,發揮工會積極分子作用。
第三章工會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
(二)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形式,參加公司民主管理和民 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協助和督促公司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 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 查處理。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 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五)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范,負責做好勞動模范的日常管 理工作。
(六)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 識,提高職工素質,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七)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困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 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八)尊重和保護職工人權,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
第十三條堅持群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群眾利 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 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四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群眾的意愿,依靠會員和職工群眾,開展 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十五條工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 應當事先征得行政或黨委的同意。
工會非專職委員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在法律規 定的時間內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工^主席
第十六條公司工會依法配備工會主席。由同級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 會主席的,應配備工會副主席。主席對工會的工作負全面責任。副主席協 助主席主持工會日常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
第十七條公司工會如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是法定 代表人。
第十/僚工會主席候選人,應由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在充分聽取會 員意見的基礎上協商提名。工會主席按企業黨政同級副職級條件配備,工 會副主席按不低于企業中層正職配備。
第十九條工會主席、副主席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出現空缺,須按民主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五章工會與公司黨委、行政和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公司工會接受公司黨委和上級工會雙重領導,以公司黨委 領導為主。
第二十一條對于公司黨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公司工 會委員會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規定,公司工會與公司行政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謀公司發展。
公司工會與公司行政可以通過聯席會、民主議事會、民主協商會、事務公 開會等形式,建立協商溝通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工會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科研生產經營管理權, 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科研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十四條公司行政依法支持工會履行職責,為工會開展工作創造 必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工會與行政協商,可對公司工會工作者給予適當補 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時,按上級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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