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發(作者:成長的作文600字)

王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強制
【審理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理法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結日期】2020.05.28
【案件字號】(2020)豫71行終120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侯紅偉王偉王婧
【審理法官】侯紅偉王偉王婧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王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當事人】王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當事人-個人】王磊
【當事人-公司】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王磊
【被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本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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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涉案車輛管理信息顯示,上訴人王磊的涉案車輛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已達到了強制報廢標準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予以公告公布。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合法性駁回起訴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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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涉案車輛管理信息顯示,上訴人王磊的涉案車輛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已達到了強制報廢標準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予以公告公布。但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并未對該車輛采取強制報廢措施或注銷登記涉案車輛仍在上訴人王磊處未實際報廢處理。上訴人王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涉案車輛采取強制報廢措施或注銷登記的事實。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磊所有的涉案車輛并未作出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行政行為,上訴人王磊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其涉案機動車強制報廢行為無效無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應依法裁定駁回王磊的起訴。王磊提出的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一并進行審查的請求,因《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屬于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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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一、撤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豫7101行初344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王磊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退還王磊。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1 18:52:08
【一審法院查明】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查明:王磊系牌號豫A×××某某機動車的所有人,該車注冊登記時間為2008年4月7日,在注冊登記當日、2010年6月9日、2012年12月20日王磊對該車進行了三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最新檢驗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此后王磊一直未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2017年4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系統發布該車“強制報廢期止2017年4月30日"的信息。現涉案車輛于2014年4月30日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王磊已經不能再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王磊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為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其轄區內的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職權。《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第四條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王磊所有的牌號豫A×××某某機動車從檢驗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后,一直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屬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的情形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據此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中發布該車“強制報廢期止2017年4月30日"的信息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王磊提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在涉案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前就此事項履行預先通知義務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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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條文語義上看我國分不同標準對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中報廢期所指向的報廢條件應當為確定不變的如《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類機動車其使用年限是固定的對其進行強制報廢是確定的、必然發生的。反觀涉案車輛所對應的報廢條件即檢驗有效期屆滿后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則可能因王磊在此周期內送檢并取得檢驗合格標志而發生變化在報廢條件是否成立無法確定的情況下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顯然無法通知王磊辦理注銷登記王磊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綜上王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王磊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王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王磊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其當庭提出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合法性一并審查未被準許,審判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王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審行政裁定書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豫71行終120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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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
負責人竇立勇,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賈島、張彥峰,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工作人員。
審理經過 上訴人王磊訴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強制報廢一案,不服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豫7101行初34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磊,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委托代理人賈島、張彥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查明:王磊系牌號豫A×××某某機動車的所有人,該車注冊登記時間為2008年4月7日,在注冊登記當日、2010年6月9日、2012年12月20日王磊對該車進行了三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最新檢驗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此后王磊一直未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2017年4月30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系統發布該車“強制報廢期止2017年4月30日"的信息。現涉案車輛于2014年4月30日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王磊已經不能再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王磊不服,遂起訴至法院。
另查明,王磊至今未辦理涉案車輛的注銷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為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其轄區內的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職權。《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第四條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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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標志的。"王磊所有的牌號豫A×××某某機動車從檢驗有效期止2014年4月30日后,一直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屬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的情形,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據此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系統中發布該車“強制報廢期止2017年4月30日"的信息,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王磊提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在涉案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前就此事項履行預先通知義務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條文語義上看,我國分不同標準對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中報廢期所指向的報廢條件應當為確定不變的,如《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類機動車,其使用年限是固定的,對其進行強制報廢是確定的、必然發生的。反觀,涉案車輛所對應的報廢條件,即檢驗有效期屆滿后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則可能因王磊在此周期內送檢并取得檢驗合格標志而發生變化,在報廢條件是否成立無法確定的情況下,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顯然無法通知王磊辦理注銷登記,王磊的該項主張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綜上,王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王磊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王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王磊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其當庭提出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合法性一并審查未被準許,審判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答辯稱,被上訴人沒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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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的涉案車輛實施強制報廢行為,王磊的涉案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檢驗,涉案車輛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報廢標準,被上訴人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告知王磊涉案車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強制報廢期限。王磊所訴于法無據。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本案中,涉案車輛管理信息顯示,上訴人王磊的涉案車輛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已達到了強制報廢標準,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河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予以公告公布。但被上訴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并未對該車輛采取強制報廢措施或注銷登記,涉案車輛仍在上訴人王磊處,未實際報廢處理。上訴人王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涉案車輛采取強制報廢措施或注銷登記的事實。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磊所有的涉案車輛并未作出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行政行為,上訴人王磊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其涉案機動車強制報廢行為無效無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應依法裁定駁回王磊的起訴。王磊提出的對《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一并進行審查的請求,因《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屬于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豫7101行初344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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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駁回王磊的起訴。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退還王磊。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 判 長 侯紅偉
審 判 員 王 偉
審 判 員 王 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藝萌
代理書記員 高小丹
附法律依據附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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