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發(作者:關于貓的成語)

從神光寺事件看徐繼畬與林則徐對西方的認識差異尹素敏內容提要 徐繼畬與林則徐都是古老中國步入近代之初“開眼看世界”的典型代表,二人在諸多方面有相似之處,但1850年發生的神光寺事件卻集中展現了二人觀念上的深刻差異與行動上的針鋒相對。這一差異固然由于二人對福州夷情的不同判斷,但深層次原因則在于徐、林二人對西方與時代環境的認知差異即觀念近代化程度的不同。神光寺事件典型折射出古老中國邁向近代之初,中西交匯背景下“開眼看世界”群體的多面人生。關鍵詞 徐繼畬 林則徐 神光寺事件徐繼畬與林則徐大致生于同時代,二人有諸多相似之處:林則徐較徐繼畬年長十歲,二人皆進士登科,在道光朝皆積極踐行經世致用;鴉片戰爭時皆主戰;皆身處前線堅決抗英;戰時或戰后都積極“開眼看世界”;林則徐祖籍福州,而在福建任職的十三年也正是徐繼畬一生從政生涯的巔峰時期。如果就這些來看,二人似乎理應志同道合。但1850年發生的神光寺事件卻典型暴露出二人思想上的深刻差異與行動上的針鋒相對。神光寺事件起因于道光三十年(1850)五月英國駐福州代理領事金執爾替兩名英國民人租住福州城內神光寺,侯官縣令誤與用印批準。事情本可從容解決,卻在當時引起一場軒然大波,不僅鬧出一場中英外交糾紛,更直接導致清廷高層人事變動。這與時任福建巡撫的徐繼畬與居里養病的林則徐態度分歧是直接相關的。對于二人這一分歧,史家歷來贊揚林則徐,斥徐繼畬為“投降派”。近來有研究利用清宮檔案中新發現的檔案資料對徐繼畬在神光寺事件中的態度進行了精當辨析,并重新審視近代中國“愛國”與“投降”、“戰”與“和”的關系,為徐繼畬摘掉了“投降派”的帽子,152從神光寺事件看徐繼畬與林則徐對西方的認識差異指出徐、林二人主要是基于對形勢的不同判斷而產生的策略分歧。①筆者贊同上述分析,同時也看到,人的行為總受其一定的思想觀念指導。作為一場涉外事件,當事人對待神光寺事件的態度與其對外認識水平是密不可分的。本文試圖在重新梳理神光寺事件來龍去脈的基礎上,側重指出徐、林二人對西方及時代環境也即觀念近代化程度的不同才是其思想與行動差異的根本原因。由此,神光寺事件可從另一個角度折射出古老中國邁向近代之初,中西交匯背景下“開眼看世界”群體的多面人生。一 神光寺事件交涉始末道光三十年五月,英國駐福州代理領事金執爾為兩名英國民人租賃城內烏石山神光寺僧房兩間,租期半年。神光寺屬侯官縣所轄,因當時襄辦對外事務的官員鹿澤長赴邵武府一帶查辦鹽務出省,而縣令興廉“憶及上年曾有夷官租賃城內寺屋收存行李之案,誤謂事同一律,即于租約內用印交給”。②在契紙上蓋印,等于福建官方承認了該兩名英國人租住合法。那么,上述兩名英人租住神光寺是否合乎條約規定呢?《南京條約》及稍后訂立的善后條款都規定:“準許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攝領事理事等官,往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③也就是說,英國人民可以在《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港口寄居,英國領事可往該五處城邑。“城邑”一詞始出《國語·楚語上》“且夫制城邑若體性焉”,系指城市而言。劉韻珂在留中密片也說:“查核原議和約,載有領事住居城邑之語,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可見,領事住城內對中英雙方來說是沒有歧義的。①酈永慶:《神光寺公案辨析》,《歷史研究》1992年第6期;鄭大華:《從徐繼畬看中國近代史上的愛國與賣國》,《晉陽學刊》2009年第2期;史革新:《淺談徐繼畬與福州神光寺事件》,《晉陽學刊》2009年第2期;賈小葉:《理勢之辨、戰和之爭與中國近代史上的愛國、賣國———以徐繼畬為中心的考察》,《晉陽學刊》2009年第2期;章鳴九:《〈瀛寰志略〉與〈海國圖志〉比較研究》,《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1期;〔日〕大谷敏夫著,胡修之摘譯《〈海國圖志〉與〈瀛寰志略〉———中國近代的始刊啟蒙地理書》,《求索》1985年第5期;袁偉時:《帝國落日:晚清大變局》,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第103—114頁。②③徐繼畬:《奏密陳阻辦英人租賃福州城內房屋及禁開臺灣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劉貫文編《徐繼畬集》第3冊,山西高校聯合出版社,1995,第689頁。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1冊,三聯書店,1957,第35頁。153近代史學刊(第18輯)雖有條約規定,但實際執行起來,中方還是顧慮重重,尤其對視為“根本之地”的福州,必欲采取種種手段實現華夷隔離。道光二十四年(1844),英國駐福州領事李太郭要求福建官方履行條約允許自己進城居住。閩浙總督劉韻珂認為“省垣重地,與城外之郡縣不同”,且李太郭所要求之白馬寺處于城內居民稠密之區,更“未便使該夷錯處其間”。既要婉拒,又不能惹出外交事端,劉韻珂便采取了雙管齊下的策略。他一方面玩起了文字游戲,以“和約內城邑二字,系兼指城內城外,該夷(指李太郭———引者注)前來通商,自應在城外居住”為由,派時任福建布政使的徐繼畬出城向李太郭曉諭,試圖以此讓李太郭放棄入城居住;另一方面考慮到“惟官為禁阻,該夷必以有違條約為借口”,采取發動士紳阻止的辦法,希圖“再以眾心不服,眾怒難犯等情危詞聳動,或可使之畏葸中止”。但不料“聯名遞呈者雖有二百余人,迨李太郭進城之日,紳耆士民竟無一人出城阻止。閩縣差役家丁上前勸阻,幾致決裂”。①在多種方法不能奏效的情況下,劉韻珂不得已允許李太郭進入福州城內租住。雖未能阻止領事進城,但劉韻珂、徐繼畬還是想出了一項約束措施:重申《南京條約》及《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之對英國民人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嗣后惟領事夷官準租城內房屋,其余夷商俱遵條約,住城外港口,并令將賃屋租約送地方官用印,不準私租”。②雙方這一規定再次強調了準租城內的只能是“夷官”,“夷商”仍只能住城外。那么,神光寺所住英人并非商人,而是傳教士和醫生,他們該住哪里呢?徐繼畬認為,“講經夷人應住何處,約內雖未載明,惟既非夷官,即與夷商無異”。③也就是說,徐繼畬認為上述英人租住神光寺是不符合規定的,興廉用印是“與成約不符”的錯誤辦理。神光寺事件發生時,劉韻珂已“于四月初間出赴上下游閱兵”,未在省內,實際處理工作由巡撫徐繼畬來做。徐氏得知英人租住神光寺,即對興廉“嚴行申飭”,令其向金執爾言明錯誤,設法勸告搬離。興廉一奉申斥,自知錯誤,當即致函金執爾,催促搬離。金執爾索要照會,興廉即引據原①②③徐繼畬:《奏密陳阻辦英人租賃福州城內房屋及禁開臺灣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劉貫文編《徐繼畬集》第3冊,第668—669頁。徐繼畬:《奏密陳阻辦英人租賃福州城內房屋及禁開臺灣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劉貫文編《徐繼畬集》第3冊,第669頁。徐繼畬:《奏密陳阻辦英人租賃福州城內房屋及禁開臺灣煤炭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六月十九日),白清才、劉貫文編《徐繼畬集》第3冊,第669頁。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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