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木蘭說)

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提高煤礦的安全生產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礦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紅線是指煤礦安全工作中不能逾越的安全標準和底線。
第三條 煤礦紅線管理的原則是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早消除。
第二章 安全紅線劃定
第四條 煤礦安全紅線的劃定需要根據煤礦的實際情況進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安全設施:即煤礦保護生命安全的設施,如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消防系統、排水系統等。
(二)人員管理:即煤礦內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職業技術培訓和煤礦職業病防治等。
(三)危險源管理:即對煤礦內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包括瓦斯、煤塵、火源等。
(四)作業規范:即煤礦生產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規程和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煤礦安全紅線的劃定應遵循科學、合理、可行、適用的原則,并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第 1 頁 共 3 頁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煤礦安全部門應建立完善的紅線管理機制,明確責任人和管理流程。
第七條 煤礦安全部門應根據安全紅線的劃定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標準,確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八條 煤礦安防部門應定期對煤礦內各項安全紅線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九條 煤礦管理部門應根據煤礦安全紅線的執行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于嚴重違反安全紅線的行為,應嚴肅追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煤礦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煤礦安全紅線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紅線的劃定、執行和落實。
第十一條 煤礦監察部門應定期組織對煤礦內安全紅線的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煤礦的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二條 煤礦監察部門發現安全紅線問題時,應及時通知煤礦管理部門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 煤礦監察部門應建立安全紅線問題的舉報渠道,并對舉報人進行保密和保護。
第五章 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違反安全紅線的行為或事故時,煤礦管理部門應立即啟動整改程序,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時間表。
第 2 頁 共 3 頁 第十五條 煤礦管理部門應及時安排專人負責整改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六條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產整頓、加強巡視檢查、加大設備更新等。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部門應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上報煤礦管理部門。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 對于嚴重違反安全紅線的行為或事故,煤礦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追責,并根據責任人的不同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對于嚴重違反安全紅線的人員,煤礦管理部門應立即停止其有關工作,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煤礦管理部門應對積極守法、安全生產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煤礦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項,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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