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農電)

安全生產管理二十一條紅線規定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實際,現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二十一條紅線”重新進行修訂。對違反以下“二十一條紅線”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給予免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若上級單位檢查時查出違反“二十一條紅線”者,除對直接責任人按上述規定處分外,同時對單位處罰5萬元,對主要領導處罰5000元。
(一)瓦斯超限作業的決策者,隱瞞瓦斯超限的責任者。
(二)擅自調高監控斷電值或縮小斷電范圍;調整供電系統保護整定值,造成越級跳電,或違反“誰停電、誰掛牌、誰摘牌、誰送電”停送電制度的責任者。
(三)一風吹排放瓦斯、采掘工作面無風或微風作業的責任者。
(四)安監員、瓦檢員及重要特殊工種弄虛作假、虛報檢查數據的責任者。
(五)違章放明炮和糊炮的責任者。
(六)人為破壞風門、瓦斯傳感器、通風設施及安全設施的責任者。
(七)“三專兩閉鎖”沒有按規程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閉鎖失效的責任者。
(八)井下使用電火焊決策者及明火作業者。
(九)違反規程、措施空頂作業或擅自修改巷道支護參
1 數者。
(十)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及立井井口閉鎖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使用;不服從管理強行乘坐罐籠;扒、跳膠輪車,膠輪車制動性能失效、失靈而強行運行;乘坐運行的皮帶、刮板輸送機者。
(十一)當班發現立井、斜井提升機提升鋼絲繩磨損和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責任者,或已匯報管理層后沒有立即處理的管理者。
(十二)未執行小絞車“五人聯簽”管理制度的責任者。
(十三)年度內有3次嚴重“三違”者。
(十四)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為受訓不合格人員或未參加培訓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者。
(十五)沒有按規程實施探放水而進行采掘活動,或有透水征兆沒有及時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責任者。
(十六)在井口規定范圍內、瓦斯抽放站、庫房、檢測監控室、機房及重要區域警示嚴禁煙火范圍內,有吸煙及明火作業者。
(十七)對沒有按規定編制、審批、學習、貫徹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者。
(十八)用暴力手段阻撓、干擾安監員、瓦檢員等安全專管人員履行職責或對舉報“三違”人員打擊報復者。
(十九)沒有執行強礦壓治理規程措施而安排實施采掘活動者。
(二十)有地熱災害的礦井,沒有執行地熱災害治理規程措施而安排進行生產的責任者。
2 (二十一)個人違章作業造成他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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