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依賴比深愛更可怕)

(詳細定稿版)
醫院護士長管理辦法
醫院護士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護理管理,建立責、權、利統一的護理管理體系,提高護士長素質、工作能力和效率,使醫院護理管理工作圍繞保障患者安全、促進護理質量持續改進的這條主線開展,切實保證臨床護理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院護理實行集團化垂直管理模式,在分管院長及集團護理部主任的領導下,實行總護士長分片負責制,護士長對各護理單元實施全面管理。
第二章 護士長的選拔和任免
第三條 新選拔護士長的基本條件:
(一)年齡35周歲以下(高級職稱放寬至40周歲以下)、專科以上學歷、具備聘任中級以上職稱條件的以下科室護士:病房(不含臨床輔助崗位,如病區內手術室、各種腔鏡室及不參加輪倒班的崗位)、住院手術室、血液透析中心、急危重醫學科、靜脈輸液室、有晚夜班的肌注室和消毒供應中心。
(二)至報名時止3年內無一票否決情況。
(三)至報名時止1年內病事假累計不超過30天。
(四)至報名時止3年內無因個人原因的崗位調動。
(五)至報名時止各種院級考試無任何舞弊記錄。
(六)至報名時止5年內取得《護理人才梯隊管理培訓結業證》(從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第四條 護士長再次競聘的條件:年齡45周歲以下,任期內盡職盡責、業務達標、考核合格、護理質量優良,至報名時止近3年內病事假累計不超過100天。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免去護士長職務:
(一)第2位科主任拒絕合作,待崗學習6個月后還無科室愿意接納的;
(二)年度內本人直接發生護理事故或科室發生二級以上護理事故的; (詳細定稿版)
(三)發生突發事件不服從、不執行上級調派和指令的;
(四)任期3年內總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條 護士長選拔任用中加分的情況:
(一)在急診科、重癥監護室、院前急救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燒傷科和小兒輸液廳工作的護理人員,科齡每年加0.1分。
(二)獲得市級以上政府榮譽稱號,每項加0.5分;榮獲政府主管部門單項業務競賽獎,每項加0.5分;榮獲醫院 十佳護士 ,每項加0.5分;榮獲 三星護士 ,每項加0.2分。一個獎項重復獎勵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加分。
(三)護士長考核合格的,每年加0.1分。
第三章 護士長的職責和任務
第七條 護士長應遵紀守法,嚴格按醫院規定辦事:
(一)在崗在位,上午未經護理部批準,不得擅自離開病區。
(二)外出學習、休假嚴格執行醫院相關審批程序,安排好科室工作,指定臨時負責人,報告護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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