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發(作者:蔣學東)

未成年人參與宗教活動是否合法
(一)國內法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覆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于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 《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么,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采取的限制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3. 我國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強迫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此項規定僅是對兒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規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該規定只強調了兒童少年有不信仰的自由,但并不排除少年兒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強迫少年兒童入教,同樣地也不得強迫少年兒童不入教。該教堂并沒有強迫少年兒童入教,他們都是信徒的孩子,從小信教,到教堂學圣經是順理成章的合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 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愿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愿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于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 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并于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
根據以上的規定,兒童信仰自由權利的行使有兩方面。首先,兒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權利。其次,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兒童接受何種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權利指導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我國于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并且,在一九九二年國務院下達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兒童權益保護一項中明確表明要“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兒童權利公約》。”因此,我國兒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完全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強制干涉。
(三)政策方面的依據
《國務院宗教局局長葉小文對未成年人信仰問題答問》
ABC:您能不能向我解釋一下,中國是不是對18歲以下的青年進行禮拜或從事信仰的活動進行限制?據西方一些基督教組織報道,在中國18歲以下的青年是不允許信教的。
葉:中國政府一貫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按照這些規定,中國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在各個方面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因此不存在什么對l 8歲以下的青年進行禮拜或從事信仰的活動進行限制的問題。眾所周知,第十一世班禪現在也才只有9歲,這就很說明問題。……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中國注意對少年兒童權利包括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這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
中共中央1982年19號文件規定“決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十八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一、請注意:“強迫”二字;二、家長來教堂聚會,如果將孩子丟在家里,一旦發生火災、地震等意外災害,誰人負責?如果在家玩耍被人拐騙走了誰人負責?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信仰基督教是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舉辦“主日學”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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