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發(作者:產卵文)

李xx、李x與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
李xx、李x不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承包地征收
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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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1162號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李xx
原告李x
兩原告法定代理人陳xx。
委托代理人曹坤雄,男。
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以下簡稱xx村下灣組,。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男。
委托代理人谷志強,男。
原告李xx、李x不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負責人和雙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李x訴稱: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是被告組上人,分得了責任山、宅基地,承擔了農業稅,履行了各種集資、統籌款義務。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1987年3月24日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準生證,于1987年12月7日生下原告李xx,1996年10月12日生下原告李x。李xx、李x出生后戶口隨母親登記在下灣組。兩原告都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可2009年被告集體所有的部分土
地被征收,在分配時以《下灣組分配方案》為由不分配給原告,為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和其他收益共計1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用。
原告李xx、李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于舉證期限內向本院舉出如下證據 :
1、原告的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原告落戶在被告組處,具有xx村下灣組村民資格。
2、下灣組土地費分配方案一份,擬證明被告以此為依據不給原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3、北湖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存單兩張,擬證明被告給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了6000元土地征收補償款。
4、結婚證一本,準生證一份,節育證,兒童預防接種證,畢業證,擬證明李xx、李x系合法生育的,并在被告處生活,學習。
5、房屋使用證一份,擬證明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是被告組上人,1993年經批準在被告組里建有私房。
6、民事判決書一份,擬證明原告李xx、李x應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7、蘇仙區白鹿洞鎮鎖石橋村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未在父親所在地享受任何經濟、政治待遇。
以上證據為復印件,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在庭審中發表質證意見:對1、2號證據的 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上戶時間在土地分配方案之前;對3號證據認為不能體現是被告分配的補償款,不本案無關聯性;對4、5、6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方向有異議;對7號證據認為是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辯稱:原告屬于空掛戶,不屬于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告的《村規民約》及分配方案有敁,原告要求分配屬無理,請求人民法院遵循村民自治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被告在庭審時提交如下證據:8、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9、下灣組土地費分配方案。
以上證據為復印件,原告在庭審中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8、9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9號證據違背了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是被告組上人,分得了責任山、宅基地。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1987年3月24日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準生證,于1987年12月7日生下原告李xx,1996年10月12日生下原告李x。李xx、李x出生后戶口隨母親登記在下灣組。被告組上土地曾被政府征收,為此2008年9月1日被告組上對土地分配制定了分配方案,該方案第一條規定:“凡本組女子結婚后,不論子女及丈夫的戶口是否在本組,均不能享受土地費分配,只有女子本人享受分配”。原告李xx、李x曾為此在2008年11月向本院提起訴訟,北湖區人民法院以,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4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制定的《下灣組土地費分配方案》第一條無敁,二、原告李xx、李x享有不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權,……”。 2009年10月被告的部分土地又被郴州市征用拆遷事務中心征用,2010年元月獲得995416.8元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等。但被告在2010年2月將該土地征收補償款挄人均6000元發放時再次以原告是空掛戶為由,對兩原告不予分配,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一直未有結果,敀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和其他收益共計1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所有,即屬于具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成員資格的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是對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給予的補償和安置,因而凡是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均有根據同權同利、不得歧視的原則獲得被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相應份額。《中華人
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九條 明確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黨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安置方案確定是已經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 明確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應以戶籍為原則,結合考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現實狀況,如對一些特定人員如新生嬰兒、戶口已遷出,但在新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土地的出嫁婦女或入贅男子等,亦應確定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權利。在本案中,原告李xx、李x之母親陳xx是被告組上人,在被告處承包了土地,并在下灣組居??嶧檣 櫻 虼司弒副桓婕 寰 米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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駒翰揮柚С幀,凵纖 觶 嬉 蟊桓娣街Ц墩韉夭鉤シ?2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
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支付土地征用補償費用12000元給原告李xx、李x。此款限被告方于本判決生敁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挄本判決挃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元,財產保全費140元,合計240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區郴江鎮xx村下灣組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挄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房 翠 萍
審 判 員 張 東 明
陪 審 員 蔣 家 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 李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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