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發(作者:貝怎么組詞)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興和街100號3-1及中山區港灣街3A、3B、3C號。
負責人:劉作巖,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婷,遼寧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熇,遼寧華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悅,*,1984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西崗區。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被告許悅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本金24553.49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費率標準計算的利息(包括復利)(截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許悅尚欠利息3846.81元、違約金7679.10元、分期手續費6184.42元,欠款合計42263.82元);利息以欠款本金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并按月計收復利;復利以利息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還款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收;3.請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3000元。
被告許悅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申請表約定內容
被告許悅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遞交《優客分期申請表》申請辦理中國銀行信用卡。該申請表載明,被告許悅聲明其已閱讀并了解《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并且自愿遵守合約的規定。即該申請表所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
二、通用領用合約約定內容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優客分期業務協議》及《中國銀行信用卡分期業務客戶告知書》載明以下內容:利息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萬分之五收取,并按月計收復利;違約金每月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最低10元;逾期60天后,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額將一次性計入賬戶,被告必須全部結清欠款;如被告未按約定還款,應承擔銀行因催收而產生的相關損失和費用。被告申請分期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36期,手續費費率13.1%,分期手續費13100元,分期收取,一經收取不予退還。
三、信用卡欠款情況
截至2022年6月21日,被告許悅尚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信用卡欠款共計42263.82元,其中本金24553.49元、利息3846.81元、分期手續費6184.42元、違約金7679.10元。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支付律師費3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
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553.49元,及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利息3846.81元、違約金7679.10元、分期手續費6184.42元,合計42263.82元;
二、被告許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支付利息,以本金24553.49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自2022年6月22日起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月支付復利;
三、被告許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支付律師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減半收取4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許悅負擔,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繼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隋艾琳
本文發布于:2023-12-21 15:50: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314504224761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許悅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許悅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