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發(作者:七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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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婦女定義
在中國的傳統的說法中,婦女一般也是指已婚女子。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法律上并沒有相關規定,可以說,所有女性在法律上都可以認為是“婦女”。
刑法沒有對婦女進行具體的定義,這屬于常識性的知識。一般情況下,婦女指女性。但在強奸罪中,對于奸淫未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上述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刑法》中,婦女與幼女、婦女與兒童是兩組不重合的范疇。《刑法》對于婦女的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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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是明確的,就是已滿14周歲的女性。
對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見,在刑法上,沒有對“婦女”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婦女是指成年女性,而十八歲以下的,則為未成年。十四周歲以下的,為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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