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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工程建設地方細則
2017甬 DX-13
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
Ningbo urban planning & design guideline for sponge city
2017-09-28 發布 2017-10-01 實施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
寧波市工程建設地方細則
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
Ningbo urban planning & design guideline for sponge city
2017甬 DX-13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批準部門:
寧波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設計研究院
寧波市氣象臺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實施日期: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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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甬建發〔2017〕147號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發布
《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
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開發建設、建筑設計、審圖、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寧波實際,深化、細化國家相關規范和技術指南,指導和促進寧波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由寧波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的《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已通過評審,編號為2017甬 DX-13,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試行)》(2016甬SS-01)同時廢止。 本導則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寧波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編制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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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貫徹落實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寧波市實際,深化、細化國家相關規范和技術指南的要求,指導和促進寧波市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特編制本導則。
本導則屬于指導性技術文件,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建設標準、規劃指引、設計指引、評估指引、典型設施、相關計算及附錄。
本導則由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寧波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以上單位,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導則引用了《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北京市《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設計規范》(DB11/685-2013)及各相關地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中的部分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本實施細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姚 吉宓益磊邵建惠趙 萍應京強馮華洋王思思王賢萍張穩妥陳發濤毛 坤
吳天明 王亦哲王 坤 丁燁毅忻建剛 蔡建明
寧波市城建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設計研究院
寧波市氣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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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總 則................................................................................................. 1
2 術 語................................................................................................. 3
3 建設標準............................................................................................... 7
3.1 一般規定...............................................................................................7
3.2 主要標準...............................................................................................7
3.3 建議性標準 ..........................................................................................8
4 規劃指引.............................................................................................. 11
4.1 總體規劃控制目標與編制要點 .......................................................... 11
4.2 專項規劃編制要點 .............................................................................. 11
4.3 詳細規劃編制要點 ..............................................................................15
5 設計指引............................................................................................. 17
5.1 一般規定...............................................................................................17
5.2 建筑與小區 ..........................................................................................18
5.3 城市道路...............................................................................................23
5.4 城市綠地及廣場 ..................................................................................26
5.5 城市水系...............................................................................................29
6 評估指引............................................................................................. 32
6.1 一般規定...............................................................................................32
6.2 現狀評估...............................................................................................32
6.3 項目實施前評估 ..................................................................................33
6.4 項目實施后評估 ..................................................................................33
7 典型設施............................................................................................. 35
7.1技術類型分類與選型 ...........................................................................35
7.2透水路面................................................................................................36
7.3生態濾水帶 ...........................................................................................37
7.4 植草溝...................................................................................................40
7.5 綠色屋頂...............................................................................................42
8 相關計算............................................................................................. 45
8.1 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及設計降雨量 ..........................................45
8.2 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和蒸發量 ..........................................................46
8.3 多年平均日降雨強度 ..........................................................................46
8.4 寧波市暴雨強度公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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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雨水管渠的設計降雨歷時 ..................................................................47
8.6 綜合徑流系數 ......................................................................................48
8.7 初期徑流雨水的計算 ..........................................................................49
8.8土壤滲透系數 .......................................................................................50
8.9 設計調蓄容積的計算 ..........................................................................51
8.10 存儲容積的計算 ................................................................................52
8.11 雨水轉輸量的計算.............................................................................52
8.12 滲透設施計算 ....................................................................................53
8.13 雨水回用量計算 ................................................................................54
8.14 徑流雨水水質 ....................................................................................55
8.15 海綿城市設施污染物去除率 ............................................................56
附錄........................................................................................................... 57
附錄A 各縣市多年平均月降雨量及蒸發量 ......................................... 58
附錄B 各縣市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與設計降雨對應關系.......... 60
附錄C 各縣市暴雨強度公式 ................................................................. 61
附錄D 海綿城市設施主要植物應用名錄 ............................................. 62
附錄E 相關規范和文件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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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家建設海綿城市的相關要求,推動寧波市海綿城市的科學建設,指導相關規劃編制、建設項目設計及職能部門的技術審查,特制訂本導則。
1.0.2 海綿城市的建設應堅持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
1.0.3 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應貫徹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理念,海綿城市建設包括“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技術措施,涵蓋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及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
1.0.4 本導則適用于指導寧波市海綿城市建設的理念和要求,指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海綿城市相關內容的設計。海綿城市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1.0.5 寧波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地區排水防澇、水污染防治和雨水利用的需求。
1.0.6 各類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體現寧波市的地域特點,并采用本地化的參數(設計雨型、土壤滲透系數等)和資源進行設計。
1.0.7 海綿城市設施規劃設計中,應與項目相應的園林、建筑、給排水、水利、結構、道路、經濟等相關專業相互配合,相互協調。
1.0.8 海綿城市建設應符合寧波市各層次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優先采用非工程性措施,海綿城市建設的各類工程措施之間應有效協同,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注重其景觀效果。
1.0.9 海綿城市的各類工程設施應與市政排水系統合理銜接,且不應降低市政雨水排放系統的設計標準,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設計重現期、徑流系數等設計參數仍然應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中的相關標準執行。
1.0.10 特殊污染源地區(地面易累積污染物的化工廠、制藥廠、金屬冶煉加工廠、傳染病醫院、油氣庫、加油加氣站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采用以滯蓄、凈化為主的海綿城市設施。如需建設雨水綜合利用設施的,除適用本規劃設計導則外,還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1
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1.0.11 陡坡坍塌、滑坡災害易發的危險場所;對居住環境以及自然環境易造成危害的場所;其他有安全隱患場所不適用本規劃設計導則。
1.0.12 海綿城市設施收集的回用雨水宜就地回用,水質應達到國家、地方相應的規定,并與用戶需求相匹配的水質標準。
1.0.13 海綿城市設施應采取確保安全、使用和維護方便的措施。
1.0.14 本導則自批準公布之日起生效。隨著寧波市海綿城市建設的推進和實踐,應及時總結并對本導則內容進行逐步完善和優化。
1.0.15 海綿城市的規劃設計,除滿足本導則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寧波市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本導則要求與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矛盾時,以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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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術 語
2.0.1 海綿城市 sponge city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2.0.2 低影響開發(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強調城鎮開發應減少對環境的沖擊,其核心是基于源頭控制和延緩沖擊負荷的概念,構建與自然相適應的城鎮排水系統,合理利用景觀空間和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暴雨徑流進行控制,減少城鎮面源污染。
2.0.3 低影響開發設施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ies
根據低影響開發原則設計的“滲、滯、蓄、凈、用、排”等多種工程設施的統稱,包括透水路面、滲井、滲渠、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下沉式綠地、屋頂綠化、調蓄池、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砂濾系統等。
2.0.4 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根據多年日降雨量統計數據分析計算,雨水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入滲、滯蓄、調蓄和收集回用,場地內累計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總降雨量的比例。
2.0.5 年徑流污染削減率 annual runoff pollution removal rate
雨水經過預處理措施和低影響開發設施物理沉淀、生物凈化等作用,場地內累計多年平均得到控制的雨水徑流污染物總量占多年平均雨水徑流污染物總量的比例。
2.0.6 設計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為實現一定的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目標(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用于確定海綿城市設施設計規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過當地多年降雨資料統計數據獲取,通常用日降雨量(mm)表示。
2.0.7 流量徑流系數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歷時內產生的徑流總量與降雨量之比。
2.0.8 雨量徑流系數 volu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設定時間內降雨產生的徑流總量與總雨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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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雨水調蓄 stormwater detention ,retention and storage
雨水存儲和調節的統稱。
2.0.10 雨水儲存 stormwater storage
在降雨期間儲存未經處理的雨水。
2.0.11 雨水調節 stormwater detention
在降雨期間暫時儲存(調節)一定的雨水,削減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徑流量、延長排放時間,但不減少排放總量。
2.0.12 雨水滯蓄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降雨期間滯留和儲存部分雨水以增加雨水的入滲、蒸發并收集回用。
2.0.13 下墊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總稱,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0.14 硬化地面 impervious pavement
通過人工行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硬化地面不包括綠地、水面、屋面等下墊面。
2.0.15 面源污染 diffu pollution
通過降雨和地表徑流沖刷,將地表中的污染物帶入受納水體,使受納水體遭污染的現象。
2.0.16 初期雨水徑流 first flush
當單場降雨初期產生的一定量的降雨徑流。
2.0.17 土壤滲透系數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soil
單位水力坡度下水的穩定滲透速度。
2.0.18 下沉式綠地 depresd green
低于周邊地面標高,可積蓄、下滲自身和周邊雨水徑流的綠地。下沉式綠地分為狹義下沉式綠地和廣義下沉式綠地,狹義的下沉式綠地指低于周邊鋪砌地面或道路在200 mm 以內的綠地;廣義的下沉式綠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調蓄容積(在以徑流總量控制為目標進行目標分解或設計計算時,不包括調節容積),且可用于調蓄和凈化徑流雨水的綠地,包括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濕塘、雨水濕地、調節塘等。
2.0.19 下沉式綠地率 depresd green ratio
4
下沉式綠地面積占綠地總面積的比例。
2.0.20 綠色屋頂(種植屋面)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與自然土層不連接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以及天臺、露臺上由表層植物、覆土層和疏水設施構建的具有一定景觀效應的綠化屋面。
2.0.21 綠色屋頂覆蓋率 green roof ratio
綠色屋頂面積占屋頂總面積的比例。
2.0.22. 透水路面結構 pervious pavement structure
分為半透水路面結構和全透水路面結構。路表水只能夠滲透至面層或基層(或墊層)的道路結構體系為半透水路面結構;路表水能夠直接通過道路的面層和基層(或墊層)向下滲透至路基中的道路結構體系為全透水路面結構。
2.0.23 透水路面率 proportion of permeable paving
透水路面占路面總面積的比例。
2.0.24 鋪裝層容水量 water storage capacity of pavement layer
單位面積透水地面鋪裝層可容納雨水的最大量。
2.0.25 透水鋪裝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可滲透、滯留和滲排雨水并滿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鋪裝結構。
2.0.26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pervious concrete pavement
由具有較大空隙的水泥混凝土作為路面結構層、容許路表面雨水進入路面(或路基)的一類混凝土路面。
2.0.27 透水瀝青混凝土路面pervious asphalt pavement
由較大空隙率混合材料作為路面結構層、容許路表面雨水進入路面(或路基)的一類瀝青路面。
2.0.28 人工濕地 constructed wetland
通過模擬天然濕地的結構,以雨水沉淀、過濾、凈化和調蓄以及生態景觀功能為主,人為建造的由飽和基質、挺水和沉水植被、動物和水體組成的復合體。
2.0.29 植草溝 grass swale
可以轉輸雨水,在地表淺溝中種植植被,利用溝內的植物和土壤截流、凈化雨水徑流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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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生物滯留設施 bioretention
在地勢較低的區域通過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統滯留、凈化雨水徑流的設施,由植物層、蓄水層、土壤層、過濾層構成。包括:生態濾水帶、雨水花園、雨水濕地等。生物滯留設施是廣義下沉式綠地中的一種。
2.0.31 滲透棄流井 infiltration-removal well
具有一定儲存容積和過濾截留功能,將初期徑流雨水暫存并下的裝置。
2.0.32 滲透池(塘) infiltration pond
指雨水通過側壁和池底進行入滲的滯留水池(塘)。
2.0.33 滲透檢查井 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滲透能力和一定沉砂容積的管道檢查維護裝置。
2.0.34 滲透管渠 infiltration trench
具有滲透和轉輸功能的雨水管渠。
2.0.35 蓄水池 rainwater storage module
以PP模塊、玻璃鋼或鋼筋砼及其他材料能存儲雨水的灰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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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設標準
3.1 一般規定
3.1.1 寧波市海綿城市的設計標準包括主要標準和建議性標準。其中,主要標準包括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和年徑流污染削減率;建議性標準包括綜合徑流系數、單位硬化面積調蓄容積、下沉式綠地率、透水路面率、綠色屋頂覆蓋率、排水標準、內澇防治標準、初期雨水徑流污染控制標準、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標準、雨水利用水質標準和雨水資源化等。
3.1.2 主要標準為本導則適用范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考慮的標準;建議性標準為項目規劃設計時參考的標準,不做強制性要求。但需要通過各項措施的組合,達到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和年徑流污染削減率的要求,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其他措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
3.1.3 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的選擇,應根據建筑密度、綠地率、水域面積率等既有規劃控制指標及土地利用布局、當地水文、水環境等條件合理確定。寧波市年徑流總量控制目標可分為區域目標和地塊目標,通過將區域目標分解至各地塊,最終落實到用地條件或建設項目設計要點中,作為土地開發的約束條件。
3.1.4 對于徑流總量大、紅線內綠地及其他調蓄空間不足的用地,需統籌周邊用地內的調蓄空間共同承擔其徑流總量控制目標時(如城市綠地用于消納周邊道路和地塊內徑流雨水),應將相關用地作為一個整體計算年徑流總量控制率。
3.1.5 地塊用地條件或建設項目要點尚未提出海綿城市相關規劃設計標準的,其目標值應按本章節的規定取值。
3.2 主要標準
3.2.1 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
建筑與居住小區,新建不低于80%,改建不低于70%;
道路用地,新建不低于75%,改建不低于60%;
綠地及廣場用地,新建不低于90%,改建不低于85%。
3.2.2 年徑流污染削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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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徑流污染物中,TSS往往與其他污染物指標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此,一般采用TSS作為徑流污染物的控制指標。
年徑流污染削減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海綿城市設施對TSS的平均去除率。
水質目標為II類、III類的水系流域,其年徑流污染削減率(一般以年TSS總量去除率計)不低于65%。
水質目標為IV類水系流域,其年徑流污染削減率(一般以年TSS總量去除率計)不低于60%。
其他區域,其年徑流污染削減率(一般以年TSS總量去除率計)不低于60%。
3.3 建議性標準
3.3.1 綜合徑流系數
下墊面的徑流系數經加權平均可得建設項目用地的綜合徑流系數,具體公式如下:
Ψ=?( Fi×Ψi)/F
式中:Ψ—綜合徑流系數;
F—建筑小區用地總面積;
Fi—各下墊面面積;
ψi—各下墊面徑流系數。
對城市主要集中用地的綜合徑流系數不宜大于0.6,舊城區改造區域,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要求。
3.3.2 單位硬化面積調蓄容積
對于政府投資的新建的公共建筑,單體屋面正投影面積超過每1000m2硬化面積,應配建不小于25m3的雨水調蓄設施。
2000m2的,1 居住區項目,硬化面積指屋頂硬化面積+硬化地面面積,屋頂硬化面積按屋頂(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的投影面積計;非居住區項目,硬化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綠地面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透水路面用地面積。
2 雨水調蓄設施包括具有調蓄空間的景觀水體、降雨前能及時排空的雨水收集池、雨水罐、雨水調蓄池等,頂部和結構內部有蓄水空間的滲透設施(如復雜型生物滯留設施、滲管/渠等)的滲透量應計入總調蓄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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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調節塘、調節池對徑流總量削減沒有貢獻,其調節容積不應計入總調蓄容積;轉輸型植草溝、滲管/渠、初期雨水棄流、植被緩沖帶、人工土壤滲濾等對徑流總量削減貢獻較小的設施,其調蓄容積也不計入總調蓄容積。
4 透水路面和綠色屋頂僅參與綜合雨量徑流系數的計算,其結構內的空隙容積一般不再計入總調蓄容積。
5 受地形條件、匯水面大小等影響,設施調蓄容積無法發揮徑流總量削減作用的設施(如較大面積的下沉式綠地,往往受坡度和匯水面豎向條件限制,實際調蓄容積遠遠小于其設計調蓄容積),以及無法有效收集匯水面徑流雨水的設施具有的調蓄容積,不計入總調蓄容積。
3.3.3 下沉式綠地率
既有居住區改造中,對有條件的居住區經論證后實施下沉式綠地改造;新建區域,下沉式綠地率不宜低于30%。
3.3.4 透水路面率
既有居住區改造,除機動車道以外的硬化地面,透水路面率不宜低于30%;新建居住區,除機動車道以外的硬化地面,透水路面率不宜低于50%。改建道路人行道透水路面率不宜低于30%,新建道路人行道透水路面率不宜低于50%。
3.3.5 綠色屋頂覆蓋率
新建區建筑綠色屋頂覆蓋率不宜低于10%。
3.3.6 管渠排水標準
對于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新建、改建排水系統按表3-1執行,現狀建成區域的雨水排放系統一般維持現狀,重點區域及低洼嚴重積水區域需通過專項研究確定改造方案。
表3-1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取值表
地下通道和
城區類型 中心城區 非中心城區 重要地區
下沉式廣場等
重現期 3~5 2~3 5~10 30~50
注:城市重要地區主要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主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應急通道和城市重要交通、市政基礎設施。
3.3.7 內澇防治標準
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用于進行城鎮內澇防治系統設計的暴雨重現9
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區的積水深度不超過一定的標準。地面積水設計標準包括居民住宅、工商業建筑的底層不進水和道路中一條車道的積水深度不超過15cm兩方面。
寧波市中心城的城市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50年,其他區域參照相關規范條例的規定。
3.3.8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非降雨時段,合流制管渠不得有污水直排水體。對于寧波市區截流倍數,建議排三江管道取1-2,排內河管道取3-4,但也需結合污水系統的接納能力及受納水體的保護要求綜合考慮確定。同時,對于溢流污染應結合場地條件選擇調蓄池或自然生態處理方式予以控制。
3.3.9 雨水利用水質標準
雨水利用水質標準根據實際用途確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規定。
3.3.10 雨水資源化利用
海綿城市建設應鼓勵開展雨水資源利用,區域規劃控制指標中雨水資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建筑與小區系統中,宜對屋面雨水進行收集回用,新建住宅、公建和改建公建項目的雨水資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5%,規劃用地面積2ha以上的新建公建應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綠地系統中,新建綠地項目的雨水資源利用率不宜低于10%,改建綠地項目的雨水資源利用率不宜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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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規劃指引
4.1 總體規劃控制目標與編制要點
4.1.1
保護水生態敏感區。應將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水生態敏感區納入城市規劃區中的非建設用地(禁建區、限建區)范圍,劃定城市藍線。
4.1.2
合理控制不透水面積。合理設定不同性質用地的綠地率、透水路面率等指標,防止土地大面積硬化。
4.1.3
合理控制地表徑流。根據地形和匯水分區特點,合理確定雨水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保護和修復自然徑流通道,延長匯流路徑,優先采用雨水花園、濕塘、雨水濕地等低影響開發設施控制徑流雨水。
4.1.4 明確低影響開發策略和重點建設區域。應根據城市的水文地質條件、用地性質、功能布局及近遠期發展目標,綜合經濟發展水平等其他因素提出城市低影響開發策略及重點建設區域,并明確重點建設區域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目標。
4.2 專項規劃編制要點
4.2.1 生態規劃
低影響開發強調“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生態理念,是生態城市建設的重要補充,生態城市規劃應包含低影響開發理念。具體要點如下:
1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城市水源地、河流、湖泊、濕地、森林等生態保護區,明確保護要求。
2 運用更為自然生態的綠色設施,實現城市徑流雨水的自然滲透、凈化、調蓄作用,維持開發建設前后的用地水文特征基本不變,保護城市生態功能,逐步完善可持續、健康的生態城市系統構建。
4.2.2
城市水系規劃
城市水系是城市徑流雨水自然排放的重要通道、受納體及調蓄空間,與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聯系緊密。具體規劃要點如下:
1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城市水域、岸線、濱水區,明確水系保11
護范圍,劃定水生態敏感區范圍并加強保護,確保開發建設后的水域面積應不小于開發前,已破壞的水系應逐步恢復。
2 城市水系規劃應盡量保護與強化其對徑流雨水的自然滲透、凈化與調蓄功能,優化城市河道(自然排放通道)、濕地(自然凈化區域)、湖泊(調蓄空間)布局與銜接,與城市總體規劃、排水防澇規劃同步協調,實現自然、有序排放與調蓄。
3 城市水系規劃應根據河湖水系匯水范圍,同步優化、調整藍線周邊綠地系統布局及空間規模,并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水系及周邊地塊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
4.2.3 綠地規劃
城市綠地是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重要場地及約束條件。在綠地系統規劃時需兼顧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考慮各種雨水設施的規劃,在滿足綠地生態、景觀、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對綠地自身及周邊硬化區域的徑流進行滲透、調蓄、凈化,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相銜接,規劃要點如下:
1 提出不同類型綠地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和指標。根據綠地的類型和特點,明確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低影響開發規劃建設目標、控制指標(如下沉式綠地率及其下沉深度等)和適用的低影響開發設施類型。
2 合理確定城市綠地系統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規模和布局。應統籌水生態敏感區、生態空間和綠地空間布局,落實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規模和布局,充分發揮綠地的滲透、調蓄和凈化功能。
3 城市綠地應與周邊匯水區域與排放系統有效銜接。在明確周邊匯水區域匯入水量,提出預處理、溢流銜接等保障措施的基礎上,通過平面布局、地形控制等多種方式,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有效銜接。
4 應符合園林植物種植及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要求。可通過合理設置綠地下沉深度和溢流口、局部換土或改良增強土壤滲透性能、選擇適宜鄉土植物和耐淹植物等方法,避免植物受到長時間浸泡而影響正常生長,影響景觀效果。
5 合理設置預處理設施。徑流污染較為嚴重的地區,可采用初期雨水棄流、沉淀、截污等預處理措施,在徑流雨水進入綠地前將部分污染物進行截流凈化。
6 充分利用多功能調蓄設施調蓄排放徑流雨水。有條件地區可因12
地制宜規劃布局占地面積較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如濕塘、雨水濕地等,通過多功能調蓄的方式,對較大重現期的降雨進行調蓄排放。
4.2.4 排水防澇規劃
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是城市內澇防治綜合體系的重要組成,應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同步規劃設計。城市排水系統規劃、排水防澇綜合規劃等相關排水規劃中,應結合當地條件確定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與建設內容,并滿足《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等相關要求,要點如下:
1 明確低影響開發徑流總量控制目標與指標。通過對排水系統總體評估、內澇風險評估等,明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徑流總量控制目標,并與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中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控制目標相銜接,將控制目標分解為單位面積控制容積等控制指標,通過建設項目的管控制度進行落實。
2 確定徑流污染控制目標及防治方式。應通過評估、分析徑流污染對城市水環境污染的貢獻率,根據城市水環境的要求,明確徑流污染控制方式并合理選擇低影響開發設施。
3 明確雨水資源化利用目標及方式。應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及雨水回用需求,確定雨水資源化利用的總量、用途、方式和設施。
4 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及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有效銜接。應最大限度地發揮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對徑流雨水的滲透、調蓄、凈化等作用,低影響開發設施的溢流應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或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銜接。
5 優化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豎向與平面布局。應利用城市綠地、廣場、道路等公共開放空間,在滿足各類用地主導功能的基礎上合理布局低影響開發設施,并銜接其他內澇防治設施的平面布局與豎向,共同組成內澇防治系統。
4.2.5 道路交通規劃
城市道路是徑流及其污染物產生的主要場所之一,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應落實低影響開發理念及控制目標,減少道路徑流及污染物外排量,規劃要點如下:
1 道路紅線內綠地及開放空間在滿足景觀效果和交通安全要求的基礎上,應充分考慮承接道路雨水匯入的功能,通過建設下沉式綠地、滲透鋪裝等低影響開發設施,提高道路徑流污染及總量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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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各等級道路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提高道路徑流污染及總量等控制能力。道路交通規劃應提出不同等級道路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指導低影響開發設施的落實。在滿足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基礎上,結合道路橫斷面和排水方向,充分考慮承接道路雨水匯入的功能,通過建設下沉式綠地、滲透鋪裝等低影響開發設施,提高道路徑流污染及總量等控制能力。
3 協調道路紅線內外用地空間布局與豎向。道路紅線內綠化帶不足,不能實現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要求時,可由政府主管部門協調道路紅線內外用地布局與豎向,綜合達到道路及周邊地塊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
4 道路交通規劃應規范體現低影響開發設施。涵蓋城市道路橫斷面、縱斷面設計的專項規劃,應在相應圖紙中表達低影響開發設施的基本選型及布局等內容,并合理確定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與城市道路設施的空間銜接關系。有條件的地區應編制專門的道路低影響開發設施規劃設計指引,明確各層級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和控制要點,以指導道路低影響開發相關規劃和設計。
4.2.6 城市防洪規劃
建設大面積分散的滲蓄低影響開發設施能夠有效的降低峰值流量并延緩徑流峰值時間,進而降低城市防洪壓力,并且可凈化徑流雨水,改善城市河道水質。具體規劃要點如下:
1 安全優先,“灰綠”結合,協調共治。在滿足城市防洪的優先條件下,宜采用“灰綠”結合設施(即分散式源頭控制低影響開發設施與傳統防洪堤、泵站等灰色基礎設施),提高洪水調蓄能力,降低洪水災害風險。
2 構建以儲為主,滲排結合的新型雨水系統。城市化形成大量硬化下墊面,造成了洪量增大,洪澇災害頻發。城市內可以建立以儲為主、滲排結合的新型雨水排放系統。在增加市綠地,提高城市下墊面透水性的前提下,利用城市綠地儲存部分暴雨徑流,雨水經過植被和土壤層的滲透、滯留等多重凈化后可作為城市再生水源,也可恢復地下水的補充來源,多余的雨水可通過市政管網向河流排放。新型雨水排放系統可以延緩徑流時間、削減洪峰流量,同時其環保的作用也不可忽視。
3 維持防洪設施生態水文特征。傳統城市水系治理中多采用水泥14
護堤襯底,破壞了水、土、生物間形成的物質和能量循環系統。應盡量采取天然堤岸以及蜿蜒河道方式,形成豐富多樣的生境組合,為多種水生植物和生物提供了適宜的生存環境,保證了河道的生態功能。
降低河道、水庫等防洪設施徑流污染。水質污染導致城市河流及其兩岸的生物多樣性下降,特別是一些對人類有益的或有潛在價值的物種消失。徑流污染是城市河道、水庫污染的重要來源,需通過生物滯留、初期雨水截污等低影響開發設施加強面源污染控制,嚴格控制城市水體污染城市河道的生態功能及城市景觀,保證城市河道的生態功能。
4.2.7 環境保護規劃
雨水徑流水質控制是保護城市水系水質重要措施,而我國目前環境保護規劃中還沒有對雨水徑流污染進行控制的具體要求,這將是對環境保護規劃的一個重要補充。城市水源地、濕地、森林、湖泊、河流等敏感區域應與生態功能保護區域相銜接,飲用水源地保護、水環境綜合治理、生態保護與建設等重點領域應體現低影響開發理念。
4.3 詳細規劃編制要點
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專業)規劃確定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與指標,因地制宜,落實涉及雨水滲、滯、蓄、凈、用、排等用途的低影響開發設施用地;并結合用地功能和布局,分解和明確各地塊單位面積控制容積、下沉式綠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路面率、綠色屋頂率等低影響開發主要控制指標,指導下層級規劃設計或地塊出讓與開發。
4.3.1 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協調相關專業,通過土地利用空間優化等方法,分解和細化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上層級規劃中提出的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及要求,規劃要點如下:
1 明確各地塊的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地塊的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可按城市建設類型(已建區、新建區、改造區)、不同排水分區或流域等分區制定。結合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約束性控制指標,提出各地塊的單位面積控制容積、下沉式綠地率及其下沉深度、透水路面率、綠色屋頂率等控制指標。有條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也可通過水文計算與模型模擬,優化并明確地塊的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
15
2 合理優化地表徑流路由。統籌協調開發場地內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布局和豎向,使地塊及道路徑流有組織地匯入周邊綠地系統和城市水系,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相銜接,充分發揮低影響開發設施的作用。
3 統籌落實和銜接各類低影響開發設施。根據各地塊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合理確定地塊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類型及其規模,做好不同地塊之間低影響開發設施之間的銜接,合理布局規劃區內占地面積較大的低影響開發設施。
4.3.2 修建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約束條件,落實具體的低影響開發設施的類型、布局、規模、建設時序、資金安排等,確保地塊開發實現低影響開發控制目標。要點如下:
1 多部門協調配合。綠地、建筑、排水、結構、道路等相關專業相互配合,采取有利于促進建筑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設計方案,落實具體低影響設施類型、布局、規模等。
2 細化、落實上位規劃確定的低影響開發控制指標。可通過水文、水力計算或模型模擬,明確建設項目的主要控制模式、比例及量值(下滲、儲存、調節及棄流排放),以指導地塊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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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計指引
5.1 一般規定
5.1.1 符合本導則適用范圍的建設項目應在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工程設計階段應開展海綿城市設施的分項設計。
海綿城市設施設計宜按以下五個部分編制:
1 項目分析;
2 海綿城市設施規模確定;
3 工程性設施設計;
4 工程量及投資概算(可并入工程量及總投資概算);
5 施工及維護說明。
5.1.2 工程性設施設計宜明確下列內容:
確定工程性海綿城市設施的整體布局。
1 設施的形式;
2 設施的地形、地質適用性;
3 設施的徑流水質要求及預處理設施;
4 設施采用在線型或離線型設計;
5 設施的組合形式;
6 設施的尺寸設計;
7 設施的構造及各構造設計;
8 各構造的材料要求;
9 設施的檢視及維護設施;
10 設施對景觀等其他專業的要求。
5.1.3 設計原則
海綿城市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 水敏感性地區保護優先;
2 尊重自然,順應自然,結合自然;
3 生態型設施優先;
4 高效、經濟、美觀;
5 源頭、小型、分散的設施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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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低成本、易維護的設施優先;
7 盡可能減小不透水面積;
8 使用低影響開發設施對不透水地面進行分割。
5.2 建筑與小區
5.2.1 一般規定
1 建筑與小區海綿性設計的主要目的是削減外排雨水峰值流量和徑流總量,減少雨水徑流污染,實現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海綿性設計內容應滿足相關規劃或規定的指標要求。
2 建筑與小區的低影響開發系統應結合建筑與小區的地形、地質情況、規劃指標、多年平均徑流總量控制率指標、相鄰市政設施、河湖水系和綠地廣場等要素統一規劃設計。
3 雨水設計標準應與市政規劃相協調。設有海綿性設施的建設用地,應設外排雨水設施,通過溢流排放系統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有效銜接,外排設施標準應不低于《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中的相關標準。
4 建設用地豎向設計應滿足雨水控制與利用的要求,新建小區應進行地面標高控制,防止區域外雨水流入,并引導雨水按規劃要求排出。
5 建筑屋面應采用對雨水無污染或污染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瀝青或瀝青油氈。有條件時宜采用綠化屋面,無條件設置綠色屋頂的建筑應采取措施將屋面雨水進行收集消納。
6 符合透水條件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及廣場庭院等應采用透水路面結構。
7 小區道路海綿性設計應優化道路橫坡坡向、路面與道路綠地的豎向關系,便于徑流雨水匯入綠地內海綿性設施。
8 小區道路、廣場及建筑物周邊綠地應采用下沉式做法,并應采取將雨水引至綠地的措施。
9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風井等出地面構筑物的敞口部位,應高于周邊道路中心標高300mm,并應采取防止被雨水淹沒的措施。
10 新建工程的附屬設施應和海綿工程相結合。景觀水體、草坪綠地和低洼地應具有雨水儲存或調節功能;人工湖景觀區域可建成集雨水調蓄、水體凈化和生態景觀為一體的多功能生態水體。
18
11 建筑與小區的徑流總量控制無法滿足要求,或項目有雨水回用要求時,應按照《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范》設置雨水回用系統。
5.2.2 設計流程
1 根據建筑與小區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對區域下墊面進行解析;
2 依據相關規劃或規定,明確本地塊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3 結合下墊面解析和控制指標,因地制宜,選用適宜的海綿性設施,并確定其建設規模和布局;
4 根據海綿性設施的內容和規模,復核海綿指標,并根據復核結果優化調整海綿工程內容。
5.2.3 技術措施
1 建筑與小區內海綿性工程措施應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功能性、景觀性、安全性。應采取保障公共安全的保護措施。
建筑與小區的海綿系統建設應采取入滲、滯蓄系統;收集回用系統;調節系統之一或其組合,可采用的海綿性設施主要有:
滲:包括透水路面、滲井、滲透管等;
滯: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綠色屋頂等;
蓄:雨水罐、景觀水體、雨水儲存模塊、雨水調蓄池等;
凈:雨水花園、一體式凈化設備、初期雨水棄流設施等;
用:澆灌回用、道路澆灑、景觀水體補給等;
排:植草溝、管渠等。
2 建筑與小區海綿性工程措施組合應符合以下關系:
1) 降落在屋面(普通屋面和綠色屋面)的雨水經過初期棄流,可進入高位花壇和雨水罐,并溢流進入下沉式綠地,雨水罐中雨水宜作為小區綠化用水。
2) 降落在道路、廣場等其他硬化地面的雨水,應利用透水路面、下沉式綠地、滲透管、雨水花園等設施對徑流進行凈化、消納,溢流雨水可就近排入雨水管道。在雨水口可設置截污掛籃、旋流沉砂等設施截留污染物。
3) 經處理后的雨水一部分可下滲或排入雨水管,進行間接利用,另一部分可進入景觀水體進行調蓄、儲存,經過濾消毒后集中配水,用于綠化灌溉、景觀水體補水和道路澆灑等。
19
3 建筑與小區宜優先采用雨水入滲、滯蓄系統,地下建筑頂面的透水路面及綠地宜增設滲透設施;具有大型屋面的建筑宜設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收集屋面雨水,回用于綠地澆灌、場地清洗等。
4 綠色屋頂適用于結構安全、符合防水條件的平屋頂和坡度不大于15度的坡面頂建筑,優先布置在多層建筑及面積較大的建筑裙樓。改造建筑與小區可根據建筑條件考慮采用綠色屋頂。
根據氣候特點、屋面形式、選擇適合當地種植的植物種類。不宜選擇根系穿刺性強的植物種類,不宜選擇速生喬木和灌木植物。屋頂綠化內的喬木應根據建筑荷載適當選用,應栽植于建筑柱體處,土壤深度不夠可選用箱栽喬木。
綠色屋頂宜設置雨水收集系統,水管、電纜線等設施應鋪設于防水層上,屋面周邊應有安全防護設施,灌溉宜采用滴灌、噴灌和滲灌設施。
5 屋面雨水宜采取雨落管斷接或設置集水井等方式將屋面雨水斷接并引入周邊綠地內小型、分散的海綿性設施,或通過植草溝、雨水管渠將雨水引入場地內的集中調蓄設施。
6 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回用系統均應設置棄流設施。初期徑流棄流量應按照下墊面實測收集雨水的SS、COD等污染物濃度確定,當無資料時,屋面棄流徑流厚度可采用2~3mm,地面棄流可采用3~5mm,市政路面取4~8mm。雨水可回用于建筑與小區生活雜用水、綠地澆灑、道路沖洗和景觀水體補給等。
7 建筑與小區內無大容量汽車通過的路面、停車場、步行及自行車道、休閑廣場、室外庭院應采用透水路面。
8 建筑與小區道路兩側及廣場宜采用植草溝等地表排水形式輸送、消納、滯留雨水徑流,減少小區內雨水管道的使用。若必須設置雨水管道,設施規模原則上應該按照《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中相應標準進行設計。
9 建筑與小區雨水口宜設在匯水面的最低處,頂面標高宜低于排水面10mm~20mm,并應高于周邊綠地種植面40~50mm;雨水口應設截污掛籃、環保雨水口等措施。
10 區塊內雨水排出口末端應設置物理截污設施,截污設施可采用截污格柵等。條件允許時,雨水排出口宜采取雨水塘、雨水濕地、生物浮島等生態存儲凈化設施。
11 建筑與小區內綠地宜采用滯留雨水的下沉式綠地:
20
下沉式綠地應低于周邊鋪砌地面或道路,下沉深度宜為
100mm~200mm;周邊雨水宜分散進入下沉式綠地,當集中進入時應在入口處設置緩沖;當采用綠地入滲時可設置入滲池、入滲井等入滲設施增加入滲能力;下沉式綠地內一般應設置溢流口(如雨水口),保證暴雨時徑流的溢流排放。
12 小區道路兩側、廣場以及停車場周邊的綠地宜設置植草溝,植草溝與其他措施聯合運行,可在完成輸送功能的同時滿足雨水收集及凈化處理要求。
植草溝斷面形式宜采用拋物線型、三角形或梯形;植草溝頂寬不宜大于1500mm,深度宜為50mm?250mm,最大邊坡宜為3:1,縱向坡度不應大于4%,溝長不宜小于30m。
13 在小區內建筑、道路及停車場的周邊綠地宜設置生物滯留設施,對于徑流污染嚴重、設施底部滲透面距離季節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巖石層小于lm及距離建筑物基礎小于3m(水平距離)的區域,可采用底部防滲的復雜型生物滯留設施。
生物滯留設施的蓄水層深度應根據植物的耐淹性能和土壤滲透性能確定,一般為200-300mm,并設100mm的超高,局部區域超高可進行適當調整,但需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14 建筑與小區應根據條件設置雨水調蓄設施,在雨水管渠沿線附近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觀水體,可作為雨水徑流高峰流量調蓄設施,當天然條件不滿足,可建造雨水調蓄設施。
雨水調蓄池可采用室外地埋式塑料模塊蓄水池、蓄水砌塊水池、混凝土水池等。塑料模塊組合水池作為雨水儲存設施時,應考慮周邊荷載的影響,其豎向荷載能力及側向荷載能力應大于上層鋪裝和道路荷載及施工要求,考慮模塊使用期限的安全系數應大于2.0。塑料模塊水池內應具有良好的水流流動性,水池內的流通直徑應不小于50mm,塑料模塊外圍應包有土工布層。
有景觀水體的小區,景觀水體宜具備雨水調蓄功能,水體應低于周邊道路及廣場,同時配備將匯水區內雨水引入水體的設施,景觀水體的規模應根據降水規律、水面蒸發量、徑流控制率、雨水回用量等,通過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確定。景觀水體四周種植耐濕植物,雨水徑流進入水體前須經過凈化處理。水體調蓄水量可用作小區綠地灌溉用水、道路澆灑用水及中央空調冷卻水等。
15 雨水入滲設施宜根據匯水面積、地形、土壤地質條件等因素選21
用透水路面、洼地、滲渠、滲溝、滲井、滲排一體化等設施或組合。綠地內表層土壤入滲能力不足時,可增設人工滲透設施。雨水入滲系統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采用土壤入滲時,土壤滲透系數宜大于10-6m/s,且地下水位距滲透面高差大于1.0m;
2) 地下建筑頂面覆土層厚度不大于600mm,且設有排水片層或滲排水管時,可計為透水路面;
3) 除地面入滲外,雨水入滲設施距建筑物基礎不宜小于3m;
16 對產生污染物及有毒害物的工業建筑綠地中不宜設置雨水入滲系統,宜設置雨水截流設施,防止污染水體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17 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的匯水面選擇應遵循下列原則:
1) 盡量選擇污染較輕的屋面、廣場、硬化地面、人行道、綠化屋面等匯流面,對雨水進行收集。
2) 廁所、垃圾堆、工業污染地等污染場所雨水不應收集回用。
3) 當不同匯流面的雨水徑流水質差異較大時,應分別收集與存儲。
18 雨水收集回用系統應設置水質凈化設施,凈化設施應根據出水水質要求,并經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雨水回用用途應根據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時段及水質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宜“低質低用”或按下列次序選擇
1) 景觀用水;
2) 綠化用水;
3) 循環冷卻用水;
4) 路面、地面沖洗用水;
5) 沖洗汽車用水;
6) 其他。
5.2.4 安全要求
1 建筑與小區的海綿性設施建設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不應對人身安全、建筑安全、地質安全、地下水水質、環境衛生等造成不利影響。
2 雨水入滲系統不得對建筑基礎、道路路基等的安全性構成影響。下列場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滲系統:
1) 入滲可能導致陡坡坍塌、滑坡災害的危險場所;
22
2) 對居住環境以及自然環境構成危害的場所;
3) 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和高含鹽等特殊土壤地質場所。
3 有雨水入滲系統的區域,應適當加強建筑墻體、地下室頂板等的防滲措施。
4 建筑與小區內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等附近應有相應的警示標識。
5 建筑與小區的景觀水體、調蓄池等水體深度應滿足有關規范要求,一般不應大于0.5m,當水體深度大于0.5m時必須設置防護措施。
6 海綿性設施所選植被的根系不得對防水層、基礎構造層的安全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
7 地面易累積污染物的化工廠、制藥廠、金屬冶煉加工廠、醫院、油氣庫等特殊污染源地區,應采取以滯蓄、凈化為主的設施,防止雨水污染地下水。
8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管道相連接。雨水回用系統應采取防止誤飲用措施。雨水供水管外壁應按設計規定涂色或標識。當設有取水口時,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并有明顯的“雨水”標識。
5.3 城市道路
5.3.1 一般規定
1 城市道路海綿性設計內容包括道路高程設計、綠化帶設計、道路橫斷面設計、海綿性設施與常規排水系統銜接設計。
2 城市道路應在滿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達到相關規劃提出的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在海綿性設施的建設路段,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設計重現期、徑流系數等設計參數應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中的相關標準執行。
3 城市道路海綿性設施的選擇應以因地制宜、經濟有效、方便易行為原則,在滿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達到相關規劃提出的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4 城市道路徑流雨水應通過有組織的匯流與轉輸,經截污等預處理后引入道路紅線內、外綠地內,并通過設置在綠地內的雨水滲透、儲存、調節等為主要功能的海綿性設施進行處理。
5 當城市道路(車行道)徑流雨水排入道路紅線內、外綠地時,23
在海綿性設施前端,應設置沉淀池(井)、棄流井(管)等設施,對進入綠地內的初期雨水進行預處理或棄流,以減緩初期雨水對綠地環境及海綿性設施的影響。
6 在滿足同等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道路橫斷面設計應充分考慮海綿性設施建設需求,優先選用含綠化帶的橫斷面形式。道路橫斷面設計應優化道路橫坡坡向、坡度,充分考慮路面與道路綠化帶及周邊綠地的豎向關系,便于雨水徑流匯入。
7 道路海綿性設施應通過溢流排放系統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相銜接,保證上下游排水系統的順暢。規劃為超標雨水徑流行泄通道的城市道路,其斷面及豎向設計應滿足相應的設計要求,并與區域整體內澇防治系統相銜接。
8 易積水路段可利用道路周邊洼地與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間建設調蓄設施,雨水調蓄設施應與市政工程管線設計相協調。
9 城市道路穿越水源保護區或其他對水質要求較高的水域時,宜結合道路豎向及斷面形式,布置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或對雨水徑流污染具有較強凈化功能的海綿性設施。
10 現狀道路改造時,應對人行道、綠化帶進行海綿性改造。條件允許時,宜對現狀道路橫斷面進行優化設計。
5.3.2 城市道路海綿性設計應遵循以下流程:
1 工程場地現狀及項目設計條件分析;
2 確定項目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3 海綿性方案設計;技術選擇與設施平面布置;
4 匯水區雨水分析;水文、水力計算、土壤分析;
5 項目海綿性設施規模確定;
6 城市道路標準橫斷面豎向設計,綠地內豎向設計;
7 項目方案比選、技術經濟分析。
5.3.3 技術措施
1 城市道路海綿性設施的選用,應根據項目總體布置、水文地質等特點進行,可參照選用如下:
1) 滲透設施:透水路面;下沉式綠地;簡易型、復雜型生物滯留設施;滲井等。
2) 儲存設施:雨水濕地;濕塘等。
3) 調節設施:調節塘;調節池等。
4) 轉輸設施:植草溝(干式、濕式、轉輸型)等。
24
5) 截污凈化設施: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池、井)等。
2 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車行道可采用透水瀝青混凝土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可采用透水鋪裝路面,透水路面設計應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3 當城市道路車行道部分采用透水路面結構時,其礫石排水層應設滲排(管)設施,并接入排水系統。
4 道路紅線內的中央分隔帶或機非分隔帶宜建設為下沉式綠地、植草溝和生物滯留設施; 道路周邊綠地宜建設植草溝、生物滯留設施、雨水塘和人工濕地;行道樹樹池宜設計為生態樹池,人行道部分雨水可引入樹池內。
5 道路范圍內中央分隔帶或機非分隔帶應適當做成下沉式。坡度較大的路段,應采用梯田式綠化帶。面積、寬度較大的綠化帶、交通島、渠化島等區域可依據實際情況采用雨水濕地、雨水花園、濕塘、調節塘、調節池等設施。
6 城市道路綠化帶內海綿性設施(如下沉式綠地、雨水濕地、雨水花園、濕塘、植草溝),應采取必要的側向防滲措施,防止雨水徑流下滲對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強度和穩定性造成破壞。對于底部不適宜下滲的路段,還應采取底部防滲措施。
7 采用滲管(渠)時應采用透水土工布外包處理,防止管渠堵塞。
8 大型立交綠地內宜采用下沉式綠地、雨水濕地、雨水花園、濕塘、調節塘、植草溝等設施。立交路段內的雨水應優先引導排至綠地內。
9 城市高架路下應根據建設條件和水質監測情況設置雨水棄流、調蓄、利用設施,如雨水桶、滯蓄池等。
10 下穿立交區的排水形式應采用泵站排水與調蓄相結合的方式,雨水調蓄設施宜結合雨水泵站的前池進行建設。
11 海綿性設施內植物宜根據綠地豎向布置、水分條件、徑流雨水水質等進行選擇,宜選擇耐淹、耐污、耐旱等能力較強的本土植物。
12 設計道路宜采用孔口路牙、格柵路牙或其他形式,確保道路雨水徑流能夠順利流入道路紅線內綠化帶,人行道雨水通過表面徑流、透水路面排至下沉式綠地、滲管(渠)等。
路緣石開口的設計要點如下:
1) 路緣石的開口形式可以為垂直開口或者45度倒角開口。
25
2) 路緣石開口的底部應該朝向海綿性設施,確保雨水能夠順流進入。
3) 路緣石開口入口處應設置消能設施,以防止侵蝕。
4) 對于需要跨越步行通道的路緣石開口,應采取加蓋等防護措施。
13 管道集中入流方式進入海綿性設施的,入口處應采取散流和消能措施,具體的方式包括:前池溢流、卵石或者碎石、圍堰、彎頭消能;
14 雨水口宜設于綠化帶內,雨水口高程宜高于綠地而低于路面;雨水口宜采用環保型雨水口,雨水口內宜設截污掛籃;
15 雨水排出口處應設置物理截污設施,可采用截污格柵、初期棄流、旋流沉砂等設施。周圍場地條件充足的雨水排出口宜采取雨水塘、雨水濕地、生物浮島等措施,經上述設施滯留凈化后再排入受納水體。
16 路面雨水宜首先匯入道路紅線內綠化帶,當紅線內綠地空間不足時,可由政府主管部門協調,將道路雨水引入道路紅線外城市綠地內的海綿性設施進行處理。當紅線內綠地空間充足時,也可利用紅線內海綿性設施處理道路紅線外空間的雨水徑流。
17 市政道路沿線可因地制宜建設雨水調蓄設施。天然河道、湖泊等自然水體應成為雨水調蓄設施的首選;也可在道路沿線適宜位置建設雨水調蓄池。土地條件許可時,道路沿線可建設雨水濕地滯洪區,道路雨水可引入其中處理、儲存。雨水濕地滯洪區應兼有雨水處理、調蓄、儲存的功能。
18 道路雨水收集處理后優先用于道路周邊綠化澆灌及路面沖洗。
5.4 城市綠地及廣場
5.4.1 一般規定
1 城市綠地及廣場應在滿足自身功能條件下(如吸熱、吸塵、降噪等生態功能,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等功能),充分利用大面積的綠地與景觀水體,設置雨水滲滯、調蓄、凈化為主要功能的海綿性設施,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雨水徑流,達到相關規劃提出的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2 規劃承擔城市排水防澇功能的城市綠地與廣場,其總體布局、規模、豎向設計應與城市內澇防治系統相銜接。條件允許時,城市廣26
場可設計為下沉式廣場,作為超標降雨的調蓄空間。在符合景觀要求和微地形設計的基礎上,城市綠地宜做成下沉式,以消減峰值流量,延緩峰值時間,凈化雨水徑流。
3 城市綠地中的景觀水體、草坪綠地和低洼地的建設宜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相銜接,設計為集雨水調蓄、凈化和生態景觀為一體的多功能生態設施。
4 城市綠地及廣場應通過雨水濕地、濕塘等集中調蓄設施,消納自身及周邊區域的徑流雨水,構建多功能調蓄水體/濕地公園,并通過調蓄設施的溢流排放系統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和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系統相銜接。
5 城市綠地與廣場內濕塘、雨水濕地等雨水調蓄設施應采取水質控制措施,利用雨水濕地、生態堤岸等設施提高水體的自凈能力。
6 在場地條件允許的地塊,可將綠地周邊道路和地塊的雨水徑流引入綠地進行處理和調蓄,其匯水區范圍應結合綠地的面積、場地豎向和周邊的河流水系等要素進行劃定。周邊區域雨水徑流進入城市綠地內的生物滯留設施、雨水濕地前,應利用沉淀池、前置塘、植草溝和植被過濾帶等設施對雨水徑流進行預處理。
7 城市廣場和地面公共停車場的硬化地面應優先選用透水路面,并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對經過分隔綠帶和透水路面等海綿性設施過濾、凈化后的雨水進行收集。綠地與廣場建成后必須優先采用收集凈化后的雨水或就地取用河水作為澆灌、路面沖洗用水及景觀補充用水,嚴格限制使用自來水。
8 海綿性設施內植物宜根據設施水分條件、徑流雨水水質等進行選擇,宜選擇耐淹、耐污、耐旱等能力較強的鄉土植物。
9 濕塘、雨水濕地、景觀湖和下沉式廣場等調蓄設施應建設預警標識和預警系統,保障暴雨期間人員的安全撤離,避免事故的發生。
5.4.2 設計流程
1 依據規劃明確項目的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2 對用地范圍內的現狀和規劃下墊面進行解析;
3 根據控制指標和下墊面解析結果,確定城市綠地內海綿性措施的規模和雨水利用總量。
4 結合上述分析,因地制宜,選用適宜的海綿性設施,確定其建設形式和布局;
5 根據海綿性設施的內容和規模,復核海綿指標。
27
5.4.3 技術措施
1 應在滿足相關設計規范及自身功能條件下,選擇適宜于城市綠地的海綿性設施,針對城市綠地及廣場的綠地、景觀水體、低洼地、硬化地面、內部道路等各方面設計,可以采取的主要設施包括:透水路面、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井(管)、生態駁岸、蓄水池、植草溝等。
2 透水路面
1) 城市綠地內的硬化地面應采用透水路面入滲,根據土基透水性可采用半透水和全透水路面結構。
2) 城市綠地中的輕型荷載園路、廣場用地和停車場等可采用透水路面,人行步道必須采用透水路面。
3) 非透水路面周邊應設有收水系統或滲井。
3 下沉式綠地
下沉式綠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選用耐淹、耐污、耐旱的植物品種。
2) 下沉深度應根據土壤滲透性能確定,一般為100-200mm。
3) 綠地內應設置溢流口,保證暴雨時徑流的溢流排放。
4) 與硬化地面銜接區域應設有緩坡處理。
5) 與非透水路面之間應做防水處理。
防護綠地應根據江河、湖泊、道路、高壓走廊等不同防護用地類別,確定是否采用下沉式綠地。改造項目應根據防護類型、現有植物品種等因素確定具體下沉深度。廣場用地宜選用下沉式綠地,但需與硬化地面及溢流設施相結合。
4 生物滯留設施
1) 按應用位置的不同,生物滯留設施又可稱為雨水花園、高位花壇、生物滯留帶和生態樹池等。
2) 生物滯留設施的蓄水深度應根據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滲透性能確定,一般為200-300mm,并應設100mm的超高。
3) 生物滯留設施內應設有溢流設施,可采用溢流豎管,蓋箅、溢流井和滲井等。溢流設施頂部一般應低于匯水面100mm。
4) 公園綠地內生物滯留設施應根據地形、匯水面積確定規模和形式。生態樹池的超高高度可做適當調整,但需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防護綠地內的生物滯留設施應根據防護類型合理選用。
28
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內的生物滯留設施設置,應在符合相關設計規范的前提下謹慎選用。
廣場用地的生物滯留設施規模應根據匯水面積確定,對于含道路匯水區域的生物滯留設施應選用植草溝、沉淀池等對徑流雨水進行預處理。污染嚴重區域應設置初雨棄流設施,棄流量根據下墊面旱季污染物狀況確定。
5 水體
城市綠地中的水體應具有雨水調蓄和水質凈化功能。公園內的水體可根據需要適當收納周邊地塊的地表雨水,但收納車行道區域的雨水需進行預處理,對于污染嚴重的區域必須設有初期雨水棄流設施。
水體周邊應根據水流方向、速度和沖刷強度,合理設置生態駁岸。
水體周邊植物應結合區域污染源種類,選擇具有特定凈化功能的植物。
6 蓄水池
無地表調蓄水體且徑流污染較小的城市綠地,可設置蓄水池。根據區域降雨、地表徑流系數、地形條件、周邊雨水排放系統等因素,確定調蓄池的容積。蓄水池應設有凈化設施。
7 植草溝
沿硬化地面布置的植草溝深度應控制在200~500mm,寬度不大于1000mm。
匯水型植草溝深度控制在200~500mm,寬度不小于1500mm。
8 植被緩沖帶
植被緩沖帶適用于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臨水區域。
公園綠地內臨水區域綠地與水面高差較小,植被緩沖帶宜采用低坡綠地的形式,以減緩地表徑流。
防護綠地內臨水區綠地與水面高差較大,植被緩沖帶宜采用多坡綠地的形式,以減緩地表徑流。
9 綠色屋頂
根據整體景觀風格和建筑構造確定是否建設綠色屋頂。
5.5 城市水系
5.5.1 一般規定
1 城市水系海綿性設計對象包括城市江河、湖泊。
2 根據藍線規劃,保護現狀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城29
市自然水體。對于硬質護岸和河床的河道,在滿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應結合城市用地布局,進行生態修復和恢復。
3根據城市水系的功能定位、水環境功能區劃、岸線及濱水區利用情況,充分利用濱河綠帶、護岸、景觀水體對雨水進行調蓄、凈化和安全排放,達到相關規劃提出的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
4 城市水系海綿性設計內容包括水域形態保護與控制、河湖調蓄控制、生態岸線、排口設置以及與上游城市雨水管道系統和下游水系的銜接關系。雨污分流地區的湖泊應承擔雨水調蓄功能,雨污合流地區的湖泊不宜承擔管網設計標準內調蓄功能,但可作為超標雨水排放的調蓄空間。
5 濱水道路與綠帶,在滿足安全的前提下,可通過合理的豎向設計,使得城市雨水地表徑流的方式排入河道。河道護岸宜優先采用生態駁岸,設置濱水植被緩沖帶;結合濱水公共綠地宜設置生物滯留設施等具有凈化功能的海綿性設施。
6 城市水系海綿性設計應滿足《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GB/T
50805)中的相關要求。
7 濱水的調蓄空間應建設預警標識和預警系統,保障暴雨期間的人員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5.5.2 城市水系海綿性設計應遵循以下流程:
1 資料收集。收集水文條件、水質等級、水系連通狀況、水系利用狀況、岸線與濱水帶狀況等資料;
2 流域分析。在流域洪水風險分析、水量平衡分析、納污能力污染分析的基礎上,重點進行城市水系海綿性分析;
3 總體布局。確定平面總體布局,重點分析水域與綠化、道路、廣場、建筑物等其它配套要素的豎向關系;
4 工程規模。根據調蓄、排水、生態、景觀、航道、雨水利用等功能需求,確定工程規模,重點論證調蓄量、生態流速、污染削減量等;
5 方案設計及選擇。進行岸線設計、排口設計、水質凈化設計、以及濱水帶的綠化景觀、臨水建筑物等的設計,并在設計過程中應優先選用具有生態性、海綿性的措施。
6 指標核算及方案調整。對方案設計進行海綿性指標核算,對于不滿足要求的,應進行方案調整。
30
5.5.3 技術措施
1 濱水帶
濱水帶綠地空間宜選擇濕塘、雨水濕地、植被緩沖帶等措施進行雨水調蓄、消減徑流及控制污染負荷;
濱水帶步行道與慢行道應采用透水路面;濱水帶內的建筑物應符合綠色建筑要求;
2 駁岸
江河、湖泊的岸線平面曲線應具有自然性與生態性;
城市江河宜選用安全性和穩定性高的護岸形式,如植生型砌石護岸、植生型混凝土砌塊護岸等;對于流速較緩的河段可選用自然駁岸;
城市湖泊設計流速小于3m/s,岸坡高度小于3m的岸坡,應采用生態型護岸形式或天然材料護岸形式,如三維植被網植草護坡、土工織物草坡護坡、石籠護岸、木樁護岸、亂石緩坡護岸、水生態植物護岸等。
3 排口
城市水系禁止新增污水排口,新增雨水排口應建設面源控制措施,并進行水質監測,不超過受納水體水質管理目標。
城市水系排口應采用生態排口,包括一體式生態排口、漫流生態排口等。湖泊現有合流、混流排口整治設計中,應結合匯水范圍內的源頭海綿性改造措施,設置初期雨水調蓄池、截污管涵等工程措施進行末端污染控制。
4 水體
規劃新建的水體或擴大現有水域面積,應核實區域海綿城市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并根據目標進行水體形態控制、平面設計、容積設計、水位控制及水質控制。
對于城市水體水質功能要求較高、排澇高風險區,可利用現有水域設計自然水體緩沖區,緩沖區可分為濕塘、前置塘、濕地、緩沖塘、滲透塘等。根據區域排水量、污染控制目標,確定緩沖區的面積、容積;根據上游排口標高、下游水體水位明確緩沖區水域豎向標高;
自然水體緩沖區應設置水質污染風險防范措施,以防止發生上游污染事件后對主水域的水質破壞。
31
6 評估指引
6.1 一般規定
6.1.1 海綿城市建設評估包括現狀評估、項目實施前評估(預評估)、項目實施后評估(后評估)。
6.1.2 評估指標應結合住建部印發的《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指標(試行)》,根據當地突出問題確定,除技術評估分析外,有條件的可結合建設和維護費用進行投資效益分析。
6.1.3 評估工作應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評估報告,特別重大的項目應組織專家評審。
6.2 現狀評估
6.2.1 現狀評估一般用于海綿城市規劃指標體系選取及建設用地適宜性分析,是海綿城市規劃設計的基礎依據。
6.2.2 現狀評估主要包括城市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及水安全現狀評估,評估因子主要為城市基本特征要素,包括降雨、土壤、地下水、下墊面、排水系統、城市開發強度等。
6.2.3 水生態現狀評估主要通過現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進行分析,可采用模型法、實測法及公式法,有條件的地區應采用模型法或實測法。
6.2.4 水環境現狀評估主要為根據水體外源污染現狀,計算水污染負荷現狀,并提出當地主要污染物指標,可采用模型法或公式法。
6.2.5 水資源現狀評估主要用于計算可利用水資源現狀、現狀污水再生利用率、現狀雨水資源化利用率、現狀供水管網漏損率等,可采用統計法、公式法,評估現狀水資源是否可滿足城市供水需求。
6.2.6 水安全現狀評估主要為內澇風險評估,可采用歷史災情評估法、指標體系評估法或情景模擬評估法,一般采用情景模擬評估法。情景模擬評估法是借助于模擬軟件,建立地形模型、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地面特征模型,模擬內澇在發生的情景的動態內澇風險評估方法,具體參考浙江省《城鎮防澇規劃標準》(DB33/1109)。
32
6.2.7 基于現狀評估結果,總結城市突出問題,提出海綿城市規劃指標體系選取建議,科學評價海綿建設用地的適宜性,并根據“滲”、“滯”、“蓄”、“凈”、“用”、“排”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用地的不同功能。
6.3 項目實施前評估
6.3.1 實施前評估一般用于在實施前控制設計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經濟性。
6.3.2 實施前評估主要包括海綿城市指標體系可達性評估及經濟性評估。
6.3.3 海綿城市指標體系可達性評估主要包括水生態指標可達性評估、水環境指標可達性評估、水安全指標可達性評估及水資源指標可達性評估等,并提出調整意見及建議。
6.3.4 水生態指標可達性評估主要是為進行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可達性分析,可采用模型法和公式法,有條件地區的宜采用模型法。公式法為采用住房城鄉建設部《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容積法進行核算;模型法為采用模型軟件,通過輸入當地多年連續的降雨資料、蒸發量數據、設計地塊土壤滲透系數及設計方案中相關人工強化的入滲、滯留、調蓄和收集回用的LID設施參數進行模擬核算。
6.3.5 水安全、水資源、水環境三方面的指標可達性評估方法與其現狀評估法類同。
6.3.6 經濟性評估主要包括設計方案的工程量投資規模合理性分析,投資效益比分析,及與當地財政以及投融資情況的匹配性分析,并提出調整意見及建議。
6.4 項目實施后評估
6.4.1 實施后評估一般用于海綿城市規劃設計項目建成后,對其實施效果的評價。
6.4.2 實施后評估主要包括實施效果評估及實施效益評估。
33
6.4.3 實施效果評估主要包括水生態修復效果評估、水環境整治效果評估、水安全保障效果評估及水資源利用效果評估等。若評價結果未達到已建成項目的規劃控制指標,需提出效果提升方案,并為今后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項目提供借鑒經驗。
6.4.4 水生態修復效果評估主要為進行年徑流總量控制效果評價,可采用實時監測法和現場調研法,有條件地區宜構建城市雨量、水量及水質一體化監測體系,采用實時監測法開展評估工作。通過實測數據或現場調研數據的分析,測算出通過自然和人工強化的入滲、滯留、調蓄和收集回用徑流量等,區塊內累計全年得到控制(不排入場地外)的雨水量占全年總降雨量的比例,其值與項目規劃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進行比較,即可做出評價
6.4.5 水環境整治效果評估、水資源利用效果評估和水安全保障效果評估與其對應的現狀評估法類同。
6.4.6 實施效益評估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前后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及社會效益評估。
6.4.7 經濟效益評估可分析海綿城市建設前后的易澇點數量、供水管網漏損率、污水再生利用率、雨水資源化利用率、住宅及商業地價等,用以分析其帶來的具體經濟效益。
6.4.8 生態效益評估可分析海綿城市建設前后的水環境質量、綠地率、景觀度等。
6.4.9 社會效益評估可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網絡電話回訪等方式調查周邊居民、游客海綿城市建設前后的舒適度提升感受等。
34
7典型設施
7.1技術類型分類與選型
各類用地中海綿性設施的選用應根據不同類型用地的功能、用地構成、土地利用布局、水文地質等特點進行選擇,可參照下表選用。
表7-1各類用地中海綿性設施選用一覽表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截污凈化技術
轉輸
技術
調節
技術
儲存
技術
滲透
技術
技術
類型
單項設施
透水磚鋪裝
透水水泥混凝土
透水瀝青混凝土
綠色屋頂
下沉式綠地
簡易型生物滯留設施復雜型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
滲井
濕塘
雨水濕地
蓄水池
雨水罐
調節塘
調節池
轉輸型植草溝
干式植草溝
濕式植草溝
滲管/渠
植被緩沖帶
初期雨水棄流設施
人工土壤滲濾
35建筑與
小區
用地性質
城市 綠地與 城市
道路 廣場 水系
—可選用; 注:
— 宜選用;
—不宜選用。
7.2透水路面
7.2.1 透水路面按照面層材料可分為透水鋪裝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和透水瀝青混凝土路面;嵌草磚、園林鋪裝中的鵝卵石、碎石鋪裝等也屬于透水鋪裝路面。
圖7-1 透水路面
7.2.2 透水鋪裝路面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主要適用于廣場、停車場、人行道以及車流量和荷載較小的道路,如建筑與小區道路、市政道路的非機動車道等。透水瀝青混凝土路面還可適用于輕型荷載的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
7.2.3 透水面層滲透系數應大于1×10-4m/s,可采用透水磚、透水混凝土、草坪磚等,當采用可種植植物的面層時,宜在下面墊層中混合一定比例的營養土。透水磚的有效孔隙率應不小于8%,透水混凝土的有效孔隙率應不小于10%。
7.2.4 透水找平層宜采用細石透水混凝土、干砂、碎石或石肩等,滲透系數及有效孔隙率應不小于面層,厚度宜為20~50mm。
7.2.5 透水墊層厚度應根據蓄存水量要求及蓄存雨水排空時間確定,透水墊層厚度不宜小于150mm,孔隙率不應小于30%。
7.2.6 透水路面坡度不宜大于2.0%。當透水路面坡度大于2.0%時,沿36
長度方向應設置隔斷層,隔斷層頂端宜設置在透水面層下2~3cm,隔斷層可采用PVC防滲膜或者混凝土或者管徑大于16mm的HDPE管。
7.2.7 道路雨水徑流進入透水路面前,應利用小型沉淀池、前置塘等進行預處理,防止雨水徑流對透水路面造成堵塞。
7.2.8 透水路面結構應便于施工,利于養護并減少對周邊環境及生態的影響,應滿足《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CJJ/T135、《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程》CJJ/T190、《透水磚路面技術規程》CJJ/T188的相關規定。
7.3生態濾水帶
7.3.1 一般規定
1 生態濾水帶由儲水層、濾料層、過渡層和排水層四部分組成。生態濾水帶側面及底部滿鋪防滲土工布。
圖 7-2 生態濾水帶構造圖
2 生態濾水帶設計時應考慮排入生態濾水帶雨水對濾料層的沖刷,防止濾料層被破壞,縮短處理雨水的壽命。
3 生態濾水帶的邊壁可有多種選擇。其邊壁可以是采用斜坡,也可采用直邊壁。斜坡最大坡度選用1:3,如采用斜坡,應考慮砂粘土邊坡的穩定。
4 生態濾水帶每隔一定間距應設置集水井,及時排出排水層中過濾后的雨水和儲水層中的溢流雨水。井口至少低于儲水層頂面10cm,37
保證有適當的水頭差方便暴雨時期積水溢流進井內。
圖7-3生態濾水帶排水流程圖
7.3.2 濾料層設計
1 濾料層必須應能保持植物的生長和提供設計所需的滲透率,濾料選用的材料需要在滲透能力、過濾凈化效果以及適合植物生長方面作出平衡考慮,因此宜采用砂粘土。砂粘土中的土壤、砂土或粘土的比例由實驗確定。
2 一般來說濾料層越厚,其除污能力越高,但需考慮到當地的地形和雨水管道系統的限制。濾料層厚宜≥500mm。
3 濾料層滲透系數應控制在50至200mm/h之間。
4 濾料層土壤應含有5%至10%的有機成分。
5 濾料層土壤混合物的PH值在鋪入濾水帶前應調整到6至7.5之間。
6 濾料層土壤混合物的鹽分應小于0.63dS/m。
7.3.3 過渡層設計
1 過渡層是介于細沙濾料層和礫石排水層之間的砂層,其作用是防止滲流出口處土體由于滲透變形或流失而引起的破壞,及防止細砂和淤泥進入排水層。
2 過渡層厚度宜取10cm。
3 過渡層的砂石粒徑應沿滲流方向逐漸加大,級配應滿足被保護濾料的穩定性,且過渡層的顆粒級配曲線應大致與被保護濾料顆粒級38
配曲線平行,過渡層還應具有良好的排水過濾能力。
7.3.4 排水層設計
1 排水層由直徑介于2mm與10mm之間大小均勻的礫石組成。
2 排水層厚度應至少能包圍該層內的透水管。透水管應設置足夠的坡度保證暴雨期間排水的順暢。
7.3.5 儲水層設計
1 儲水層在濾料層表面以上,其可以提供蓄水能力以增加被過濾水的容量,并把粗顆粒截留在表面。
2 儲水層深度越大,能處理水的容量也越大,但應考慮地形和周邊小區地面標高的限制。儲水層深度不宜小于20cm。
7.3.6 生態濾水帶的植物選擇
1 濾料層上生長的植物可提高生態濾水帶的功能。植物不僅能防止濾料層的流失,而且植物生長時連續性的分裂土壤能防止系統被阻塞。此外植物根系上生長的生物膜可吸附污染物。通常來講,植物越密過濾效果越好。
2 濾料層上所種植被應具有防止濾料層介質的侵蝕和松散土壤以防止濾料堵塞的能力,且能經受旱期和雨季,并應能提供廣泛、均勻分布的根系組織。
3 濾料層上植物選擇種類可以是地被植物、草本植物、灌木和喬木,但占主導地位的植物應為地被植物及草本植物。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濾料層上主導植物的具體要求:具有廣泛的根系組織,擴散而不是叢生的生長方式;垂直向上生長且成熟后的高度應高出儲水層頂部;能承受沙質土壤,承受較長的干旱期和偶爾的浸泡;具有稠密的線狀葉子;具有抗霜性。
2) 濾料層上非主導植物的具體要求:臨近地面具有稀疏的葉子使地被植物能在其樹枝下良好生長;四季常綠品種,有周期性落葉的樹木落葉需要及時清除;應能經受旱期和雨季。
4 采用合理的方式保證苗木移植到生態濾水帶后的成活率。
7.3.7 透水管開孔率
透水管開孔率要求為3%~5%。
39
7.4 植草溝
7.4.1 植草溝類型
植草溝一般分為草渠、干草溝、濕草溝和滲透草溝四類。草渠只用作傳輸設施;干草溝的種植土層滲透性相對較好,底部埋有滲排管;濕草溝作用與線性淺濕地相似,種植濕地植物,具有較好的污染物去除效果;滲透草溝可大量傳輸和入滲徑流,占地面積較大,通常設置在市郊公路旁邊。
圖7-4 植草溝
7.4.2 適用條件
植草溝適用于建筑與小區內道路、廣場、停車場等不透水地面的周邊,城市道路及城市綠地等區域,也可作為生物滯留設施、濕塘等海綿性設施的預處理設施。植草溝也可與雨水管渠聯合應用,在場地豎向允許且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也可代替雨水管渠。
7.4.3 不適用條件
植草溝不適用于地下水位高、坡度大于15%的區域。
7.4.4 預處理設施
在植草溝入口處宜設置植草過濾緩沖帶去除雨水徑流中粒徑較大的污染物。
40
7.4.5 尺寸設計
植草溝的上游收水區面積不應大于0.8ha,植被草溝寬度宜為0.6~2.4m,深度宜為0.1~0.3m,溝長不宜小于30m。
7.4.6 斷面形式
斷面形式宜采用倒拋物線形、三角形或梯形。
7.4.7 坡度要求
植草溝的邊坡坡度(垂直:水平)不宜大于1:3。縱向坡度不宜超過4.0%,超過4.0%時,應設置分級控制結構將坡降控制在4.0%以內。
7.4.8 介質層設計
植草溝介質層通常包括種植土壤層、過濾層、入滲/存儲層。種植土壤層設計深度應不小于300mm、過濾層設計深度宜取100mm、入滲/存儲層設計深度應不小于450mm。
7.4.9 土壤屬性
植草溝內土壤介質的滲透能力應不低于1.3cm/h。對于種植草的植草溝,土壤層的厚度最低為0.6m;對于種植樹木和灌木的植草溝,土壤層厚度最低為0.9m。
7.4.10 流速要求
植草溝覆蓋層入流速度不宜大于0.3m/s,植被層的入流速度不宜大于0.9m/s。植草溝內最大流速應小于0.8m/s,曼寧系數宜為0.2-0.3。
7.4.11 溢流設計
植草溝應設置有分流或內部溢流措施。
7.4.12 排空時間
對環境品質和安 植草溝內蓄積雨水應在24小時內入滲到土壤層,全要求較高的地區,宜采用12小時完全入滲。
7.4.13 種植要求
植草溝宜種植密集的草皮草,不宜種植喬木及灌木植物,植被高度宜控制在0.1~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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