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發(作者:課外書手抄報)

城市住區的定義
作為城市區域內人們的居住空間,城市住區是城市某一特定區域內的人口、資源、環境(包括生物的和物理的、社會的和經濟的、政治的和文化的)通過各種相生相克的關系建立起來的人類聚居地或社會一經濟一自然的復合體。具體說來既可泛指不同規模的生活聚居地,也可特指被城市干道和自然分界線所包圍,并由若干個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組成,與居住規模(在大城市中約為10000-75000戶,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較完善的、能滿意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生活聚居地”1。城市住區是城市的有機組成部分。城市住區設計相應指對此住區的整體布局結構、住宅群體布置、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各種綠地和游憩場地、市政公用設旅和市政管網等進行綜合、具體的支配。城市住區設計是城市具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城市住區的結構模式
由于居住這個基本因素的約束,城市住區具有肯定的結構形式,一般為兩級或三級。大致可分為如下幾種:(1)住區一居住小區(類似鄰里)一居住組團
(2)住區一居住組團
(3)居住區一鄰居
但不同住區的結構會由于氣候、地理、投資條件、市場要求、設計師意念的不同而不同。在固有結構模式的基礎上,必需留意從便利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需要動身,考慮所在城市的特定條件,采納結合城市用地的總體布局的結構,因地制宜選擇結構模式。
城市住區的規模指標
住區規模包括人口(戶數)和用地兩方面,以人口規模為主要指標。打算規模的因素有:配套一套規模與本住區居民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經濟性和合理的服務半徑:城巾-道路交通的合理組織;居民行政管理體制:城市大小、住宅層數;自然條件等。
城市住區的用地構成
居住區用地往往由住宅、公共設施、道路、公共綠地幾個部分構成,具體來說包括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某些住宅區內也允許商業機構、辦公單位、無害無污染的小型工廠用地,市政工程設施用地在內,其他還可以包括類似水面等其他用地。但是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依舊是以上的四大類型用地。
城市住區設計進展脈絡
早在20世紀70年月初,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發起的“人與生物圈”方案,就致力于組織各國專家從生態學角度討論人與自然的關系,該方案的有關討論報告明確指出:城市是一個以人類活動為中心的人類生態系統。1973年,前西德提出:采用生態學討論城市,以便為合理地規劃人類居住區打卜.基礎。
1975年,法國巴黎進行了“人類居住地綜合生態討論”,旨在探究拓寬居住區規劃建設的思路。
1976年,聯合國組織召開了題為:“生態環境?人類社區”的國際會議,將生態環境與人類住區的環境建設聯系在一起考察。
1976年,溫哥華世界人類住區會議,發表了“溫哥華人類住區宣
言”,在這一宣言中,既將人類住區提到了一個關系到人類健康生存及進展的重要地位,又提倡將生態學的思想應用到住區規劃中去。
1977年,維也納召開了“人與生物圈”方案國際協調理事會第五次會議,正式確認:“用綜合生態方法討論城市系統及其他人類居住地”。
1986年,溫哥華召開了聯合國人居環境會議。
1996年,在伊斯坦布爾召開了其次次聯合國人居會議:將“提高人類住區環境質量”列為大會主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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