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發(作者:干癟的反義詞)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訂條文及其條文及其條文說明
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
第31號
關于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
1
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準,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具體內容,將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3月11日
1 總則
1.0.1 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戶數(戶)
人口(人)
0
30000-50000 0
居住區
10000-1600小區
3000-5000
10000-1500組團
300-1000
1000-3000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 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2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其納入規劃;
1.0.5.4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 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 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8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3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4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筑線
一般稱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m2)。
5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m2/hm2)
2.0.29 建筑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m2/hm2)或以居住區總建筑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凈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車的停車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拉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筑總面積的比值。
3 用地與建筑
3.0.1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6
3.0.2 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表3.0.2
用地構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綠地(R04)
居住區用地(R
居住區
50~60
15~25
10~18
7.5~18
區
小團
組5705~65 ~80
162~22 ~12
97~17 ~15
53~15 ~6
110100
00 0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 表3.0.3
居住規模
層數
VII
居住區
低層
多層
多層、高層
低層
建筑氣候區劃
I、II、VI、III、V
33~47
20~28
17~26
30~43
30~43
19~27
17~26
28~40
IV
28~40
18~25
17~26
26~30
7
小區
組團
多層
中高層
高層
低層
多層
中高層
高層
20~28
17~24
10~15
25~35
16~23
14~20
8~11
19~26
15~22
10~15
23~32
15~22
13~18
8~11
18~25
14~20
10~15
21~30
14~20
12~16
8~11
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
3.0.4 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窨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 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 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2 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 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 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及美化環境;
4.0.2.4 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 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4.0.3 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8
4.0.4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環境風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窨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間距民,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5.0.2.1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Ⅰ、Ⅱ、Ⅲ、VII氣候區
氣候區劃
大城市
日照標準日
日照時數(h)
有效日照時間帶(h)
計算起點
大寒日
≥2
8~16
底層窗臺面
≥3
市
中小城Ⅳ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冬至日
≥1
9~15
區
Ⅴ、Ⅵ
氣候注:1、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0.1條的規定。
2、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9
5.0.2.2 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折減值
0°15°(含)
1.0L
~15°30°(含)
0.9L
~30°45°~>~45°(含) 60°(含) 60°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3、本表指標僅用于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5.0.2.3 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 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 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 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III、IV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 住宅的設計標準,應任命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
5.0.5 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10
5.0.5.2 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 住宅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 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5.0.6-1的規定。
(略)
5.0.6.2 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5.0.6—2的規定。
(略)
6 公共服務設施
6.0.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
6.0.2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6.0.3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千人) 表6.0.3
居住區
總指標
小區 組團
建用地建用地建用筑面積 面積 筑面積 面積 筑面積 地面積
91362488
11
8~3293 ~5559 8~~3835 ~856 ~1058
2397
(22(2762(149(70(8628~~6329) (131~4585) 3~8~4213) 38~1356) 1578)
2977)
教育
3363000~~1200 ~2400 ~2400 ~400 ~500
1200
78~198
138~378
3878~6~12~98 228 20 ~40
4565~18~75 105 ~24
40~60
醫療衛生(含醫院)
(17(2988~398) ~548)
125225~245 ~645
708600~910 ~940
59~464
20~30
(60~80)
40~150
50
70~360
76~668
25~文體
商業服務
其社區服務
中金融郵電(含銀行、郵電局)
451001501000~570 ~600 ~370 ~400
5976~19~292 328 ~32
1622~~22 34
16~28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車處)
行政管理其它
3050~9~20~140 140 10 ~30
(46(500(40(450(35(400~820) ~960) 0~720) ~760) 0~510) 0~550)
46~96
37~72
-- -- -- --
注:①居住區級指標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標,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標;
②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③總指標未含其它類,使用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確定本類面積指標;
④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⑤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行確定。
12
6.0.3.1 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標控制;
6.0.3.2 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開式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千人總指標;
6.0.3.3 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6.0.3.4 (取消)
6.0.3.5 (取消)
6.0.3.6 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 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 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 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6.0.4.3 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的規定。
13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 表6.0.5
公共中心
商業中心
集貿市場
飲食店
醫院、門診所
單位 自行車 機動車
車位/100㎡建大于或等于大于或等筑面積 7.5 于0.45
車位/100㎡營大于或等于大于或等業面積 7.5 于0.45
車位/100㎡營大于或等于大于或等業場地 7.5 于0.30
車位/100㎡營大于或等于大于或等業面積 3.6 于0.30
車位/100㎡建大于或等于大于或等筑場地 1.5 于0.30
注:①本表機動車停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6.0.5.2 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7 綠地
7.0.1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
7.0.2 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 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 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14
7.0.4 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0.4.1 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隔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4.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m2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7.0.4.3 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8 道路
8.0.1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 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 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組閣,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15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 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 城市舊城區改造,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各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 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
8.0.1.9 (取消)
8.0.2 居住區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m-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8.0.3規定;
(略)
8.0.3.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 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 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 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 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16
8.0.5 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人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人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 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8.0.5.4 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
8.0.5.5 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6 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 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略)
8.0.5.9(取消)
8.0.6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10%;
8.0.6.2 居民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9 豎向
17
9.0.1 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9.0.2 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略)
9.0.2.3 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沖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 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3 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9.0.4 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
9.0.4.1 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8
本文發布于:2023-12-31 07:30:2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397902413221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最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最新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