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5日發(作者:植物的結構層次)

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協議
篇一:勞務分包合同增量協議
勞務分包合同增量協議
由(承德平泰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施工【9#住宅樓(限價商品房)室內裝修工程】,原勞務合同價款(1009867)萬元。由于工程工期需求特殊性,施工過程發生了許多材料費用的增加,為滿足現場施工過程中的不斷變更、工期要求及完善工作。保證工程的施工順利完工,以便及時支付承包方勞務費用。因此經雙方的友好協議,現達成一致。
同意將原合同內容增加、補辦增量,增加合同價款60萬元(人民幣),大寫:陸十萬元整。合同內其他責任權利約定條款內容不變。原備案合同編號(XXLXX0274).
呈請補辦增量協議手續,以便及時支付承包方勞務費用。
發包人:承包人:
地址:地址:豐臺區南三環中路70
號南曦大D做1008
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87875658
XX-9-28
篇二:增量工程補充協議
增加土方運距工程補充協議
發包人:廣州開發區蘿崗新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承包人:廣州市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補 充 協 議 書
發包人(甲方):廣州開發區蘿崗新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承包人(乙方):廣州市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
簽約雙方于XX年5月8日簽訂了科學城體育公園工程---球中心合同(合同編號GLZ-SH-XX-11-001)(以下簡稱“原合同”),合同工程量清單的土方運距是按5公里考慮的。由于在現場5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棄土點,因此需要增加土方的運距,原合同價需作相應調整。
根據廣州市蘿崗區余泥渣土管理所關于“將黃登石場作為科學城體育公園工程棄土點”的函的要求,本工程的棄土點為黃登石場,經實測距離為公里,比原投標報價增加公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新增工程的相關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本補充協議,作為主合同的組成部分,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承包內容
承包范圍:土方開挖棄土由原合同的5公里增至公里的運距(即增加公里)。
二、合同工期(見原合同)
開工日期: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XX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三、質量標準及等級
增加工程嚴格按照設計圖、國家有關施工及驗收規范施工,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四、合同計價及結算
1、原合同土方挖運項目5公里運距的綜合單價不變。
2、新增工程的合同單價:增加運距土方為綜合單價包干,按穗蘿財建函[XX]78號文執行,則本工程土方每增加1km運距的合同單價=(文件綜合單價)元/m3×(投標浮動率)%=元/m3.
3、新增工程的合同總價=土方挖運工程量×新增工程的合同單價×新增運距,暫定為元(大寫:壹佰叁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壹角整)(計算方式: m3×元/×=元)。
4、土方挖運結算工程量按原合同第條第(1)款執行。
5、最終工程造價以廣州開發區財局審定的結算價為準。
五、付款方式
本合同價款為土方工程增加運距追加工程款,追加工程款支付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六、其他事宜
1、棄土點應嚴格控制在廣州市蘿崗區余泥渣土管理所指定的黃登石場。
2、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廣州市泥頭車運輸經營管理辦法,杜絕使用非法泥頭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發包人將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嚴肅處理。
3、本補充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拾壹份,甲方執柒份,乙方執叁份,監理人執壹份。本補充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相應條款有矛盾時,按本補充合同執行,其他未涉及的條款按主合同相應條款執行。本補充合同與主合同一并執行。
七、合同生效:與原合同一起執行。
合同訂立時間: XX 年 9 月 3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廣州 科學城
發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篇三:增量協議
勞務分包合同增量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發包給乙方施工的 ,合同備案編號,備案金額 元。因洽商變更和部分工程改造等原因,
經雙方協商一致,在原備案合同金額的基礎上增加合同價款元,最終付款金額根據現場實際發生工程量計取。本協議是原合同的補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共三份,增量備案一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或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增 量 協 議
增 量 協 議
發包方:北京市順義建筑工程公司
承包方: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
茲有北京市順義建筑工程公司發包給, 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承包的“裕龍花園三區10#樓及附屬地下車庫”(項目編號為:7),因工程量增加結算金額元(原合同價款為元)結算單附后,故需增加金額叁拾萬元整( 元),原合同中所有責任及權利不變。
發包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承包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篇五: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發包人: 承包人:
工程編號: 合同編號:
廣 東 省 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廣 東 省 建 設 廳 制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目錄
一、 工程概況 二、 工程承包范圍 三、 合同工期 四、
質量標準 五、 合同價款 六、 組成合同的文件 七、 詞語含義 八、 承包人承諾 九、 發包人承諾 十、 合同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規模:
資金來源:發包人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擬從開始施工,至竣工完成。
工期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應順延,但酒店工程封頂最遲不得超過。承包方無法按預期封頂,逾期一天罰款 萬元。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大寫:)
(小寫:)
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XX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XX年版《通用條款》第1條款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
款,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已閱讀、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條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訂立合同時間: 訂立合同地點:。
本合同壹式拾份,雙方各執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帳 號:郵政編碼: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篇六:合同外增量報告單 1
GTCC同舟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管理表格之1
合同外增量報告單
篇七:施工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1、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價格合同的不同?
答:固定總價合同是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總價包死并考慮風險系數及包干系數;固定價格合同為固定單價,其不因外因而調整單價,一般可以單獨約定工程量的變化達到某幅度對單價調整的條款。
2、在很多施工合同協議中,甲乙雙方都會規定一條:在單項工程變更、簽證費用在*元以下者,結算時不再調整費用,請問各位同行在實際結算時都是怎么執行的,對此有沒相關的文件說明。如果想在合同中對“在單項工程變更、簽證費用在***元以下者,結算時不再調整費用”這句話更加明確一下,不使甲乙雙方產生不同的理解,又該如何規范一下這句話的說法呢?
答:沒有相關的標準,關鍵界定清楚“單項”的含義及費用的臨界點。
3、固定總價合同工程,甲方能否將分項工程獨自分包?
答:關于某工程范圍是否可以甲方分包,按招標文件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范圍并計取相關的費用。
4、什么叫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類型有幾種?承包商中標后與業主簽訂了一份合同,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又簽訂了幾份施工合同協議,這幾份施工合同協議是否屬于補充合同?
答:實質高于形式,簽訂合同后發生的補充協議都可以
稱其為補充合同。當然此處的施工合同協議也屬于補充合同。
5、某工程采取固定單價合同招標,中標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補充合同的方法變更中標單價,是否有效?
答:有效;但實際履行中,此處采取變更洽商形式更簡便易行(不用雙方再簽字蓋章),由承包商提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新單價。
6、簽訂施工合同要注意什么?
答:合同管理中講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要通過合同把雙方的權力、義務細致化。比如說,要明確規定這個工程的工期;要規定如果工程逾期,承包方要負哪些責任;要規定工程的價款,價款是以什么樣的依據確定的;而且要規定合同什么樣情況下可以變更,變更要履行哪些程序。如果合同發生變更,工程的款項如何來計算。
為防范合同糾紛,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過程中,以下十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
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
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
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
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采用絕對值法。
5、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及各地相關規定。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筑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5條和各地相關規定。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
它結算方式。
七、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后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
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
篇八:充分認識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充分認識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施工階段是建設項目實體和功能實現的主要階段。工程施工階段搞好工程質量、抓緊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按時撥付工程進度價款是合同履行的具體體現。為了加強工程合同的管理,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就顯得十分重要,對各方利
益與義務的實現都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必須切實按照國家的基建程序辦事。通過招標投標市場競爭,形成合理的工程造價,是建設單位擇優選擇施工企業的依據,這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招標工作的最后一步是謹慎地簽訂施工合同,作為各方簽訂的契約,合同在工程造價管理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它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對各方利益與義務的實現都有重要的意義,因此要把嚴格按合同規定辦事作為一項通用準則來執行。
經過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部在《招標文件范本》中規定,建設單位與中標的投標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約定的日期、時間、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撥款和工程結算、工程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技術資料交付的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建設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應以中標價為基礎確定工程承包價,但
最終的工程造價則指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終的工程造價與中標價格一般不會相等。
一、建設工程合同類型與結算關系
1、建設工程合同一般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包括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類。
(1)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工程的合同價格以總價的包干方式固定下來,一般適用于工期較短、工程量不大而且能夠精確計算工程量、風險不大、技術簡單的項目。
(2)固定單價合同,一般適用于正常施工工期,設計圖紙深度能夠滿足施工要求,且施工過程中變化和調整因素不大。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在
篇九:包干價的建設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認定工程總價款
包干價的建設施工合同增加工程量后,如何認定工程總價
款,本案按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是否過高
——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訴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案件概要】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73號二審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五終字第1420號
2.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濱河路5022號聯合廣場A座52層。
法定代表人:丘寶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姚正光,廣東一言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水貝石化小區2號樓。
法定代表人:陳偉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鋒,被告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趙陽,被告項目經理。
4.一審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林陽濤獨任審判。
5.二審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任舒中;審判員陳錦富;代理審判員鐘波
(二)【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起訴稱:XX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和平中心大廈消防系統工程安裝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安裝和平中心大廈消防系統工程,總價款為29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安裝義務,雖然由于被告的客觀原因,導致工程延至XX年4月8日才驗收完畢,并且由于被告原因,工程發生部分原合同范圍外的增量(該部分增量因原告與被告尚未結算完畢,不在本案訴訟請求之列),但被告卻不按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內工程款1013000元未付(工程保證金因尚未到支付期,不在本案訴訟請求之列),按雙方合同第七條第2,3款,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據此,請求判決: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1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從XX年5月1日暫計至XX年9月30日,按日%計);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答辯認為:一、原告主張工程款1013000元數額明顯錯誤,我方于XX年10月16日至XX年4月1日共4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826400元。合同約定總工程價款為2900000元,扣除工程質保金87000元和已付工程款,本案爭議標的應為986600元。二、原告嚴重違約,工程逾期8個余月,應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原告應于XX
年7月26日將所有竣工資料及驗收合格證交我方,逾期則應按合同總價20%承擔,而工程因原告過錯延至XX年4月2日才竣工驗收,4月8日才取得消防驗收意見書,給我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應承擔違約金580000元,此款應從工程款中相應抵扣。三、我
方未按時付款是因原告過錯造成,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合同約定工程總價包干為2900000元,雙方同意因此產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減少都不調整合同總價。而工程結算過程中,原告又不認同雙方約定的總包干價,反而提出結算價應為3198000元,雙方發生爭議,我方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對本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審核,審核結果對原告提出的3198000元不予認同,仍維持合同約定的包干價2900000元,并多次通知原告對審核結果前來確認,而原告置之不理,造成決算拖延,至今無法確定消防工程的總價款,因此,未按時付款的責任在于原告。另外,原告要求按每日/0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損失,遠遠超過了實際利息損失,也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計算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標準,我方不予認同,請求對該主張依法駁回。四、原告安裝的消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有深圳市金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控地盤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質量問題函件予以證實,我方多次通知原告及時整改而原告不予理會,合同約定質量標準應達到國家優良
標準,而原告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整改完善之義務。
2.一審事實和證據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XX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安裝合同書》,主要約定原告為承包商(乙方),被告為發展商(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安裝和平中心大廈消防系統工程,承包范圍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淋系統和防排煙系統。工期自XX年6月10日至7月31日,質量標準按照國家驗收標準達到優良。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驗收。合同價款為2900000元,總價包干不做調整(包含配合管理費和各種稅金)。支付方式為:1.甲方在工程驗收后20天內支付合同總價97%的工程款給乙方,合同總價3%的余款作為保修金在工程驗收2年后支付。
2.乙方完工后,如因甲方原因或土建施工達不到驗收標準造成在XX年7月31日前無法驗收,甲方應在XX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總價97%的工程款給乙方,合同總價3%的余款作為保修金在工程驗收2年后支付。3.甲方不依據以上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從工程驗收20天后,每逾期1天,應按合同總價千分之三支付違約滯納金,違約罰款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乙方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按交工驗收要求規定整理于XX年7月26日將所有竣工資料及驗收合格證交甲方,若逾期則罰款合同總價的20%。施工
過程中,如需更改,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符合消防規范范圍內按甲方通知執行。乙方因自身安裝原因造成的工程更改,乙方負責其費用。本大廈消防設計是1995年前進行的,現甲方委托乙方按現行國家標準對本合同施工內容予以變更設計和施工,甲乙雙方同意因此產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減少都不調整合同總價。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書面通知甲方,并負責邀請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并在工程驗收合格15日內向甲方移交,如甲方不能按時接管致使工程損失由甲方承擔。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XX年6月28日開始施工。
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增加額外工程或更改工程,其中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及XX年3月17日的函件均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包括發電機環保工程增加風管、B2/F通道及庫房空調管道更改、發電機房油箱室通風工程增加機械排風及止回閥等)為由,要求原告作額外工程報價,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結算。
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發電機房排煙工程報價,經核算,被告工作人員何運喬簽字同意該工程造價為11156元。
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826400元,其中XX年10月16
日付26400元,11月20日付30萬元,XX年1月2日付50萬元,XX年3月19日付100萬元。
XX年4月8日,和平中心大廈消防工程經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同意投入使用。
XX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除合同價款2900000元之外,對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進行結算,報送金額為元,被告未同意。
和平中心大廈后更名為萬基大廈。
XX年6月20日,被告委托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對萬基大廈消防工程進行結算,該咨詢中心于XX年6月26日出具安裝工程造價結算書,審核該工程造價為290萬元。XX年9月24日該咨詢中心出具證明認為,依據原告與被告雙方XX年6月12日簽訂的《和平中心大廈消防工程安裝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總價為290萬元,總價包干不做調整(包含配合管理費和各種稅金),作出上述工程造價結算書。
查明的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安裝合同書、XX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12月2日、XX年1月7日、2月28日、3月2日、3月3日、3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函件、發電機房排煙工程報價單、工程款發票、元的施工圖結算書、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安裝工程造價結算書、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
中心證明和庭審筆錄。
3.一審判案理由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安裝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應為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甲方在工程驗收后20天內支付合同總價97%的工程款給乙方,3%的余款作為保修金在工程驗收2年后支付。現消防工程已經深圳市公安消防局驗收同意投入使用,并由工程造價咨詢中心作出工程造價結算書,支付97%工程款的條件已經成就。
合同雖約定總價包干不做調整,但在履行過程中,被告多次以需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為由,要求原告作額外工程報價,先完成施工,后另行結算,原告也予接受,雙方對增加合同之外的工程并另行結算已達成一致。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審核工程造價為290萬元,但該中心出具的證明表明,該工程造價結算書是僅依據合同第六條關于總價包干不做調整的約定作出,并未對合同之外增加的工程作出審核。實際履行過程中,XX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發電機房排煙工程報價,經核算,被告工作人員何運喬簽字同意該工程造價為11156元,該11156元應認定是支付安裝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原告主張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26400元為安裝工程合同之外,其差額15244元部分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97%的工程款為2813000元,被告所付1826400元中,扣除屬支付本案安裝合同之外的工程款11156元,被告已付的安裝合同工程款應為1815244元,尚欠997756元,應向原告支付。XX年4月8日工程驗收,被告應在20日內付款,逾期已違約,應支付滯納金。合同約定每逾期1天,應以合同總價千分之三支付違約滯納金,違約罰款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被告主張原告依該約定計算的利息過高。本院認為,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雖然過高,但雙方同時限定了“違約罰款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0%”,合同總價的20%則不屬明顯過高,被告該主張不成立。原告主張滯納金為455850元未超過約定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張原告拖延工期應承擔違約金以抵扣工程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予整改和維護。因工程已驗收,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已成就,原告是否因拖延工期及存在質量問題應對被告承擔債務,均不屬于可與被告支付工程款相抵銷的到期債務,被告主張抵銷屬于反訴內容,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訴,本院不作合并審理,對該問題被告可另行解決,在本案中不應直接抵銷。
4.一審定案結論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安裝合同有效;
二、被告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7756元;
三、被告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滯納金(逾期付款利息)455850元;
四、駁回原告深圳捷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二、三項,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履行,逾期則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354元,由原告負擔180元,被告負擔17174元。
(三)【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深圳萬基藥業有限公司上訴認為:(1)《安裝合同書》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為2900000元,總價包干不做調整”,“本大廈消防設計是1995年前進行的,現甲方委托乙方按現行國家標準對本合同施工內容予以變更設計和施工,甲乙雙方同意因此產生所有的工程量增加和減少都不調整合同總價”。另外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審核工程造價為290萬元。一審不依據證據認定事實,將
上訴人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26400元中的11156元認定是支付安裝合同之外的工程款,判決上訴人應支付工程款997756元顯屬認定事實錯誤。(2)付款過程中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提出應增加工程價款296421元,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上訴人故委托審核工程造價,結果是維持合同約定的包干價2900000元。上訴人經多次通知被上訴人,其置之不理,造成決算拖延,無法確定工程總價款。上訴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條件未能成就。因此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責任在于被上訴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金455850元明顯錯誤。同時原審認定以每日千分之三判令上訴人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遠遠超過實際利息損失,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標準。法定標準應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另外,原審判決上訴人應支付工程款997756元,計算利息損失又以1013000元為基數也明顯錯誤。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改判上訴人支付工程款986600元。
被上訴人答辯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事實和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與一審一致。
3.二審判案理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安裝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
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合同。雖然合同約定的價款是總價包干不做調整,但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的范圍之外增加的發電機房排煙工程已協商確定工程結算款為人民幣11156元,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支付。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審核的工程造價是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并不包括增加的工程的造價,故上訴人主張只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向被上訴人支付并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依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上訴人主張的滯納金未超過據合同約定計算的數額,其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上訴人主張應按實際所欠工程款為基數計算滯納金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由雙方的有效合同予以約定,并且合同已對違約金進行了最高額的限制,上訴人認為違約金過分高于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請求予以減少的主張不予支持。
4.二審定案結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
本文發布于:2024-02-15 07:56:3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795499326670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協議.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建筑工程合同增量協議.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