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6日發(作者:城橋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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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解讀
作者:李雪敏
來源:《教育家》2019年第14期
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新要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已于2019年4月1日起實施,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衛生部發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以下簡稱“原《規定》”)。
新《規定》制定的法律和制度背景
一是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發生了重要變化。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確認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明確了各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應責任。特別是該法第五十七條首次對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進行了規定,并確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還陸續出臺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對學校食堂的許可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等提出了新要求。新《規定》研究吸納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體要求,針對實踐中學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監管不力、溝通不暢等問題,在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管理念、機制、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與創新,著力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是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監管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國民健康政策。而原《規定》中的“學校食堂的監督指導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及要求學校食堂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等規定均已不適應現行監管體制,亟需予以調整。
新《規定》與原《規定》適用范圍上的區別
本次新《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原《規定》適用的對象為各類全日制學校及幼兒園,新《規定》適用對象的范圍明顯擴大,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也可以參照新《規定》管理。此外,對于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新《規定》也明確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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