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后先)

李毅、盧燕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25
【案件字號】(2021)浙01民終10828號
【審理程序】二審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李毅;盧燕
【當事人】李毅盧燕
【當事人-個人】李毅盧燕
【代理律師/律所】王佳賓浙江順博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佳賓浙江順博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王佳賓
【代理律所】浙江順博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李毅
【被告】盧燕
【本院觀點】上訴人李毅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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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19 01:19:30
李毅、盧燕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浙01民終1082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燕。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賓,浙江順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李毅為與被上訴人盧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39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依法指定審判員崔麗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毅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毅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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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李毅撤回上訴。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3984號民事判決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0元減半收取625元,由上訴人李毅負擔。上訴人李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來本院辦理退費。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員
崔麗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周峻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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