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環保英文)

周寶驊、王可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21
【案件字號】(2020)浙01民終111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蕊趙魁王楊沁如
【審理法官】張蕊趙魁王楊沁如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周寶驊;王可
【當事人】周寶驊王可
【當事人-個人】周寶驊王可
【代理律師/律所】李凡、盧求寶浙江孔德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李凡、盧求寶浙江孔德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李凡、盧求寶
【代理律所】浙江孔德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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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周寶驊
【被告】王可
【本院觀點】一審庭審中王可已明確表示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定金合同糾紛,微信往來記錄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均表明案涉款項確系為開展存款業務而交付的定金,故一審法院對案涉款項性質之認定正確無誤,周寶驊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權責關鍵詞】合同證據交換自認質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一審庭審中王可已明確表示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定金合同糾紛,微信往來記錄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均表明案涉款項確系為開展存款業務而交付的定金,故一審法院對案涉款項性質之認定正確無誤,周寶驊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雖然雙方當事人對于定金交付后具體業務未能開展的原因各執一詞且均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但周寶驊與王可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及款項往來記錄等證據均表明雙方已就案涉定金之返還達成合意。現周寶驊未能依約足額返還款項,一審法院判令其歸還剩余欠付定金,亦無不當。綜上所述,周寶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周寶驊負擔。周寶驊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61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4 09:01:22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9日,為開展存款業務,經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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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王可通過解玉鵬分兩筆支付了周寶驊業務定金50000元、40000元,共計90000元。后存款業務未開展,周寶驊陸續歸還王可60000元,尚有30000元至今未還。王可催討未果,遂提起該案訴訟。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所載款項的支付時間均發生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而雙方此后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王可多次向周寶驊催討剩余3萬元定金,周寶驊亦屢次承諾返還,故該組證據并不足以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欠付定金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王可通過解玉鵬支付周寶驊定金90000元的事實清楚,后所涉業務未開展,定金應當返還。鑒于周寶驊已歸還60000元,故王可要求周寶驊返還定金30000元的訴請,該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定金合同糾紛,雙方對利息并未進行約定,故對于該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周寶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王可定金30000元;二、駁回王可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3元,減半收取306.5元,由周寶驊負擔。
【二審上訴人訴稱】周寶驊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可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可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王可系基于借貸關系提起本案訴訟,一審中亦否認與周寶驊之間存在業務合作。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款項為定金并判令周寶驊返還屬事實認定不清。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款項為定金并僅依據所涉業務未開展即判令周寶驊返還定金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系因王可單方終止合作導致案涉業務未開展,其無權要求周寶驊返還定金。三、即便周寶驊需返還相應款項,其已向王可支付77000元,故周寶驊僅需歸還13000元。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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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寶驊、王可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浙01民終111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寶驊。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凡、盧求寶,浙江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可。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天琦、謝鵬程,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周寶驊為與被上訴人王可定金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6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周寶驊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可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可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王可系基于借貸關系提起本案訴訟,一審中亦否認與周寶驊之間存在業務合作。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款項為定金并判令周寶驊返還屬事實認定不清。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款項為定金并僅依據所涉業務未開展即判令周寶驊返還定金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本案系因王可單方終止合作導致案涉業務未開展,其無權要求周寶驊返還定金。三、即便周寶驊需返還相應款項,其已向王可支付77000元,故周寶驊僅需歸還13000元。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王可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維持。1.一審中證人的陳述及周寶驊的自認均表明案涉業務未開展系因周寶驊之原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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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之間存在多筆業務往來,周寶驊上訴所稱的77000元款項中有17000元為其他業務往來款項。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亦顯示2017年10月27日,周寶驊承諾剩余定金30000元于當月月底返還王可。3.一審庭審中,王可已將案由變更為定金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定金合同糾紛并無不當。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一審中證人的陳述及周寶驊的自認均表明案涉業務并未開展,鑒于雙方已協商一致,由周寶驊歸還王可定金90000元,故一審法院判令其歸還相應款項,并無不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訴稱 王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周寶驊返還王可30000元;2.判令周寶驊支付王可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至履行完畢止按照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35%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10月9日共計707天,暫計算為2527.8元);3.周寶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9日,為開展存款業務,經口頭約定后,王可通過解玉鵬分兩筆支付了周寶驊業務定金50000元、40000元,共計90000元。后存款業務未開展,周寶驊陸續歸還王可60000元,尚有30000元至今未還。王可催討未果,遂提起該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王可通過解玉鵬支付周寶驊定金90000元的事實清楚,后所涉業務未開展,定金應當返還。鑒于周寶驊已歸還60000元,故王可要求周寶驊返還定金30000元的訴請,該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定金合同糾紛,雙方對利息并未進行約定,故對于該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周寶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王可定金30000元;二、駁回王可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13元,減半收取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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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由周寶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周寶驊向本院提交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一組(共七頁),欲證明周寶驊已向王可轉賬共計77000元。
經質證,王可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轉賬記錄中的17000元款項與本案無關,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前述款項支付完畢后周寶驊仍表示尚有3萬元定金未予歸還。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所載款項的支付時間均發生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而雙方此后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王可多次向周寶驊催討剩余3萬元定金,周寶驊亦屢次承諾返還,故該組證據并不足以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欠付定金數額。
王可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審庭審中王可已明確表示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定金合同糾紛,微信往來記錄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均表明案涉款項確系為開展存款業務而交付的定金,故一審法院對案涉款項性質之認定正確無誤,周寶驊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雖然雙方當事人對于定金交付后具體業務未能開展的原因各執一詞且均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但周寶驊與王可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及款項往來記錄等證據均表明雙方已就案涉定金之返還達成合意。現周寶驊未能依約足額返還款項,一審法院判令其歸還剩余欠付定金,亦無不當。綜上所述,周寶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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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周寶驊負擔。周寶驊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61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張 蕊
審 判 員 趙 魁
審 判 員 王楊沁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凱
書 記 員 周 峻 宇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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