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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中補征和抵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 【公布日期】2009.07.06
? 【字 號】晉地稅函[2009]130號
? 【施行日期】2009.01.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金融債券,稅收征管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中補征和抵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地稅函〔2009〕13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高新區局,經濟區局:
為搞好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清理和追繳工作,解決征收機關對基建礦井向生產礦井變更過程中基金征收標準及數量存在的問題,同時體現對廣大煤炭開采企業的公正和公平,根據晉財煤[2009]11號文有關規定,對2008年度或2008年度以前,確已經省、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批復,并導致繳納基金征收標準變化的礦井,一律從新產能批復的次月起予以調整征收標準。調整后對企業多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時,予以抵繳(沖減);調整后對企業少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時,予以補征。
一、基金繳納人在2008年度或2008年度以前,確已經省、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批復,進入試運轉的基建礦井,從試運轉的次月起按生產礦井標準予以調整。調整后對企業少征的部分,在2009年征收基金時,予以補征。補征的基金不再開具已繳證明單。
調整后對企業多征的部分,由基金繳納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抵繳審核表》(表式見附件),并提供應調整未調整征收標準期間基金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省、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試運轉審批卡、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及主管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或情況,報送主管地稅機關,經地稅機關按程序審核批準后可沖減2009年度應繳基金款額及開具相應已繳證明單。
二、主管地稅機關對基金繳納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查驗,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調查核實并簽屬意見后報縣(區)地稅機關初審,縣(區)局審核后簽屬意見并報所屬市級地稅機關審核,經市級地稅機關批準的可以抵繳。由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在征收基金時對相關企業應征基金額進行沖減,并根據可抵繳基金款金額開具相應已繳證明單(代開版)。
市級地稅機關將經審核批準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抵繳審核表》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報省地稅局,省地稅局根據上報情況,在基金征管軟件系統做相應處理。
基金繳納人提出申請時提供的有關資料在審核完畢后,原件退回基金繳納人保存,復印件留地稅機關備查。
三、基金繳納人既有應抵繳基金款又有欠繳基金款的,地稅機關要將經審核批準的應抵繳基金款先抵扣欠繳基金款;抵扣后有余額的,可以抵繳2009年度應繳納基金款。
四、基金繳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繳手續。1、基金繳納人已注銷稅務登記;2、基金繳納人2009年已被取消開采資格或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的;3、基金繳納人不能提供省、市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文件、試運轉審批卡或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基金繳納人按照上述政策提出抵繳基金款申請在2009年度內一次性提出,經審核批準后一次性抵繳,不得分次提出申請或分次抵繳基金款。
六、補征和抵繳基金涉及軟件操作按照基金征收軟件設定流程進行操作。
七、從2009年起,基建礦井征收標準向生產礦井征收標準變更須按規定的事實依據和管理程序辦理。
附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抵繳審核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抵繳審核表
年 月 日
申報單企業全稱(蓋章)
位基本情況
稅務登記證號碼 聯系電話
機構所在地
礦井名稱及所在地
變更前產能規模
申請抵繳基金情況
變更后產能規模
煤種及征收標準
煤種及征收標準
應調整未調整
征收標準期間
應調整未調整期間
實際(申報)產量
及
實際繳納基金額
(按變更后征收標準計算的)應繳基金額
應抵繳基金額
1.
申請人按規定
提供資料情況
2.
3.
…
申請人需要說明的
其它事項
稅務機關審核意見
主管地經辦人: 負責人: 稅稅機關務機關簽章
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日
市級地
稅機關
審核意
見 經辦人: 負責人: 稅務機關簽章
意見 簽章
稅機關經辦人: 負責人:稅務機關縣級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應抵繳基金額=(應調整未調整征收標準期間)實際繳納基金額-(應調整未調整征收標準期間按變更后征收標準計算的)應繳基金額
2.申請人按規定提供資料情況一欄填寫的文件、審批卡等需注明對應文號或批號;提供繳款書需注明份數及金額
3.產能規模變更時間為省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批復的次月
4.應調整未調整征收標準期間實際繳納基金額以當期繳款書金額為準,繳款書“基金所屬期間”須與應調整未調整征收標準期間一致
5.本表一式四份,由申請單位、主管地稅機關、縣(區)地稅機關、市級地稅機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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