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發(作者:峨眉山)

袁玉和、齊雪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3.30
【案件字號】(2020)黑06民終17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閆子路劉放鄭麗媛
【審理法官】閆子路劉放鄭麗媛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袁玉和;齊雪;王國學
【當事人】袁玉和齊雪王國學
【當事人-個人】袁玉和齊雪王國學
【代理律師/律所】胡毅彬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胡毅彬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胡毅彬
【代理律所】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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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袁玉和;齊雪
【被告】王國學
【本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證明中止審理駁回起訴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被上訴人王國學針對本案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已受理該案,故一審依據上述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袁玉和、齊雪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袁玉和、齊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1-09 17:24:26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認為,關于本案糾紛,被告已向公安機關舉報原告袁玉和涉嫌虛假訴訟,且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已受理該案,故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袁玉和、齊雪的起訴。
【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袁玉和、齊雪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號民事裁定;2.指令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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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審理;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上訴人已充分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欠款事實,被上訴人也舉證證明已經還款,雙方爭議焦點為欠款是否已充分償還完畢。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公安機關受理并不能證明上訴人虛假訴訟,在公安機關未查明事實作出具體結論情況下,不能認定上訴人涉嫌犯罪。一審應裁定中止審理,一審以公安機關受理,本案不屬民事訴訟范圍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公安機關并未向一審法院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僅憑被上訴人將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表交付法院,一審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規定,本案應中止審理。 綜上,袁玉和、齊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袁玉和、齊雪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黑06民終178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玉和。
上訴人(原審原告):齊雪。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毅彬,黑龍江民強(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國學。
審理經過 上訴人袁玉和、齊雪因與被上訴人王國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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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袁玉和、齊雪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毅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國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袁玉和、齊雪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791號民事裁定;2.指令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上訴人已充分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欠款事實,被上訴人也舉證證明已經還款,雙方爭議焦點為欠款是否已充分償還完畢。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公安機關受理并不能證明上訴人虛假訴訟,在公安機關未查明事實作出具體結論情況下,不能認定上訴人涉嫌犯罪。一審應裁定中止審理,一審以公安機關受理,本案不屬民事訴訟范圍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公安機關并未向一審法院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僅憑被上訴人將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表交付法院,一審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款的規定,本案應中止審理。
原告訴稱 袁玉和、齊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74022元,并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認為,關于本案糾紛,被告已向公安機關舉報原告袁玉和涉嫌虛假訴訟,且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已受理該案,故本案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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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袁玉和、齊雪的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被上訴人王國學針對本案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已受理該案,故一審依據上述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袁玉和、齊雪的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袁玉和、齊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閆子路
審判員 劉 放
審判員 鄭麗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顧婉婷
書記員夏欣欣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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