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周記一則)

干部出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干部出差行為,加強對干部出差活動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體機關干部出差活動。
第三條 出差指干部為了履職盡責需要而離開所在單位的活動。
第四條 干部出差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理安排:根據工作需要和任務要求,合理安排出差時間和機票、酒店等相關事宜。
(二)節約規范:堅持節約辦公的原則,合理安排差旅費用,杜絕浪費和奢侈現象。
(三)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廉政紀律,遵守干部出差有關規定,杜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 出差申請與批準
第五條 干部出差應當提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說明出差的事由、時間、地點、預計費用等情況。
第六條 所在單位應當在接到干部出差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查,并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情況,決定是否批準出差。
第七條 未經批準,干部不得擅自外出或擅自延長出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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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干部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出差事宜和結果。
第九條 同一時間內多人出差的情況下,應當合理安排出差人員,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 差旅費用管理
第十條 干部出差期間的差旅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規定報銷。
第十一條 差旅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住宿費等。
第十二條 干部出差期間的差旅費用,應當在經過核實后及時報銷。
第十三條 干部出差期間的差旅費用報銷,應當按照真實、合理、合規的原則進行。
第十四條 干部出差期間的差旅費用結算,應當及時、準確、詳細。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所在單位應當對干部出差活動進行監督與檢查,確保干部出差行為合規、規范。
第十六條 干部出差活動監督與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差申請和批準的程序是否合規;
(二)差旅費用報銷是否真實、合理、合規;
(三)出差行為是否符合工作需要和任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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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干部出差有關規定的行為,所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對于具有較大影響的重大出差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五章 處罰與獎勵
第十九條 對于違反干部出差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據違紀違法情節輕重,所在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
第二十條 對于出色完成出差任務,工作成果突出的干部,所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干部包括領導干部和一般干部。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盡事宜,可以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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