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織物密度)

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
行業統籌管理辦法
(修訂草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 為了加強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維護建筑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及其有關管理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辦法】 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全省統一籌集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建設單位收取、統一向建筑企業返還的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以下簡稱“勞保費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價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六十年代精簡人員專項支付項目的費用。
第四條【管理原則】 勞保費用屬于建安工程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省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遵循“應收盡收、以收定返、返還為主、調劑為輔”的原則,確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場風險。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勞保費用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勞保費用統籌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統籌機構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縣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保費用統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 繳
第六條【費用列支】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施工合同及竣工結算中單獨列支,不得列入競爭性費用。
第七條【收繳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勞保費用。
第八條【收繳標準】 勞保費用的收繳標準,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計價費率3.55%執行。計價費率調整時,應適時執行。
第九條【收繳方式】 勞保費用實行開工前繳納、竣工后結算的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建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
建安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結算備案文件,由統籌機構對已繳
納的勞保費用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收繳票據】 統籌機構收繳勞保費用時,應當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陜西省建筑行業勞保費用統一收款票據》,作為繳費和結算的憑證。
第十一條【收繳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勞保費用繳費憑證,對未繳納勞保費用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備案時,應當查驗勞保費用結算手續,對未結算勞保費用的,不得辦理建安工程項目竣工備案。
第十二條【減免規定】 除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收繳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收、免收、緩收勞保費用。
第三章 返 還
第十三條【返還內容及用途】 收繳的勞保費用,85%作為工程項目返還;15%作為風險積累金,用于專項支付返還和統籌調劑返還。
(一)工程項目返還。用于建筑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二)專項支付返還。用于建筑企業按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離休金及補貼、六十年代精簡人員生活補助費等專項支付項目。
(三)統籌調劑返還。用于以返還的勞保費用不足以繳
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筑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返還】 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了勞保費用,施工企業可在開工后向當地統籌機構申請工程項目返還,統籌機構應當按照勞保費用實際收繳額的85%予以返還。
申請工程項目返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施工許可證;
(二)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勞保費用專戶賬號;
(四)外省進陜建筑企業還應當提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進陜備案證明;聘用陜西籍人員及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憑證。
第十五條【分包企業返還】 統籌機構返還給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返還,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返還比例和分包工程計價所占總包工程計價的比例,向分包企業返還相應份額的工程項目返還。
第十六條【專項支付返還】 對納入離休人員離休金及補貼、六十年代精簡人員生活補助費等專項支付項目的建筑企業,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支付項目和標準,向當地統籌機構申請專項支付返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項支付返還申請報告;
(二)專項支付返還明細表;
(三)專項支付返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統籌調劑返還】 對返還的勞保費用不足以繳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自身也無能力承擔的本省國有困難建筑企業,可以向當地統籌機構申請統籌調劑返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
(二)本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三)返還的勞保費用與實際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之間存在差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企業上年度財務報告
統籌機構要依據風險積累金結余情況,按照不大于返還的勞保費用與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差額,制定統籌調劑返還方案,每年統一進行一次統籌調劑返還。
第十八條【返還審核程序】 勞保費用的返還,由建筑企業申請,經設區市統籌機構審核、省統籌機構核準匯總、省住建廳復核、省財政廳審批后,按照資金劃轉程序逐級返還。
第十九條【企業專戶管理】 建筑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保費用管理制度,實行勞保費用企業專戶管理,專項核
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建筑企業責任】 建筑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人員,可以按工程項目計價規則隨工資計發勞保費用,由個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一條【統籌管理制度】 統籌機構應當加強勞保費用的管理,嚴格實行全省統一的機構設置、賬戶設置、收繳管理、返還管理、會計管理等制度。
勞保費用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條【會計管理制度】 勞保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統籌機構收取勞保費用,應當全額直接繳入統一在當地設置的收入賬戶,并按期逐級歸集至省財政專戶儲存。勞保費用的返還,按程序審核批準后,由省財政專戶逐級劃轉至設區市勞保費用支出賬戶,由設區市統籌機構劃轉至建筑企業勞保費用專戶。
第二十三條【部門監督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勞保費用的收繳、返還和使用的行為實施監
督檢查,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及時查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勞保費用未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中單獨列支,列入競爭性費用。
(二)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勞保費用;
(三)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造價中不計取或者少計取勞保費用;
(四)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墊付勞保費用;
第二十五條【建筑企業責任】 建筑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騙取、挪用的建筑工程社保費用,應當予以追回。
(一)弄虛作假騙取勞保費用;
(二)截留、挪用返還的勞保費用;
(三)不按規定向分包企業返還勞保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
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收繳對象、范圍和標準,減收、免收、緩收勞保費用的;
(二)違反規定為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辦理建安工程項目竣工備案的;
(三)違反規定未將收取的勞保費用全額直接繳入統一在當地設置的收入賬戶,并未按期逐級歸集至省財政專戶儲存。
(四)違反規定返還勞保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收繳票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陜西省建筑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辦法(試行)》(陜建政發【1993】4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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