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日木一級片)

貴州省建安勞保費管理辦法
貴州省建安勞保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省建筑安裝行業勞動保障費管理,維護建筑安裝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法規所稱建筑安裝企業,是指具備法人資格、專業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勞動保障費是建筑安裝企業為保障建筑安裝勞動者勞動權益及提高安全生產水平而繳納的費用。
第四條 全省建筑安裝行業各級建筑勞動模范單位、安全生產模范單位、先進集體以及表現優秀的建筑安裝企業和建筑安裝勞動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繳納對象
第五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級有關規定的要求,按照施工合同規定自行繳納勞動保障費。
第六條 直接聘用建筑安裝工人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省級有關規定
的要求,按照聘用建筑安裝工人人數及工資總額,按月向班組、工人繳納勞動保障費。
第七條 建筑安裝企業、班組、工人如未繳納或者按規定繳納不全勞動保障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三章 繳納標準
第八條 建筑安裝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總額的5%作為勞動保障費。
第九條 直接聘用建筑安裝工人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當按照聘用建筑安裝工人人數和工資總額的5%結合實際繳納勞動保障費。
第四章 使用范圍
第十條 勞動保障費的使用范圍包括建筑安裝行業的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建筑安裝勞動者的勞動安全和生命健康。
(二)支付建筑安裝勞動者因勞動關系解除、解雇、辭退等原因而發生的工傷、醫療、生育、基本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
(三)支付建筑安裝勞動者因意外事故致殘、死亡的工傷賠償金和撫恤金。
(四)開展建筑安裝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促進建筑安裝行業人才的提升和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五)其他用于建筑安裝行業勞動保障的規定。
第十二條 班組、工人的勞動保障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班組、工人的勞動安全和生命健康。
(二)支付班組、工人因勞動關系解除、解雇、辭退等原因而發生的工傷、醫療、生育、基本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
(三)支付班組、工人因意外事故致殘、死亡的工傷賠償金和撫恤金。
(四)參加班組、工人的職業培訓和安全教育等。
(五)其他用于班組、工人勞動保障的規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建筑安裝企業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勞動保障費,并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使用勞動保障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建筑安裝企業按照規定繳納勞動保障費,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筑安裝企業應當建立勞動保障費使用臺賬,記錄勞動保障費的收入、支出和余額等情況,并按月報有關部門備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勞動保障費的建筑安裝企業和班組、工人,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勞動保障費的,應當追繳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勞動保障費的管理和使用上強化查處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防止滋生腐敗現象。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舊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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