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發(作者:政治行為)

附件2:
大亞灣8座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說明
一、項目概況
大亞灣區共有8座水庫,分別為:石頭河水庫、風田水庫、龍尾山水庫、牛橋水庫、格木洞水庫、畬禾坑水庫、魷魚灣水庫和靜坑水庫,8座水庫的基本情況如下:
1、石頭河水庫:石頭河水庫位于西區塘布,集雨面積11.6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500年一遇,總庫容789萬m3,正常庫容588萬m3,水庫規模為小(1)型,目前水庫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與供水。
2、風田水庫:風田水庫位于大亞灣澳頭,水庫總集雨面積16.49km2,水庫正常蓄水位34.80m(珠基),相應庫容2207.2萬m3,100年一遇設計洪水位為35.60m,相應庫容2362.65萬m3,50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為36.49m,總庫容2545.65萬m3,死水位18.50m,死庫容397.8萬m3。風田水庫是一宗以防洪和供水為主的中型水庫。
3、龍尾山水庫:龍尾山水庫位于澳頭媽廟,集雨面積3.5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500年一遇,總庫容233萬m3,正常庫容149.1萬m3,水庫規模為小(1)型,目前水庫的主要功能是防洪與供水。
4、牛橋水庫:牛橋水庫位于澳頭媽廟村,集雨面積3.5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100年一遇,總庫容35萬m3,正常庫容25萬m3,水庫規模為小(2)型,目前水庫的功能主要是防洪與養殖。
5、格木洞水庫:格木洞水庫位于澳頭格木洞河上游,集雨面積10.1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200年一遇,總庫容275萬m3,正常庫容75.36萬m3,水庫規模為小(1)型,目前水庫的主要功能是防洪與工業供水。
6、畬禾坑水庫:畬禾坑水庫位于石化區北側,集雨面積10.87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50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10000年一遇,總庫容219萬m3,正常庫容95.9萬m3,水庫規模為小(1)型,目前水庫的主要功能是防洪與工業供水。
7、魷魚灣水庫:魷魚灣水庫位于霞涌上角,集雨面積8.44km2,水庫原設計洪水標準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300年一遇,總庫容362.8萬m3,正常庫容251萬m3,水庫規模為小(1)型,目前水庫主要功能是防洪、灌溉與供水。
8、靜坑水庫:靜坑水庫位于霞涌義聯,集雨面積0.3km2,設計洪水標準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標準為30年一遇,總庫容15萬m3,正常庫容12萬m3,水庫規模為小(2)型,目前水庫的功能主要是防洪與養殖。
二、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5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1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
6、《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
7、《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年)
8、《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7年)
9、《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2012年)
10、《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4年)
1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
13、有關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確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
2、《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規計〔2014〕 48號)
3、《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4〕 76號)
4、《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
285號)
5、《關于開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辦建管〔2014〕186號)
6、《關于印發<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確權工作調查技術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號)
7、《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建管〔2015〕59號)
8、《水利部關于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號)
9、《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委辦〔2017〕42號)
10、《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落實全面推行河長制進一步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確權工作的通知》(粵水建管〔2017〕38號)
11、《廣東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河長組〔2019〕1號)
12、《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河湖〔2019〕15號)
(三)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
1、《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2013)
2、《防洪標準》(GB/T50201—2014)
3、《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 171-1996)
4、《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
5、《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 338-2018)
6、《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 106-2017)
(四)各單位/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
1、水庫及周邊現狀地形圖;
(五)其他依據
1、《廣東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
三、水庫保護范圍及管理范圍劃界原則
1、水庫工程管理范圍由工程區區及庫區組成,劃界原則如下:
(1)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水庫保護范圍劃界原則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水庫、堤防、水閘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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