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發(作者:寫作材料)

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
“答題方法論”第1講
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方鵬 編著
教師:方鵬副教授
微博:刑法學人方鵬
微博“刑法學人方鵬”:學好真刑法,仗劍走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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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
“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一、真老虎:2019年法考主觀題第二題:刑法(本題36分)
【案情】1995年7月,甲市的洪某與藍某共謀搶劫,藍某打探了被害人趙某的行蹤。二人事前進行了商議,進行了詳細規劃,決定于同年7月13日晚20:00作案。到了兩人約定之日,洪某于19:55到達了現場,但藍某遲遲未出現。洪某遂決定獨自搶劫趙某,使用事行準備的兇器,朝趙某的后腦勺猛烈一擊,導致趙某倒地昏迷。此時藍某來到現場,與洪某共同取走了趙某身上價值2萬余元的財物。隨后,藍某離開了現場,洪某誤以為趙某已經死亡,便將趙某的“尸體”扔到附近的水庫,導致趙某溺死(經鑒定趙某死前頭部受重傷)。后洪某逃至乙市,使用化名在某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險公司辭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沒有經濟來源,洪某打算從事個體經營。于是洪某偽造了房屋產權證明,從A銀行貸款30萬元,用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后因經營不善而難以償還貸款。為了歸還貸款,洪某想通過租車用于質押騙取他人借款。洪某從B汽車租賃公司的員工錢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車都裝有GPS定位系統,如果他將汽車開出去質押,租車公司也可以找得回來,因而不會有財產損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實身份與B公司簽訂了租車合同,租用了一輛奧迪汽車,約定租車一周,交付了租金。租到車輛后,洪某偽造了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以奧迪汽車為質押,向C小額貸款公司借款50萬元。C小貸公司負責人孫某信以為真,將奧迪車留在公司(但沒有辦理質押手續),借給孫某50萬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歸還本息。一周后,B租車公司發現奧迪車超期未還,通過GPS發現了車子的位置,孫某遂于深夜將其開走。洪某從C公司借來的50萬元歸還了A銀行的貸款30萬元。孫某發現自己受騙,于是報警。
公安機關以洪某犯詐騙罪為由在網上通緝洪某,洪某通過公安部網上發布的通緝令知道,公安部并未掌握他1995年的犯罪事實。便找到甲市環保局副局長白某,給白某5萬元,讓白某找人幫自己說情。白某聯系上公安局副局長李某,請其幫忙。李某假意答應,但通過聯系白某套取了洪某的住所,第二天帶領警察將洪某抓捕歸案。
在訊問中,洪某承認向C公司借錢、向B公司借車質押的事實,但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犯罪。也未交代1995年搶劫事實。但同時交代了自己的實施另一樁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并揭發了黃某和程某的犯罪過程。事實如下:
2016年10月,洪某潛入某政府部門辦公室,趁無人之際拿走辦公桌上的一個信封。打開后發現里面有8000元現金和一張背后寫有密碼的銀行卡。洪某將現金據為己有,將信用卡交給其妻子青某,謊稱:“這是我撿來的信用卡,你拿去商城買點衣服吧”。青某信以為真,但并未按照囑咐去商場買衣服,而是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取現4萬,對此洪某并不知情。
洪某稱其揭發的黃某與程某的犯罪事實,是他在和程某喝酒時,程某酒醉說出的。當時黃某雇用程某,讓程某去傷害黃某的前妻周某。程某問到什么程度,黃某說傷她一條手臂即可。先付你10萬元,事成之后付你20萬元。程某在小巷攔截周某,想著不如再敲詐一筆,大喊“有人雇我來傷你,給我40萬,不然我真的照做”。周某說“我才不相信你”,程某持水果刀朝周某胳膊上捅了一刀,致周某輕傷。因周某患有白血病,流血過多而死亡。事后查明,程某對此并不知情周某患有白血病,而黃某卻一清二楚。事后程某找黃某索要剩余的20萬,黃某稱“只叫你傷害,沒叫你殺人,沒錢給你”,拒絕支付。程某氣急敗壞,遂將黃某打成重傷。
在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訊問下,洪某被迫交代了1995年曾經搶劫的事實。公安機關知曉該案件,但并不知曉何人作案。
【問題】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按順序分析上述案件中各行人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等),須說明理由。如有爭議問題,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并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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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二、滿分答案(方鵬根據刑法最新閱卷標準作答;每個下劃線一分)
一、第一段事實中
(一)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1、洪某猛擊趙某頭部,暴力劫奪趙某2萬元,根據《刑法》第263條,構成搶劫罪。
2、洪某以殺人為手段搶劫之后,誤認趙某死亡而“拋尸”致其淹死,系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故意,對此如何認定,涉及因果關系是否中斷的問題。
(1)觀點一:如認為“拋尸”行為不中斷因果關系,死亡結果與搶劫行為有因果關系,則洪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系結果加重犯。
(2)觀點二:如認為“拋尸”行為中斷因果關系,死亡結果與搶劫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則洪某構成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對于其中的搶劫罪:①觀點一:認為是搶劫罪(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的未遂;②觀點二:認為是搶劫罪(致人重傷)結果加重犯的既遂。
3、洪某與藍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4、在追訴時效上,因洪某實施搶劫、致死行為后,在立案后逃避偵查,根據《刑法》第88條第1款,不受追訴時限的限制,仍可追訴。
5、洪某因涉嫌詐騙被抓捕后,最終如實交代了本人系搶劫的事實;盡管公安機關已掌握案情,但對于系洪某作案并不知情,洪某仍屬“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構成自首,系特別自首。
(二)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搶劫罪(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1、藍某與洪某共謀搶劫,并共同實施了劫財行為,根據《刑法》第263條、第25條第一款,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對于共同搶劫行為導致的結果負責。
2、對于趙某死亡的結果,藍某是否負責,同上,也存在不同觀點。
(1)按前述觀點一,趙某死亡與共同搶劫行為有因果關系,藍某系搶劫罪(致人死亡)。
(2)如前述觀點二,趙某死亡與共同搶劫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系洪某過失致死造成,則藍某構成搶劫罪(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的未遂;或者搶劫罪(致人重傷)結果加重犯的既遂。
3、在追訴時效上,藍某不存在不受時效限制或時效中斷的情況,搶劫罪致人死亡或致人重傷追訴時限為20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款第4項,案發時已超過追訴時效;如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第二段事實中
(一)洪某騙取A銀行貸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客觀上雖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因主觀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2、并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達到數額標準、造成嚴重情節,也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二)洪某偽造房屋產權證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三)洪某租用B公司汽車用于質押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1、C公司善意取得質押權,雖未辦質押手續,但質押有效,對汽車具有質押權、系合法占有。
2、客觀上虛構借后會還的事實,騙取B公司轉移占有,實施了詐騙行為。
3、主觀上雖知有GPS定位,但將汽車用于質押,使之喪失產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出借的汽車后逃匿,根據《刑法》第224條,構成合同詐騙罪。
5、偽造駕駛證,根據《刑法》第280條第3款,觸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偽造機動車登記證,觸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購車發票,因無騙稅目的,不構成偽造增值稅發票罪等。
6、系牽連犯,擇一重處,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7、洪某被抓獲后,如實交待該事實,否認自己對B公司構成犯罪,系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根據第63第3款,對法律性質的辯解,不影響成立坦白。
(四)洪某騙取C公司50萬元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或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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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1、洪某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C公司借款50萬元,實施了詐騙行為。
2、如認為C公司損失對象系50萬元,涉嫌詐騙犯罪。關于具體罪名認定,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刑法中的“金融機構”的問題。
(1)觀點一:如認為小額貸款公司不屬“金融機構”,系民間借貸,則根據《刑法》第264條,構成詐騙罪
(2)觀點二:同上,如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是市場經濟主體,構成合同詐騙罪。
(3)觀點三:如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金融機構”,則根據《刑法》第193條第1款第4項,構成貸款詐騙罪。
3、如認為C公司能夠善意取得汽車質押權,則C公司損失的對象不是50萬元,而是汽車,洪某對此50萬不能構成詐騙罪。
4、如實供述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構成坦白。
(五)孫某偷回汽車,涉嫌盜竊罪。
1、C公司善意取得汽車質押權,汽車歸C公司合法占有,系盜竊罪對象。
2、孫某秘密竊取汽車,根據《刑法》第264條,構成盜竊罪。
3、孫某是合法占有人處取回汽車,不屬于自救。
三、第三段事實中,白某構成受賄罪,洪某構成行賄罪
1、李某未實施徇私枉法或其他犯罪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
2、環保局局長白某,收受洪某5萬元,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承諾并實際實施了通過李某的行為,為洪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刑法》第388條,構成受賄罪,系斡旋型受賄。(注意:白某不觸犯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因正犯客觀上沒有實施徇私枉法不法行為)。
3、洪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白某5萬元,根據《刑法》第389條,構成行賄罪。
四、第四段事實中,洪某構成盜竊罪,青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洪某:構成盜竊罪。
1、盜竊信封中的現金,根據《刑法》第264條,構成盜竊罪。
2、盜竊信用卡并教唆青某使用,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構成盜竊罪。
3、洪某教唆青某在商場使用,青某實際在柜員機上使用信用卡,均系冒用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系具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成立。構成青某所犯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以盜竊罪一罪論處。
4、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構成自首,系特別自首。
(二)青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客觀上實施了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承繼共犯行為、信用卡詐騙行為,主觀上無盜竊罪的故意,僅有冒用信用卡故意,根據《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注意:這里一律以司法解釋為依據,不存在對人、對機器的討論)
2、與洪某在信用卡詐騙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五、第五段事實中,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黃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程某:構成搶劫罪(未遂)、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致人重傷)。
1、對周某當場暴力威脅劫奪財物,根據《刑法》第263條,構成搶劫罪。(注意: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未輕傷、得財,系犯罪未遂。
2、搶劫不成另起犯意,對周某實施了傷害行為,有傷害故意,根據《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特殊體質不中斷因果,系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3、與黃某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4、程某將黃某打成重傷,主觀上是為報復,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二)黃某: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
1、主觀上,黃某知情周某有白血病,也應知情傷害后大概率死亡的結果,根據《刑法》第14條,對于死亡結果具有故意(至少系間接故意)。
2、黃某利用沒有殺人故意的程某致周某死亡,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第232條,構成故意殺人罪,系間接正犯。
3、構成程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以故意殺人罪一罪論處。
(三)洪某:揭發他人重大犯罪,根據《刑法》第68條,構成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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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三、請分析真題素材以及滿分答案的組成部分
(一)真題素材:真題由幾個小案例組成?考察了哪些分則罪名、總則問題?
分段圖解精析
1、案情第一段:搶劫后拋尸案
2、案情第二段:租車后質押騙取借款案
被害人
對象
A銀行
30萬貸款
(已還)
B公司
奧迪汽車
(被C抵押,后偷回)
C公司
對象1:質押的汽車
(被孫某偷走)
對象2:借款50萬
(被洪某占有、還債)
行為:騙
結果:損失啥?
有非法占有目的
構成詐騙犯罪
或者不構成犯罪
客觀(行為、結果)
主觀(目的)
罪名(客+
主)
行為:騙
結果:無損失
無非法占有目的
不構成犯罪
行為:騙
結果:取回后也有損失
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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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3、案情第三段:連環賄賂案
4、案情第四段:盜竊信用卡教唆他人使用案
5、案情第五段:雇兇殺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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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方鵬刑法“主觀題長訓班”第1講:觀摩真老虎、品嘗滿分答案
小結:三章加兩節罪名+共同犯罪+認識錯誤+因果關系
命題基本格局是:人身、財產、貪賄、經濟犯罪+共同犯罪+認識錯誤+多觀點問題
第四章侵犯公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民人身權利、罪;非法拘禁罪,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民主權利罪 童罪;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刑訊逼供罪
第五章侵犯財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產罪 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八章貪污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有影響賂罪 力的人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九章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第二章危害公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共安全罪 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第三章破壞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會主義市場經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濟秩序罪 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第六章妨害社妨害公務罪,招搖撞騙罪,賭博罪;妨害司法犯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會管理秩序罪 罪;毒品犯罪;賣淫周邊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
(二)答案格式:如果問題是“單問題”形式,整體作答格式為何?
體例一:按人分段
一、張三:
(一)事實一中…;
(二)事實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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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實三中…。
二、李四:
(一)事實一中…;
(二)事實二中…;
三、王五:…
體例二:按事分段
一、事實一中:
(一)張三…;
(二)李四…;
(三)王五…。
二、事實二中:
(一)張三…;
(二)李四…;
三、事實三中:
(一)張三…;
(三)答案結構:答案由幾部分組成?答題格式如何? 假想你是閱卷老師,你將如何閱卷給分?結論、理由、法條,誰最重要?
答案標準
1、條理清晰
2、結論精準
3、理由切中要點(關鍵詞)
4、法條(序號)援引準確
(四)做題步驟和答案規范:作為考生,做題步驟是什么?如何推理出正確答案,如何寫作答案?
主觀題做題基本三步驟
(一)第一步:讀題并分解案情,對案情逐一分段,分解為數個小案情;
(二)第二步:逐一分析,找出考點,根據判斷標準推理出結論。整理出疑難點。
(三)第三步:層次分明的寫出答案。按照“結論+理由(關鍵詞)+援引法條(援引序號)”的模式寫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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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嘗青果:廖某、張某偷回質押的汽車案
【案情】廖某創業失敗,缺錢還債,遂從張某處租得一部全新本田汽車(價值20萬)。廖某交納2000元租車費(一個月租金)后,將該車開回。
后廖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方某借貸10萬元,并將租來的轎車質押給方某,謊稱該車為自己所有,雙方約定廖某在10日內歸還12萬元本息以贖回該車。但廖某借出款項后,卻將借款用于揮霍,到期未能還款。
張某因此找到廖某要車,廖某表示該車已被其質押給方某,無錢贖回。當晚,二人合謀潛入到方某家中將車開走。由張某在門外放風,廖某進入車庫開車。廖某趁黑摸到一輛汽車,用接線打火的方式將該車發動。響聲驚醒了方某,方某前來阻攔,用木棍將廖某打成輕傷。廖某遂開車將方某撞成重傷后逃走。因方某患有血友癥,送醫后流血不止死亡。
張某見屋里有響動,遂逃離現場。后張某打電話問廖某發生了何事,廖某說“方某攔我,我撞了一下他,車到手了,馬上還你。”
廖某駕駛離開途中,由于超速慌張,不慎將行人陳某撞倒受重傷。廖某索性一不作、二不休,倒車連續輾軋陳某三次。誤認為將陳某軋死,將其“尸體”拋至一偏僻陰溝。致陳某不幸溺亡。廖某逃走。
廖某開回汽車后,發現該車不是A公司的汽車(車牌號A12345),而是另一輛本田轎車(實系方某本人的本田轎車,車牌號B54321)。
廖某靈機一動,偽造了車牌號A12345的假車牌,掛在該車上,故意將轎車撞在高速護欄上撞毀。然后向張某謊稱開車時失誤將車撞毀,讓張某以投保人A公司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張某誤信,得到全損理賠20萬元。
后方某家屬報案,廖某準備外逃,但苦于無錢可用。廖某正著急,看到有一顧客在街邊小店購物時,掉了一張工商銀行借記卡在腳邊。遂趁顧店不注意,將借記卡踩在自己在鞋底下。等白某走后撿起借記卡,發現背后寫有密碼。回家先是騙老婆白某說在街上撿到一張卡,讓老婆去工商銀行ATM機取出2萬元。
后來,廖某又偶然發現馬路邊一臺農業銀行的ATM存取款機,假幣識別能力差,能夠存入假幣,于是使用先后兩次采取存入假幣取出真幣的方法,共從ATM機內獲取5萬元人民幣。
張某被抓后,堅持認為自己取回屬于自己的汽車,不能構成犯罪。
【問題】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按順序分析上述案件中各行人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并罰等),須說明理由。如有爭議問題,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并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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