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發(作者:永平安)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機關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已撤銷)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7.08.06
2007.08.06
發改運行[2007]1955號
煤炭及煤炭工業
部門規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07]1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辦)、交通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中央煤炭企業:
煤炭質量反映著煤炭產品的內在特征,直接關系到合理供應、使用效率和環境保護。煤炭質量管理貫
穿于開采、洗選加工、運輸和消費的全過程。長期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炭生產、運輸、經營、
消費企業認真貫徹《煤炭法》、《產品質量法》,加強煤炭質量管理,促使煤炭產品質量穩定提高,保障了經
濟社會發展需要。但是,近年來,在社會煤炭需求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部分地區、部分企業對煤炭質量管
理有所放松,特別是出現了個別不法分子在煤炭生產、流通環節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擾亂了正常的生產
經營秩序。為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維護煤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各煤礦企業要強化產品質量意識,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源條件為基礎,對不同質量的煤層合
理配采;選擇有利于提高回采質量的采煤方法,加強回采工作面、運輸、提升過程和井口質量管理,堅持
煤炭與矸石分裝分運;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改進洗選工藝,提高洗選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
建設洗煤廠,小煤礦要建設群礦型洗煤廠。
二、各級煤炭經營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煤炭經營企業煤炭質量管理的監管。從事煤炭批發經營,
必須獨立配備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配備經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的計量和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
員;從事煤炭零售經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煤炭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煤炭檢驗,但必須簽訂規范的委托協議,
實行分批次檢驗。
三、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搞好煤炭質量的采樣、制樣和化驗工作。
煤炭產品質量必須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分等論級。與用戶簽訂合同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規格,按照合同確定
的質量規格保障供應,否則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四、從事煤炭運輸的各類企業要自覺服從和支持國家關于煤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無煤炭生產許
可證的非法煤礦、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非法經營企業,要堅決拒絕和抵制為其提供運輸服務。運輸企業要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運輸煤炭,對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要做到分裝分堆。
五、繼續推進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以質論價、優質優價、同質同價原則,加快建立完
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促進提高煤炭質量。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
供應用戶的煤炭必須做到質級相符、質價相符。
六、各煤炭用戶企業要根據生產需要與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簽訂相應質量規格的購銷合同,一律
不得與無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煤礦、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非法經營企業簽訂合同。供需雙方發生質量糾
紛,要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妥善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處理。
七、各級經濟運行、煤炭管理、煤炭經營監管、交通、質檢和耗煤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煤炭生產、
經營、運輸、消費各環節的質量監管。對在煤炭中有意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要依法實施行
政處罰。對非法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結束——
本文發布于:2024-03-09 15:09:5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099681965387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