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發(作者:人力資源管理戰略)

供電 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供電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會議效率、規范會議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會議管理制度適用于供電單位內部的各類會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會議、工作會
議、安全會議等。
第三條 會議召集
1. 會議召集人應提前制定會議議程,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正式渠道發送給參會人員。
2. 會議召集人應明確會議時間、地點、主題及議程內容,并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3. 會議召集人應確保參會人員的身份和資格,并及時通知確認參會意向,避免因人數不足
或過多而影響會議的進行。
第四條 會議主持
1. 會議主持人應按規定時間準時開會,并對會議的進行進行控制,確保會議的有序進行。
2. 會議主持人應遵守會議議程,按序推進會議議題,并鼓勵參會人員積極發言。
3. 會議主持人應對會議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并做好會議記錄。
第五條 會議記錄
1. 會議記錄由專門人員負責,記錄全部會議過程,并保存備查。
2. 會議記錄應準確、清晰地反映會議的進行,包括會議議程、參會人員名單、發言內容和
決議結果等。
3. 會議記錄應在會后及時整理、歸檔,以備查閱。
第六條 會議安排
1. 會議的安排應充分考慮參會人員的需求,包括座位、設備、茶水等配備。
2. 會議現場應保持整潔、安靜,確保會議秩序。
3. 會議的安排應考慮到參會人員的飲食需求,合理安排飲食。
第七條 會議參與
1. 參會人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并攜帶相關資料,積極參與會議討論。
2. 參會人員應尊重會議主持人,聽從會議秩序,不得干擾會議進行。
3. 參會人員應就會議議題提出明確意見,提供實質性建議。
第八條 會議決議
1. 會議決議應根據會議討論的結果,確認具體措施和分工。
2. 會議決議應由會議主持人宣讀和確認,并記錄在會議紀要中。必要時應征得與會人員的
意見,并簽署會議決議書。
3. 會議決議應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并按時落實執行。
第九條 會議評估
1. 會議結束后應進行會務評估,總結會議效果和質量,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會議管理工作。
2. 會議評估應針對會議流程、內容、會務安排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和優化方
案。
3. 會議評估應由專門的人員負責,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評估成果。
第十條 會議費用
1. 會議費用應按照規定程序報備、報批,合理使用并節約開支。
2. 會議費用應依法公開透明,避免出現濫用、浪費等現象。
3. 會議費用應有專門的人員負責核算和管理,必要時應公開會議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會議紀律
1. 會議中不得擅自離席或干擾會議進行,必須聽從主持人的指揮。
2. 會議中不得發表不當言論,不得損害會議秩序和會議氣氛。
3. 會議中不得泄露會議內容和討論內容,保護會議的秘密性。
第十二條 會議管理
1. 會議管理應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程序,保證會議的有效進行。
2. 會議管理應明確各種責任人的職責和權限,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3. 會議管理應及時了解各項會議的動態和進展,確保會議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三條 會議知識普及
1. 會議知識普及應注重會議文化和會議禮儀的宣傳,增強會議意識和會議素質。
2. 會議知識普及應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進行,包括會議宣傳欄、宣傳單頁、宣傳視頻等。
3. 會議知識普及應設置會議管理培訓班,定期進行培訓和教育。
第十四條 會議安全
1. 會議安全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制度,確保會議安全和參會人員的人身安全。
2. 會議安全應做好會場安保工作,防范各種意外事件和安全隱患。
3. 會議安全應建立健全的應急救援和報警機制,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有效應對。
第十五條 會議后勤
1. 會議后勤應按時提供會議所需的物品和服務,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
2. 會議后勤應協調各項后勤工作,包括住宿、飲食、交通等服務。
3. 會議后勤應做好場地布置及環境衛生工作,創造良好的會議氛圍。
第十六條 會議宣傳
1. 會議宣傳應通過各種媒體和渠道進行,包括網絡、報紙、電視等。
2. 會議宣傳應注重會議的宣傳效果和宣傳重點,提高會議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3. 會議宣傳應合理選取宣傳方式和時機,提高宣傳的效果和傳播力。
第十七條 會議體驗
1. 會議體驗應注重參會人員的感受和滿意度,改進會議管理工作。
2. 會議體驗應通過問卷調查、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及時收集和整理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
議。
3. 會議體驗應將改進方案及時推送管理者并加以執行。
第十八條 會議改進
1. 會議改進應通過會議評估和體驗反饋等途徑,總結和歸納會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2. 會議改進應圍繞會議管理制度逐條修改和完善,提高會議的質量和效率。
3. 會議改進應建立健全的會議改進機制,確保改進方案能夠得到有效落實。
第十九條 其他規定
1.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會議管理事項,由供電單位根據需要制定相應規定。
2. 本制度應定期進行修訂和完善,確保充分適應供電工作的發展和變化。
第二十條 附則
1. 本制度由供電單位會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執行。
2.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自即日起廢止任何違反本制度的規定。
本文發布于:2024-03-11 04:40: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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