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發(作者:溪水和石頭)

幼兒園助學名詞解釋
資助對象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小學附設園、班和
特殊教育學校學前班)及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
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對象比例
對就讀上述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的小、中、大班幼兒予以資
助。全省平均資助比例按在園幼兒人數的3%以內(含3%)確定。
資金申請和發放
政府助學金按學年進行申請和評審認定,按學期發放,按家長
申請、家訪調查、學園評審認定、審核公示的程序確定資助對象及
助學金等級。每學年在秋季學期認定一次,春季學期根據資助名額
和資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個別調整和認定。
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補助標準及對象
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接受學前教
育。“助學金”主要用于幼兒在園期間的保教費及伙食費補助。
(一)一檔助學金對象: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
學費用。主要包括《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第
十條(一)至(六)類學生及由該辦法認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學生,
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即每生每學期補助1000元。
1.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持扶貧部門發放的《扶貧手冊》,在“全
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2.低保(含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
是低保對象,持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在民政“最低生
活保障(含特困供養人員)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3.孤兒: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統”
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4.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殘聯部門認定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具有電子信息檔
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傷殘的軍
人、公安民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家庭子女:經退役事
務、公安、應急管理部門認定,持有相應證件,符合《撫恤優
待條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可享受教育優待對象的家庭子女。
6.優撫對象子女:經退役事務部門認定,法定監護人享受
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二)二檔助學金對象:指學生及其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
本上學費用的其它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
元,即每生每學期補助500元。
1.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殘聯部門發放的有效《中華
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建立電子信息檔
案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2.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法定監護人因公犧牲或因見義勇為
犧牲,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其可享受教育優待資助的子女(學生);或
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各種原因導
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其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考類別:(1)家庭遭遇自然災害的;
(2)父母重度殘疾或重病的;(3)父母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
的;(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
職責的;(5)經濟困難單親家庭的;(6)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
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無固定經濟來源的;(7)父母是下崗職工且
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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