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發(作者:香港張國強)

第三編 對私業務制度 第三十章 黃金積存業務柜臺操作規程
黃金積存業務柜臺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黃金積存業務的操作,防范風險,根據《中國XX銀行
貴金屬積存業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黃金積存業務,是指客戶與我行簽訂黃金積存協
議后,在我行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采取定期投資或主動投資的方式,按約定時間、
約定金額、約定扣款方式購入我行以黃金資產為依托的投資產品,該投資產品可
以選擇贖回或者兌換。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規范黃金積存業務主要包括:黃金積存的開戶、銷戶;
定期投資、主動投資、贖回及兌換等。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供柜臺人員進行個人黃金積存業務相關操作時使用。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黃金積存賬戶是指我行為客戶開立的用于反映客戶黃金積存資產
增減變化和余額的賬戶,記賬單位為克,數字精確到小數點后四位(采用去尾法)。
第六條 同一資金賬戶只能開立一個黃金積存賬戶,客戶資金賬戶必須是人
民幣幣種。單一客戶若有多個資金賬戶,可對應開立多個黃金積存賬戶??蛻魭?/p>
失或更換資金賬戶須同步調整黃金積存賬戶信息。
第七條 黃金積存賬戶注銷,須撤銷賬戶內所有的黃金積存業務協議,確認
所有業務已終止,將賬戶內黃金積存余額通過兌換實物或贖回的方式結零,并結
清黃金積存業務相關費用后,方可辦理。
第八條 交易時間:購買、贖回和兌換交易日以及交易時間由總行在綜合考
慮市場需求及風險管理的情況下進行設置。交易日目前暫定與上海黃金交易所的
交易日相同,交易時間暫定為交易日的早晨9:30至24:00。
第九條 交易渠道:客戶可通過我行柜臺、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及其他合規
渠道辦理開通黃金積存業務。
第十條 業務辦理范圍:通過柜臺辦理的各類業務,客戶可以在我行任意一
家具有黃金積存業務資格的網點辦理。
是否可以代辦:客戶在柜臺辦理黃金積存的相關業務時,必須由本人辦理,
不得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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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對私業務制度 第三十章 黃金積存業務柜臺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收費:黃金積存購買、贖回業務我行向客戶收取“購買手續費”,
總行設置參數后相關交易將自動計算收費金額。購買手續費在每次扣款金額中收
取,贖回手續費在贖回款中收取。
購買手續費和贖回手續費金融市場中心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對于特
定客戶可給予一定的手續費優惠,具體費率及優惠幅度以我行官網上公布的信息
為準。
兌換及長期、非長期持倉互轉不收客戶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使用的憑證(一般憑證):
1、黃金積存業務(個人)賬戶簽約 解約申請書
2、黃金積存業務(個人)交易憑證
3、黃金積存業務(個人)長期持有協議
第三章 客戶開戶及簽約
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辦理黃金積存簽約業務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目前只允許居民身份證開戶)
(2)我行陽光借記卡,尚未開卡的客戶,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柜臺實時辦卡。
(3)開戶簽約業務限本人辦理,不得代辦。
第十四條 個人黃金積存賬戶開戶及簽約流程
(1)個人客戶持本人身份證及陽光借記卡到任意一家具有辦理黃金積存業
務資格網點(以下簡稱“代理網點”)的理財經理處辦理開戶簽約,填寫《黃金
積存業務(個人)賬戶簽約 解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并在背面簽
署《中國XX銀行黃金積存業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申請辦理個人
黃金積存開戶業務。理財經理應向客戶充分揭示個人黃金積存業務的風險,在客
戶的申請書上簽字確認。每張借記卡只能開立一個黃金積存賬戶,若一個客戶有
多張借記卡,可相應開立多個積存賬戶。
(2)柜員審核申請書、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業務類型選擇是否正
確、身份信息與客戶提供的證件是否一致;按照《身份識別操作指引》的規定,
對客戶的人證一致性、以及證件有效性和證件真偽進行審核=,并留存客戶身份
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使用“5566單筆核對身份證信息附照片”交易聯網
核查身份信息。
(3)黃金積存賬戶簽約開戶分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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