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吃飽喝足去)

“情婦遺囑案的中德法思維之辯_善良風俗
論文導讀::德國司法機關對情婦遺囑是否違反善良風俗的問題。不
可能的條件、違反法律和藹良風俗的條件。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
法律原那么。
一、案情概覽
以一那么德國法上的案例為開端。已婚但無子女的男性被繼承人于
1965年死亡,終年59歲。他從1942年左右起到死亡時止,一直與同樣
已婚、但在1964年已離婚的M女士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M女士依據
一份被繼承人1948年2月8日的自書遺囑,主張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
繼承權。后被繼承人的妻子提起訴訟。柏林州法院和柏林州高等法院的意
見被繼承人立其情婦為惟一繼承人而將其發妻后置的行為是違反善良風俗
的,因而是無效的。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竟連案例的細節也可以相似到孿生的地步。在千
里之外的我國,在德國的案件發生30年后,又一起案件喚起了公眾的義
憤填膺。1994年,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黃某與二奶張某租了房子,以夫
妻名義生活。2001年4月22日,黃某去世。張某訴稱,黃生前留下遺囑
對其財產已有明確的處理,其中一局部指定由妻子蔣某繼承,另一局部總
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于2001年4月20日公證。
遺囑生效后,因蔣某控制著全部遺產,張某要求蔣某按照遺囑履行,被蔣
某嚴辭拒絕。為此,張一紙訴狀告到瀘州納溪區人民法院。張認為,蔣某
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善良風俗,按《繼承法》有關法律規定,請求
法庭判令蔣某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論文效勞。納溪區人民法院以損害社會
公德、遺贈行為無效為由,駁回了張某的起訴。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
法院以同樣理由再次駁回原告請求。此案被稱為全國首例二奶繼承遺產案。
二、案情分析
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自然應遵循社會公德,這是權利不得濫
用原那么的表達。遺囑合法有效,首要的是遺囑的內容合法,不得違反法
律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否那么便是無效的遺囑。各國民法對此均
有明確的規定。《法國民法典》第900條規定:在一切生前贈與和遺贈的
條款中,不可能的條件、違反法律和藹良風俗的條件,應視為未訂立。
《瑞士民法典》第482條規定:有違反善良風俗或違法地附加條件或要求
的,其處分無效。[1]
納溪區法院以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屬非法同居關系,判決遺囑行為違背
社會公德而無效,是對上述規定的正確運用還是錯誤運用?筆者對非法同
居違背社會公德遺囑無效之間的關系與法院判決持不同的看法。遺贈人先
后實施了兩個行為,即非法同居行為和訂立遺囑行為,但這兩個行為的性
質和法律效力是否一樣?遺贈人與受遺贈人間的非法同居關系為違背社會
公德的非法行為,但非法同居的違背社會公德性是否必然導致后一個行為
遺囑行為的無效?
筆者認為,兩個行為相互獨立,雖然在主體上有關聯,但遺囑行的法
律效力只能依其自身的內容進行判斷,而不應受制于其他的行為。民事行
為的根本理論是,兩個行為之間除非有主從關系,應各自獨立地發生效力,
彼此之間不受其他行為效力的影響。將非法同居的效力擴張到遺囑行為之
上,從而判決其違反社會公德而無效,顯然違反了上述民事行為效力的一
般原理。
那么在本案中,遺囑自身是否違反社會公德?從我國現行繼承法對遺
囑自由的限制來看,它是貫徹了維護社會利益而限制遺囑自由的標準。倘
使通過遺囑而剝奪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人的法定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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