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發(作者:天字成語)

違背善良風俗成心致人損害與純粹經濟損失
保護
于飛 中國政法大學 副教授
? 2021-10-07 16:13:12 來源:?法學研究?2021年第4期
關鍵詞: 背俗 成心 純粹經濟損失
內容提要: “背俗成心致損〞,是在權利和利益區分的根底上進行侵權法思考必然會遭遇的
一個問題。德國民法典立法者設立第826條時,并不具有利用該條將法律與道德、習慣等法外標
準相連通的直接目的。第826條的功能在后世學說的解釋中形成了形式功能與實質功能兩大功能
群。試圖為“背俗〞設置實質判斷標準的實質功能越來越受到學者的批判,并且在學說上出現了
將純粹經濟損失保護作為第826條核心功能的觀點。成心要件的本質是在缺乏社會典型公開性的
純粹經濟損失領域維持行為人的預見性。法解釋對該要件有所軟化,但不宜將成心降低為重大過
失。背俗要件的判斷標準存在于判例之中。應當借鑒動態系統理論,以外鄉判例為素材,建構我國
的“背俗成心致損〞判例類型。
一、問題的提出
違背善良風俗成心致人損害,是德國侵權法關于過錯責任的“三個小概括條
款〞之一〔德國民法典第826條〕?!叭齻€小概括條款〞系在權利與利益區分
保護的根底上,將一般侵權行為劃分為“過失侵害權利〞、“違反保護性法律〞
和“背俗成心致損〞三個根本類型。其中,“過失侵害權利〞原那么上保護絕對
權,“背俗成心致損〞雖在形式上可以同時保護權利和利益,但由于“過失侵害
權利〞在權利保護上的要件要求更低,故“背俗成心致損〞實際上僅對利益保護
有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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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沿襲了民法通那么第106條第2款,使我國
的過錯責任一般條款更接近于法國模式,即“一個大概括條款〞。在該概括條款
中,權利〔絕對權〕和利益形式上受到平等對待,同受過錯責任之保護。因此,
我國根本法律層面未出現專門保護利益的“背俗成心致損〞的規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
釋?〔2001年〕第1條將人格權利與人格利益區分為兩款,并為侵害人格利
益的精神損害賠償特設“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要件。參與起草該解
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稱,“?解釋?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立法將侵權行為類型化
的方法,將侵害隱私納入違反公序良俗致人損害的侵權類型中予以規定同時涵蓋
了不能歸入第1款‘權利侵害’類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類型?!b
于我國法律沒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解釋?根據民法通那么第7條的規定,采
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的提法,其標準功能與‘公序良俗’原那
么根本是一致的。〞 [1]依此觀點,我國司法解釋中已經存在了以違反公序良俗
為標準保護權利外利益的標準。
確立“背俗成心致損〞侵權類型的出發點是侵權法上權利與利益的區分保
護。王利明教授明確表示,“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較
之于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應受到嚴格的限制。〞 [2]2009
年民法學年會上,“與會學者一致認為……侵權法中,債權和利益與絕對權相比,
在保護的程度和構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3]侵權法上權利與利益的區分保護
已經在民法學界形成了一定共識。權利與利益區分的原因,在于保護程度與保護
要件的差異。權利依過錯責任全面保護當無疑義。問題在于,如何對利益進行妥
當的、有別于權利且弱于權利的保護?此時,“背俗成心致損〞這個前人實踐已
久、具有加強要件的保護方法就會躍入我們的眼簾。假設對利益再作進一步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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